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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 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0]91号
  • 【发布日期】2000-05-24
  • 【生效日期】2000-05-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 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
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0〕91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速科技产业化进程,省科学技术厅、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改革开放办公室、机构编制办公室、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教育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等15个部门共同制定的《福建省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总公司)机构改革后所属事业单位调整改革的意见》(闽委办〔2000〕49号),认真抓好《实施意见》的落实工作,如期完成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转制任务。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要根据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完善具体配套政策,为省属科研机构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各科研机构要勇于改革,开拓创新,在经济建设主战场中不断发展壮大,为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做出新的贡献。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实施意见
(省科学技术厅 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省改革开放办公室
省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事厅 省教育厅
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五月十五日)

为了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优化科研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推动科研机构面向市场,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实现科技产业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国家科技部等12个部委办局《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推进我省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向科技型企业转制,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企业化转制的基本原则
按照科技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要全部实行企业化转制。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分期分批进行。
由科研机构转制而成的科技型企业应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自我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社会企业法人。
省直有关部门应营造有利于科研机构转制的政策环境,采取有效措施,共同推进开发型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进程。

二、实行企业化转制的措施
(一)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后,可根据其实际情况采取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产权转让、出售、兼并,合资合作,吸收职工入股、引入外资等改制形式,有条件的可以依照《 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时,鼓励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中心。
(二)科研机构转制时,原则上其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转作企业资产,全部资产减去负债转作国有资本金。资本金的审定程序:由科研机构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审定。转制期间,要确保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不流失;转制完成后,可根据其改制形式和原主管部门(单位)机构改革后的具体情况,调整其资产纽带关系。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科技型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注册名称可用原科研机构名称或用符合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原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为企业的科研机构自办科研经营实体,允许在科研机构转制时统一依法登记注册。
(四)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经国家或省确认的技术认证和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分析测试机构等,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运行绩效进行考评,择优给予一定专项经费支持,用于仪器、设备更新改造。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五)转制期间,要保持转制科研机构现有领导班子相对稳定;转制完成后,可根据企业需要和运作方式调整其领导班子。

三、配套政策
(一)省财政设立的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作为科研机构转制的引导经费,要专款专用,对推动科技体制改革进程,调整结构、分流人员,加强技术创新,实现产业化,推动科研机构面向市场、向科技型企业转制等方面的工作应予以优先扶持、重点安排。
(二)参照《 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5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国家对开发型科研机构的扶持政策。
2.省财政对转制科研机构每年继续给予以下专项经费支持:
(1)对经国家和省科技厅立项建设的科研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继续给予专项补助。
(2)负担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的社会保障经费。
(3)为继承、保护和发扬我处独具特色的工艺艺术,对省政府设立的福建省工艺美术珍品馆继续给予专项经费支持。
(4)对突发性重大受灾损失继续给予补助。
3.职工养老保险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文件精神执行。
4.转制科研机构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可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由省里给予补助支持。
5.对转制科研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科研机构转制后在转制5年过渡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6.对具备条件的科研机构,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其报批自营进出口权。
7.享受国家、省里支持科技型企业的有关政策。
8.参加国家、省里科研课题和项目的申请、竞标,享有与其他科研机构同等的权利。已经批准的科研课题和项目继续按原计划实施。
(三)转制科研机构中,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及过渡期内离退休的人员的医疗费在省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前,继续保留原管理渠道不变,在省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四)科研机构转制后,按《 公司法》要求改制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允许并鼓励非国有资本投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同时允许并鼓励职工入股、部分买断或全部买断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或由职工租赁经营。
单位职工投资入股的股权配置应按工龄、贡献、职务等进行量化。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员以科研成果、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经省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最高可达35%。
对转为股份合作制的小型科研机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在5年过渡期内,将国有股的25%分红权按工龄、职务、贡献让利给职工。职工没有所有权,不能继承、转让、馈赠。

四、实施步骤与进度安排
推进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成立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具体负责科研机构转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以及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审定、批复工作。省科技厅作为组长单位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并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省科技体制改革专项经费的管理和转制科研机构具体经费补助额度的审定与核拨。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解决科研机构在转制过程中的具体困难,密切配合,特事特办。
(二)转制科研机构的主管厅局(总公司)应指定专门办事机构,审核所属科研机构的转制方案,并精心组织、具体实施,确保转制工作如期完成。
(三)转制科研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和自身发展需要,拟定转制实施方案,经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报省科技厅审核,由省科技体制改革协调小组审批后,省科技厅及时核拨改革专项补助经费。
具体进度安排如下:
1.2000年6月底完成有关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审定、批复。
2.2000年12月底前有关科研机构完成转制工作,按企业管理体制运作。

五、推进转制的科研机构
按照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原则,近期重点推进以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
福建省光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省纺织工业研究院、福建省机械研究所、福州木工机床研究所、福建省轻工业研究所、福建省二轻工业研究所、福建省工艺美术研究院、福建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福建省粮油科学技术研究所、福建省冶金工业研究所、福建省化学工业科学技术研究所等13所省属开发型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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