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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2000]27号
  • 【发布日期】2000-06-20
  • 【生效日期】2000-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2000〕2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1988年以来,我区各市、县人民政府开展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向土地使用者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这项工作对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土地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加强了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但在已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有一部分证书上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不便于各市、县人民政府统一有效地管理本辖区内的土地资源。为解决这一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以市、县为单位,对已颁发的土地证书进行一次清理,凡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的土地证书,一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限期换发为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新土地证书。各市、县尚存未使用的原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的土地证一律停止使用。

二、在换发新土地证书前,对已颁发的原套印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证专用章”的土地证书,如因土地使用权变更需要更换证书或因原错发、误发证书需要收回或注销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各市、县人民政府直接收回或注销原土地证书。所需颁发的新证书,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三、换发新土地证书的证书工本费按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规定的标准收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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