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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五厅局《关于清理整顿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902
  • 【发布文号】新政办[2000]55号
  • 【发布日期】2000-06-07
  • 【生效日期】2000-06-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五厅局《关于清理整顿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转发自治区建设厅等五厅局《关于清理整顿
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0〕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建设厅、自治区交通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七日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实施方案
(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物价局 二000年五月十七日)

为做出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9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0〕95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城市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其正常运行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方便人民生活具有重要作用。近几年我区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贯彻国务院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迅速发展,城市居民乘车难的问题已经基本得到缓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为自治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作出了贡献。但是,目前我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非法营运屡禁不止,在一些城市还相当严重,造成客运交通市场秩序混乱,严重损害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二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缺乏长远规划,宏观调控、管理力度不够,致使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盲目发展,加剧了城市道路交通拥堵状况,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体系中的各类车辆配置比例失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整体效益得不到发挥。三是收费项目繁多,车辆重复检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负担重。四是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不规范,部分城市随意有偿出让和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有的企业、个人私下倒卖经营权牟取暴利。五是部分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与驾驶员之间的经济关系不规范,以包代管、以罚代教、高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六是出租汽车改变经营方式,随意定价,在客运站和旅客集散地有意招揽旅客合乘,变相从事定线路道路客运,冲击道路班车客运。七是小公共汽车运营不规范,随意压站、乱串级、乱停靠、乱收费,一些公共汽车管理混乱。八是车况较差、不少车辆超龄服役、超载运行,存在安全隐患。九是部分司乘人员服务水平低、素质差,只重视经济效益,不讲社会公德,强拉乘客、倒客、甩客、宰客,与乘客发生纠纷。
上述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秩序,影响大公交整体优势的发挥,影响城市的服务功能和整体形象,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因此,清理整顿自治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十分紧迫和必要。现根据国办发〔1999〕94号和建城〔2000〕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范围、目标和任务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自治区设市城市的公共客运交通和与之相关的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清理整顿的目标是: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减轻经营者负担,改善经营环境,确保行业稳定;积极营造既多家经营、又统一管理,既开放市场、又有序竞争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建立高效、快速、方便、安全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体系,为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
清理整顿的任务是:严厉打击非法营运活动,对重点区域进行集中清理整顿;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收费项目;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严格进行资质审查,规范企业经营和服务行为,禁止不符合营运要求的车辆上线运行;加强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的统一监管和宏观调控;加强行业培训力度,提高司乘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综合整治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环境。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厅、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公安厅等组成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自治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厅局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自治区建设厅和交通厅有关领导兼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各城市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机构,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99〕94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备案,并每半月一次向自治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清理整顿进展情况。
各城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机构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举报电话为:0991--2824295、2844039。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实施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客运秩序。
各城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建设、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统一部署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的专项治理工作,坚决堵住非法营运车辆的源头。在非法营运活动猖獗的机场、车站、公交线路沿线、大型客流集散点和城乡结合部,对使用摩托车、客货两用车、残疾人专用车、通勤车、非机动车和其他社会车辆进行非法营运的,以及伪造营运证照营运的、出租汽车异地营运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从严查处,坚决取缔。
坚决查处出租汽车改变经营方式,随意定价,在客运站或旅客集散地有意招揽旅客合乘,变相从事长、短途定线道路客运的非法行为。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或委托的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对非法经营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处罚幅度不得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最低处罚数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违法经营者说情,或者采取任何方式干预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违者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发挥社会、新闻舆论监督作用,对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并通报所在单位加强教育。对检举非法营运车辆的个人,一经查实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根据乘客需求,往返于本地与外地之间跨区域合法营运的出租汽车,任何客运管理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罚。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各地、州、市财政、物价部门要会同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对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理登记表》一式五份于2000年7月15日分别上报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办公室(登记表另发)。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外,其他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及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由财政厅、物价局审核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已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继续征收,违者要予以严肃查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公共客运车辆进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验、检测收费,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收费项目。
(三)规范经营行为,稳定职工队伍。
严格实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许可证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经营资质年审制度。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的资质审查和年度复审。凡复查不合格的经营者一律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必须歇业整顿,直至依法取消经营资质。
2000年8月底以前要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经营资质和资格条件对所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的资质和驾驶员的资格进行全面复审。
要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未经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资审合格的,工商、税务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税务登记。
申请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驾驶员、乘务员,须经岗位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驾驶员、乘务员的从业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
规范驾驶员与经营者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承包、租赁等),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交费合理。各城市要制定行业格式合同,加强合同监管,鼓励经营者和驾驶员签定的合同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职工队伍。
要对有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委托管理单位(或挂靠单位)的城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不符合委托管理单位资质条件和只收费不服务,个体经营者强烈不满的要依法坚决取消其委托管理资格。委托管理单位资质证书由自治区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核发。
要定期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经常开展规范化服务竞赛活动,表彰奖励先进,引导从业人员守法经营,弘扬正气,优质服务。
(四)进一步规范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
已施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要依据国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有关规定,针对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清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行为,目前已缴纳一年期营运证特许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经营者,视为政府一次性的一年期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整顿后,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在出让新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时,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结合出租汽车与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协调发展、强化客运市场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的基本原则,并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数量、期限,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规范经营权有偿转让行为,在经营权有效期内,经营者可以按规定转让经营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转让时,须向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在固定场所公开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转让经营权,对私下转让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或扰乱经营权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收回其经营权和非法所得。
经营权出让的全部收入和按规定比例的转让费的增值部分足额上交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场(厂)、站、点与管理设施的建设,扶持国有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的发展,严禁挪作他用。转让费的其余增值部分归转让者所有。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出让、转让的暂行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财政厅、自治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五)加强宏观调控,统一市场监管。
城市人民政府要对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执法尺度;统一营运证件;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报自治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为下一步解决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等问题打好基础。目前,为保证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各城市仍维持现有的客运管理体制,有关部门要在城市清理整顿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抓好职责范围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要规范和稳定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在公交规划、协调发展、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作用,切实履行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抓好驾驶员队伍建设和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保持行业稳定和持续发展等各项管理职能。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8〕372号文件,切实落实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经费,保证其行使管理职能,促进城市公共客运市场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
加快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制建设的步伐,完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法规体系,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规定》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0年立法计划,实现依法管理城市客运市场的目标。
各城市人民政府要有计划的编制完成由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专业规划组成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科学预测客运总量,合理布设公共交通线网和站点,宏观调控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模,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须经专家评审,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过批准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专项规划是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的依据,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要根据国家对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实行专营权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交线路专营权管理。城市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线路及站、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并须经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批准。城市公共汽车必须定线按班次快速、准点运行。
(六)坚持公交优先政策,发挥国有公交企业的作用。
制定公共汽车客运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和相关的产业、技术、经济、财税政策,确立公共汽车客运交通的优势,使其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中占主导地位。要在道路和路口优先城市公共汽车通行,逐步建立公交优势,吸、引和方便民乘坐,满足城市居民出行需要。
坚持以国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为主的方针,充分发挥国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同时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转变经营方式,积极引导非国有经济客运企业的健康发展,指导企业改制,规范企业联合、兼并和其他形式的资产重组,实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合理配置资源。
(七)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环境。
城市客运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集中力量解决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影响当地交通秩序的乱窜线、乱停放、乱调头、超载、违章并线、闯红灯、酒后驾车等突出问题,严格管理,严格执法。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中要严格按《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行政。要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从业人员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车。在城市道路空间和时间的使用上优先公共汽车、出租汽车通行。配合城市客运管理部门在城市主要干道和重要路段设置出租汽车依靠站标志,有条件的路段要建设港湾式公共交通停靠站,以改善城市道路通行条件。
建设、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合理布设公共汽车线路、站点,对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站点要清理整顿。在机场、车站、客运集散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专用候车场、站、点,要充分利用现有站点设施为乘客提供便利,任何单位不得向停车候客的驾驶员收费。

四、清理整顿工作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0年6月,建立清理整顿领导机构,重点打击非法营运,清理取消各种乱收费,推行规范化服务,提高服务质量。通过清理整顿,使客运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第二阶段:2000年9月底,基本实现清理整顿的目标。
第三阶段:2000年11月15日前,由自治区组织力量对各城市清理整顿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收。清理整顿总结报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迎接其抽查。对没有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的,要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责令限期完成。

附: 自治区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张仁杰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潘政隆 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骆建新 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成 员:高鸿兴 自治区建设厅城建处处长
金 铭 自治区交通厅运管局局长
刘黎明 自治区交通厅征稽局副局长
李建中 自治区物价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谢 蓉 自治区财政厅综合处处长
马健生 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高鸿兴担任,副主任由金铭担任,工作人员从上述成员单位抽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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