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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93号
  • 【发布日期】2000-06-20
  • 【生效日期】2000-06-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9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广西乡村两级不良债务清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国办发〔1999〕40号)和农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彻底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通知〉的通知》(农经发〔1999〕3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区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工作,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查目的
通过对我区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理,全面了解我区乡村两级的债权债务状况,进一步明确各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消化、解决已形成的债权债务,以稳定农村社会,促进我区农村经济持续发展。

二、清查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对象。
这次清查的对象主要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乡(镇)人民政府、原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乡(镇)、村、组(不含乡镇供销社、农村信用社、乡镇办企业和村办企业的经营性债权债务)。
(二)清查范围。
这次清查的范围主要是乡(镇)村、组在1998年12月31日前所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和担保形成的各种债务。
(三)清查内容。
摸清乡、村、组债权债务的种类、数额等基本情况,特别是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前后的债权债务情况要认真进行查实,并将正常的债权债务和“不良”债权债务区分清楚,查清其形成的原因。
1.债权的清查。被清查对象与企业、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
(1)所属单位和企业欠款的清查。即各清查对象在所属单位和企业的各种应收款项,包括对帐务发生的时间、数量以及经手人都要逐一查实。
(2)在合作基金会存款的清查。即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存入和入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款项,包括现金、股金和各种投资的数量、利息、分红等要逐一查实。
(3)外单位欠款的清查。即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发生的各种应收未收款项。
(4)个人欠款的清查。即个人欠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款项。
(5)其他应收未收款的清查。即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其他应收未收款项。
2.债务的清查。即对乡(镇)人民政府和级(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单位、个人发生的各项应付未付款项的清查,包括各种贷款和借款以及其他应付未付款项的清查:
(1)贷款的清查。包括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时间以及利息等进行清查。
(2)借款的清查。包括对单位、企业、个人等各种借款的数额、时间以及经手人等进行清查。
(3)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的清查。即对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的数量、时间、用途、经手人以及利息等进行核实。
(4)其他应付未付款的清查。包括对应付未付款的种类、数量等的清查。
3.担保债务的清查。即对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企业、单位、个人担保的债务的清查。包括对为所属企业担保债务、为其他单位担保债务和为个人担保债务等的数量、种类、用途以及时间的清查。

三、清查的工作步骤
清查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各级农村工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乡级不良债务的清查工作由乡(镇)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村组级不良债务的清查由乡(镇)农经站负责指导组织实施。全乡(镇)的报表汇总由乡(镇)农经站负责完成。具体工作步骤分以下几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
1.成立领导小组。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农业的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调查工作。
2.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部的方案拟定本地的实施方案。
3.开展试点,总结经验。选择问题较多的地方进行试点,主要是探索报表的填制程序和方法,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指导面上工作。
4.培训人员
(二)清查阶段。
1.自查为主,展开普查。清查工作以乡村自查为主,以会计帐目为依据,帐内帐外相结合,并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重点清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巡回检查,加强协调和指导,随时解决清查中的问题。
2.公布清查结果。清查工作结束后,村级按照清查项目,向村民逐项公布;乡级的清查,凡涉及村级债务、债权的,要在各村干部、群众代表的范围内进行公布。在公布清查结果时,要结合当地的情况,向群众讲明债务、债权形成的原因和清理债务的有关政策。公布清查结果之后,要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清查结果要经群众认可,村级《报表》)由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分别签字;乡级《报表》由乡(镇)主要领导和村干部代表分别签字,方可汇总上报。
3.组织验收。乡村自查结束后,县级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抽查验收。村级的抽查验收由乡级负责,县级对村级的抽查面不低于10%,对乡级的抽查面不低于50%。对自查不彻底或清查结果未公布的单位,责成其重查并公布。
4.总结上报。清查结束后进行工作总结并写出清查分析报告,连同报表逐级汇总上级。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要在2000年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四、清查措施
(一)集中力量,加强领导。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的清查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把清查、处理不良债务,制止不良债务增加作为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头等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集中力量抓紧抓好。各级人民政府的分管领导一定要亲自抓,负总责。农业、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具体分工负责。要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组成清查小组,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清查工作。根据农业部的通知精神,前段时间我区对乡两级债务情况进行了数据统计,由于时间紧,工作比较粗,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进行认真的检查,做到缺什么补什么,要把此项工作与整顿农村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工作结合起来,与农村集体资产规范化管理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务公开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综合治理。
(二)找准债务形成原因,掌握不良债务认定标准。
我区乡村两级债务形成,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人为造成的,也有非人为的因素。经调查了解,债务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集体经济薄弱,入不敷出;二是不顾本身的经济实力,兴办公益事业超过自己的承受能力;三是盲目兴办企业致使资金沉淀;四是非生产性开支过大,吃喝浪费严重;
五是债权清收不力,形成多头债务关系;六是干部管理体制造成的短期行为;七是决策导向过于超前。在清理的过程中要具体分析债务形成原因,进一步明确不良债务的认定标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主要是指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入的超过偿还期3年以上且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凡是在此范围内的债务均为不良债务。另外,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也属不良债务:一是举债程序无效,不规范的;二是举债主要是用于非生产性开支的;三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外的高息借款;四是各种形式担保形成的逾期担保债务;五是各种原因形成的逾期应付未付款。
(三)理顺各种关系,创造良好工作氛围。
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形成的原因较为复杂,要彻底消化处理难度较大。在清理过程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为清理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1.妥善处理清查工作与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的关系。既要明确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债权关系,又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
2.妥善处理清查工作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不得将乡(镇)人民政府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转向农民摊派。对于农民群众欠缴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款项,要区别对待,其中合理的,应当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制订计划,逐步催缴;对不合理的,要坚决取消,不再催缴。
3.妥善处理清查工作与农村经济发展的关系。既要注意维护债权的合法权益,又不能因此影响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大局。对一时难以偿还的债务,要帮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逐步偿还。
4.要注意保持农村的稳定,掌握好宣传力度,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反面的报道,要从严掌握,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防止新增不良债务。
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要与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结合起来,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增加。为防患于未然,必须实行“四不准”,并建立健全“四项管理制度。”
“四不准”是:
1.不准以为民办公益事业或发展集体经济的名义盲目举债乱铺摊子。乡(镇)村举办的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兴办生产经营项目,一是要做好可行性研究,适应市场需求,讲求经济效益,实行科学决策;二是乡(镇)兴办的,要经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研究决定,村办的,要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乡(镇)人民政府不准直接办企业。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都应实行独立核算,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不准把所形成的债务向农民转嫁或摊派。
3.乡(镇)人民政府不准为企业提供担保和抵押。不准挤占和挪用集体资金或迫使集体经济组织借(贷)款上缴税费,乡村两级也不得为完成交费和摊派任务而借债、垫款。
4.不准乱开支。乡(镇)人民政府要坚决精简超编人员,清退自行招聘人员,下决心减少开支,从严控制村定额补干部的人数和补贴标准,严格控制乡(镇)村管理费和招待费开支。
“四项管理制度”是:
1.借(贷)款管理制度。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经营项目,确需借(贷)款的,必须按程序进行。
2.资产管理制度。围绕债务、债权两方面,强化管理措施,对于数额较大的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订使用计划,落实使用责任,实行年度结算。
3.财务公开制度。
4.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任期审计的主要对象是乡村两级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要针对乡村两级领导干部整个任期内的债务、债权进行,对造成不良债务数额巨大并负有责任的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妥善处理已形成的不良债务。
1.对已形成的乡村债务,要在清查的基础上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对以集体名义举债,个人从中牟利的乡(镇)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用于还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贪污、挪用借(贷)款进行奢侈消费的,要严肃查处和责令其将花费的款项退回用于还债,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决定,脱离实际,盲目大量举债营造所谓“政绩”的干部,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2.妥善处理不良债务。(1)收欠还债。要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催收单位和个人所欠乡村的款项,用收回的欠款偿还债务。(2)核销减债。对于债权单位已撤销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债要求的债务,可按规定程序予以核销。(3)拍卖还债。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企业已关、停的,要拍卖其财产,用于抵债。(4)划转债务。以乡村名义为企业借(贷)款形成的债务,一律划转给企业由其负责偿还,企业已合并、转制的,由接收企业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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