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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52号
  • 【发布日期】2000-06-13
  • 【生效日期】2000-06-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财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财政局(简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是负责本市财政收支、财税政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职能,交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本市国有企业财产监管的职能,按照分工,分别交由有关部门承担。
3.将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资源实行资产化管理的有关职能,分别交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林业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金)的基础管理、制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规章制度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查登记等职能。
2.原由北京市审计局承担的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
3.原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专控商品指标、帐簿经销单位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拨改贷的本息豁免或转国家资本金、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及工程报废、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会计证年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培训院校、会计证培训学校、会计电算化初中级培训学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校资格、达标升级二级单位验收、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职能;取消外商投资企业消费基金补贴的征收。
2.将审批本市辖区内军工企业、兵团企业等在境外投资兴办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职能改为备案。
3.取消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变更、国有小企业出资主体确认、国有小企业改制方案确定和产权转让中土地采取租赁事项、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国有资产同一部门内无偿划转、企业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无偿划转的备案。
4.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除对财政投入企业的补贴资金进行必要的监控外,不再管理国有企业具体财务事项、下达财务计划和考核指标;取消财政周转金制度,不再直接管理与之相关的生产经营项目。
5.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改革国有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将大量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6.取消每年一次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本市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订本市重大经济决策和政策,研究提出运用财政、税收、补贴政策对经济运行调控和综合平衡本市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市与区县、国家与企业的财政分配政策。

(二)研究制订本市财政、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业务;对本市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研究政府债务状况,拟订政府防范债务风险的措施。

(三)编制本市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本市各项财政收入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拟订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督彩票发行;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确定本市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四)管理本市公共支出;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制定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五)办理和监督本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本市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财政的挖潜改造资金和科技支出;负责本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有关工作。

(六)拟订本市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指导、监督财产评估业务。

(七)拟订和执行本市政府采购政策;指导本市政府采购工作和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工作。

(八)管理本市财政的社会保障支出;贯彻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负责管理本市会计工作,拟定会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政府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会计委派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本市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加强本市财政管理的政策性建议。

(十一)制订财政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才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财政局设23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保卫处)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信访、档案、保密、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起草有关重要文稿;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二)法制处

组织起草有关财政、税收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综合处

编制本市中长期财政计划;提出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拟订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负责审批行政性收费项目并参与标准的确定,管理收费立项和标准;拟订彩票管理制度及发行计划,监督彩票发行;研究财政政策,牵头组织调研工作;监管有关票据工作。

(四)税政处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订本市的具体办法;参与涉税政策的研究;监督本市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资料普查、统计,分析税源变化,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性建议;处理税政争议案。

(五)预算处

编制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并组织执行,汇总年度地方预决算;负责本市财政收支综合平衡工作;负责对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联络工作;拟订财政管理体制、管理制度;汇总审定本市部门各项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建立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

(六)国库处

负责财政性资金的拨付和调度;管理预算部门指标;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办理财政性资金收支结算;汇总批复的市级部门决算;编制市级总决算;统一管理财政银行开户;拟订金库管理制度。

(七)行政政法处

负责制订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办法;负责行政、公检法、监狱、劳教等部门的经费、事业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编制、审核有关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拟订政府公共财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本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

(八)教科文处

负责制订贯彻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办法;管理文教、科学等部门的经费;编制、审核有关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负责本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组织实施国有资本金权属的界定、登记、划转、转让。

(九)经济建设一处

管理粮食储备部门的事业费和本市粮食、副食品等专项储备经费;管理粮食、副食品风险基金,城市公用事业等政府各专项资金和专项补贴;拟订基金收支使用财务管理办法,并监督使用情况;负责分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

(十)经济建设二处

参与研究制订财政投融资政策;制订财政投资管理制度;负责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含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组织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评审;负责与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在投资领域的政策协调;管理本市政府住房基金,参与制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管理国有土地收益;负责分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

(十一)农业处

研究拟订财政支农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农业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审核有关部门的预决算;管理本市农业、林业、水利部门事业经费;办理有关支农专项资金业务,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指导农业企业财务;负责分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

(十二)社会保障处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负责编制、审核本市社会保障预决算;管理本市财政预算的社会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拟订职工待业保险和职工退休养老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负责分管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划转、转让等工作。

(十三)企业一处

监督、指导本市工业、交通、建筑施工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规范性审核;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订有关政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工作;负责监管其管理的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基金;办理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归口管理和分配本市企业下岗职工补贴资金。

(十四)企业二处

监督、指导本市商贸、旅游、外经外贸企业贯彻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登记和转让;负责资产评估项目的规范性审核;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拟订有关政策;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缴工作;负责监管其管理的国有企业的财务;办理税收返还的具体工作;归口管理和分配本市企业下岗职工补贴资金;研究拟订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

(十五)金融处

拟订行业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市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证券及各类基金公司等单位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管;研究提出分管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

(十六)外事处

负责拟订外事财务制度和办法;拟订和执行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开支标准;管理本市地方外事经费;对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及出国培训、考察等项工作;负责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本市的贷款业务;负责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及出国培训、考察等工作。

(十七)会计处

管理本市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负责本市会计委派工作;制订会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会计人员的管理、专业技术职务的考核和评定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和评估机构。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

(十八)统计评价处(清产核资办公室)

负责本市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汇总有关资料,建立公共资源数据库,为编制预算提供信息数据;拟订本市清产核资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实施本市清产核资工作。

(十九)财政监督处

研究制订本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针对财政资金运行的重要情况及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提出有关的建议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财经纪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监督本机关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所属各单位财务收支管理情况;组织实施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监督;指导、监督、检查分局的业务工作。

(二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研究制订本市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管理制度;参与研究制订本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办理本市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拨付业务;监督、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十一)政府采购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负责起草本市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提出本市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建议;拟订规范政府采购机构行为的办法;监督政府采购机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指导本市政府采购工作;负责本市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等项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及部署的落实工作;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制定本市财政系统的教育规划;协调直属各学校间的联系与协作。

(二十三)工会

参与本机关内部事务管理;负责本机关的工会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财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3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79名。

机关后勤行政编制8名转为事业编制。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五、其他事项

市政府在市财政局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国资办)。具体工作由市财政局有关业务处室承担。可以市国资办的名义对外行使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市国资办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另设常务副主任1名(副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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