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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中外条约> 中法关系中长期规划
  •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3-26
  • 【生效日期】2014-03-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中法关系中长期规划

《中法关系中长期规划》

 

    当地时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在巴黎发表《中法关系中长期规划》。全文如下:

中法关系中长期规划

一、政治领域

(一)延续两国元首年度会晤机制,利用多边场合就共同关心的重大双边和国际问题磋商交流。

(二)保持两国高层的密切互访,全方位、多层次加强交流合作。丰富双方交流对话的形式和内容,充分体现中法关系的全面性和紧密性。巩固战略对话机制作用,确保对话定期举行。加强两国外交部的协调,尤其是在涉及彼此利益和重大关切问题上的协调。推动开展战略性合作。

(三)加强高级别经济财金对话在两国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深化金融合作、解决经贸问题以及加强全球经济治理等方面的作用。

(四)建立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加强两国教育文化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二、国际和全球问题

(一)加强在国际和全球问题,特别是热点问题上的对话。

(二)加强在联合国框架下就重大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的协调配合,共同应对恐怖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运载工具的扩散和网络安全等重大全球性挑战。

(三)加强在非洲事务上的双边对话,为非洲国家实现非洲稳定与发展提供支持和配合。加强在非洲事务上的司局级磋商,重点推动地区一体化和非洲和平与安全建设。

(四)增进在发展问题,特别是非洲发展问题上的对话与合作,支持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在制订2015年后发展议程和可持续发展目标进程中加强沟通协调。鼓励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长期融资项目。推动多边开发银行优化资源,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提高其金融杠杆。

(五)就联合打击几内亚湾、亚丁湾和亚洲海盗问题共同提出建议,支持地区国家相关努力。

(六)继续就解决伊朗核问题密切协调,争取在中长期落实日内瓦伊朗核问题协议。

(七)针对阿富汗政治、经济和安全过渡问题,重申阿富汗和平与稳定对地区稳定至关重要。支持开展地区合作,特别是在伊斯坦布尔进程框架内进行合作,实现阿富汗的稳定。该进程下届部长级会议将于2014年8月在天津召开。

(八)加强在朝鲜问题上的对话,致力于维护半岛和平稳定,实现半岛无核化。推动早日重启六方会谈。

(九)加强核不扩散机制。继续在联合国五常和中法战略对话框架下开展协调与配合,筹备《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015年审议大会。向各缔约国强调设置退出条约这一议题的重要性,坚决有效地防止和应对滥用退出条款。

(十)继续开展网络事务双边对话,致力于建设和平、开放、安全、可信的网络空间,造福国际社会。就国内国际网络安全事务和因特网治理进行交流。确定具体合作思路,共同打击网络犯罪活动。对话将由两国外交部网络事务协调人主持,并成为战略对话机制下的一个分组。

(十一)继续在亚欧会议框架下开展交流合作,促进亚欧交流与务实合作。

三、应对气候变化和环境保护

(一)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协调。在2015年巴黎气候变化大会(COP21)努力推动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下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一项议定书、另一法律文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议定成果,以根据坎昆大会作出的承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全球气温增长。为此,双方继续就2014年9月联合国秘书长组织峰会的筹备工作保持沟通,并围绕有关能源转型的具体倡议开展合作。双方共同承诺遵照华沙会议确定的安排推出各自举措。

(二)在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领域开展合作。继续在碳市场机制和二氧化碳捕集和封存技术开发领域进行交流。

(三)就低碳发展战略(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法国能源转型等气候变化议题继续组织中法专家一年进行两次交流。

(四)就绿色能源、能源效率(特别是家电和建筑能效)以及减少化石能源排放进行协调。这一合作将涉及中国火电企业向低碳技术转型以及二氧化碳捕集和封存技术开发等领域。法国发展署将继续关注中国改善能效的项目。中法两国还将在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的多边框架下就绿色技术开展协调。

(五)落实2013年4月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和法兰西共和国生态、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部环境保护合作协定,实施以环境立法、空气质量、水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管理和化学品管理、土壤污染治理和加强环保能力建设为重点的行动计划。加强法国生态、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部与中国水利部关于水资源治理和管理的合作,特别是落实好海河流域试点项目的相关工作。与中方一道评估将该合作拓展至其他流域的可能性。

四、防务和安全

(一)加强两国高级别军事交流及在安全和防务领域经验分享,以在对等原则基础上建立平衡、互利的合作关系。

(二)继续组织中法高级军官防务安全研讨班,深化中法军校交流,加大两军人员培训合作力度。

(三)加强中法军队在维和、打击海盗和参与双、多边演习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加深两国军队的相互了解。

五、经贸问题

(一)支持加强公平、开放、基于规则的多边贸易体系,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支持履行二十国集团关于将不采取新的保护主义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的承诺。

(二)支持二十国集团作为旨在保障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和平衡增长的主要国际经济合作论坛所发挥的作用,支持二十国集团布里斯班峰会制定积极务实的全球增长战略。

(三)支持国际金融货币体系改革,尽快落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0年份额和治理改革,确保国际金融安全网的有效性。

(四)重申为实现公平的国际贸易制定新的国际指导原则的目标,尤其是在出口信贷领域,按照出口信贷国际工作组的工作目标,制定一套照顾不同国家利益和国情、与国际最佳实践一致的国际指导原则。

(五)促进中欧间投资发展,签署高水平、平衡的中欧投资协议,协议包括市场准入和投资保护等内容。

(六)重申基于平等互利的开放、公平贸易和投资关系对两国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的重要性,继续扩大两国贸易和双向投资,致力于推动中法两国经济关系在增长中实现再平衡。

(七)鼓励双方中小企业扩大在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和现代物流等各领域合作。

(八)尽快完成签署《中法社保协定》的准备,进而为促进双边投资和人员往来提供便利。

(九)在遵守相关法律的前提下,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为两国投资者创造友好环境。推动两国驾照互认,便利两国双向投资和人员往来。

(十)在中法标准化合作委员会框架内加强双方在标准化领域的交流。

(十一)法方欢迎中方积极参与大巴黎投资计划,加强在巴黎大区服务、研发、不动产和交通领域的投资。

(十二)鼓励企业自愿将国际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纳入其内部政策。

六、财政金融

(一)利用中国国家开发银行和法国信托储蓄银行共同设立的中小企业投资基金,为双方中小企业投资和更多投资伙伴关系的建立提供融资支持。

(二)就金融领域尤其是监管改革方面的重大进展加强对话和定期交流。

(三)推进税务部门之间密切合作,落实2013年11月26日签署的谅解备忘录。

(四)欢迎双方银行与企业发展巴黎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努力和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使巴黎金融市场成为中国对欧元区投资和欧洲对华投资的重要交易地。法方欢迎分配给法国800亿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额度。双方同意继续就在巴黎建立人民币清算和结算安排进行讨论。

(五)欢迎中国银监会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签署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合作协议,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投资。

(六)加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法国欧洲金融市场协会之间的合作,发展债券市场,推动双方金融机构在对方市场开展业务。

(七)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法兰西银行、法国审慎监管与处置局和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委员会之间开展具体项目合作。中国和法国鼓励本国金融机构落户对方国家,在遵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并加强同对方国家相关机构的战略合作。

七、民用核能

(一)在遵循可靠性、安全性和环保方面高标准的基础上,本着负责的态度开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

(二)在中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框架协定、中法第11个和平利用核能合作议定书(2013-2016)框架下继续实现“科技合作”与“工业合作”并举。充分发挥中法核能合作协调委员会机制的作用,继续加深在核安全、核反应堆、核燃料循环、放射性废物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可控核聚变等领域的合作。

在此框架下,两国愿落实如下项目:

——积极推进台山核电站建设,遵循可靠性和安全性的最高标准,尽早实现台山1、2号EPR核电机组建成投产。

——在公平合理、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尽快完成在华建设乏燃料后处理及MOX燃料生产厂项目的商务谈判,加快该项目政府间协议草案的谈判工作。该项目体现了两国对民用核燃料封闭式循环的重视。

——支持为设计安全和有竞争力的新型三代反应堆开展的工业合作。

——在英国欣克利角及其他英国新建核电项目合作伙伴关系的基础上,联合双方资金、承包、装备制造和施工能力,加强在第三国开展核反应堆领域的合作。

——支持两国企业本着互利原则在海外铀矿资源勘探开发领域开展合作。

——始终将核安全作为中法和平利用核能合作的一项重点。确定双边核安全合作指导委员会框架下开展EPR调试监管、核应急响应与准备、人员交流等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共同推动遵守最高核安全标准。

八、航空问题

(一)鼓励继续开展工业合作,推动天津空客A320总装厂发展,进一步拓展天津总装线成为空客亚洲中心。根据市场需求,将天津打造成空客亚洲制造中心。鼓励通过以空客A330为基础开发适合中国市场的双通道飞机加强现有工业合作。

(二)加强双方民航合作,在(中国民航局与法国民航总局)技术合作协定框架下继续加强在空管、航空安全、机场、运输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三)通过(中国工信部与法国民航总局)法中民用飞机制造工作组推动两国工业企业合作,研究共同关心的航空技术课题。

(四)加强在航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合作,支持中欧建立民航业节能减排领域长期合作机制。

九、工业

(一)加强在工业尤其是汽车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支持东风与标致-雪铁龙、长安与标致-雪铁龙以及东风与雷诺集团间合作的顺利进行;

——为工业企业提供支持,特别是在替代能源和节能汽车领域;

——继续开展2009年11月合作协议框架下由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法国生产振兴部竞争力、工业和服务总司领导的双方工业企业间对话。将尤其通过建立由中法企业主导的专门工作组加强该对话。从中期来看,这些工作组将着重推动以下领域的有效合作:1)车联网标准和规定,2)替代能源汽车,3)就促进购买清洁汽车的财政激励措施交流好的做法。

(二)着重发挥中法航天合作联委会等机制的作用,加强和平利用空间科技与应用以及航天技术人员培养领域的合作。

(三)根据2005年中法关于天文和海洋领域合作的行政协议、2006年中法海洋卫星和天文卫星谅解备忘录,以及双方就加快两颗卫星研制达成的共识,在2018年6月前发射中法海洋卫星,在确保不晚于2020年发射中法天文卫星的基础上积极寻求2019年发射的技术途径。

(四)通过法国生产振兴部和法国高等教育与研究部共同领导的创新工作组,以及中国科技部和法国国家投资银行关于支持创新型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间联合项目开发的创新合作协议(2014年3月签署),落实《关于创新的联合声明》(由中国科技部、法国高等教育与研究部和法国生产振兴部竞争力、工业和服务总司于2013年签署)。

(五)在共同关心的领域(环境科学、信息科技、智能城市、生命科学)建立长期互利的科研合作。着重依托双方对口研究机构在两国均设立联合实验室,鼓励对等和研究人员双向交流。

十、城市可持续发展、城市服务、交通

(一)依靠双方在环境友好型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照顾居民福祉和城乡一体化发展需求的经验,将城市可持续发展作为中法合作的一个关键领域。

(二)落实(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法国领土平等和住房部以及生态、可持续发展和能源部于2013年续签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政府间协议以及(中国商务部与法国外贸部于2014年续签的)生态园区经贸合作政府间协议,在此框架下:

——进一步推进武汉试点项目;

——加强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标准规范的技术交流;

——开展城市供水和垃圾处理的技术交流;

——进一步推进沈阳和成都生态园区项目。

(三)推动加强双方在交通领域、特别是低污染交通方式方面的合作。合作可涉及高速铁路、城市间交通和城市交通,推动多式联运、智能交通发展,加强联合技术研发。

十一、农业和农业食品

(一)发展2015-2020阶段中法全面合作伙伴关系,重点在以下三大领域开展合作,以共同应对全球农业发展面临的挑战:

——粮食安全;

——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主要途径为实施统筹经济与环境效益的生态农业计划,并兼顾农业尤其是家庭农业的社会影响;

——为较高卫生安全级别的农业和农食产品流通提供便利。

(二)在法国担任二十国集团主席国期间所采取行动的基础上,加强在二十国集团、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际组织中关于世界重大农业问题的合作,保障世界粮食安全。支持在二十国集团框架内设立农业部长会议长效机制。

(三)继续在中法农业和农业食品合作混委会框架内围绕三大主题(“农业政策”,“研究、培训和发展”,“卫生和植物卫生”)进行交流,并继续加强两国部长级会晤和相关部门的交流。

(四)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及进出口食品安全合作机制框架内加强交流磋商,共同致力于便利农业和农食产品市场准入。

(五)在中国农业科学院、法国农业科学研究院、利马格兰集团2013年9月14日共同签署协议条款的框架下深化小麦研究的合作。

(六)继续加强双方在优良葡萄品种和先进酿酒工艺领域的合作。为中国进口法国葡萄苗提供便利。

(七)加强中法在畜牧业领域的合作,在中国发展法国牛养殖,促进技术共享,建立由两国机构代表、行业组织和有关企业组成的指导委员会,并以此为依托,促进两国养殖企业间的互利合作行动。

(八)开展农业研究和培训方面的合作,主要途径为扩大互派留学生规模及加强农业教育领域的合作。

(九)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法国农业、食品及林业部现有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内,加强双方在食品监管与安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卫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法兰西共和国社会事务与卫生部于2013年签署的行政安排,促进双方在医疗服务体系、质量、初级医疗服务的持续性和可及性,医患关系,医院运行和支付、医院服务质量,公共卫生、预防和健康教育工作(尤其是慢性病防控),卫生体系与政策研究以及临床研究等领域的合作。

(二)共同致力于开发适合中国市场的解决方案,满足中国消费者对药品、医疗设备和创新型化妆品的需求,加强在以上领域的经济交往,继续推进在质量和卫生安全监督领域的双边合作,便于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药品和化妆品进入市场。就药品、器材、医疗设备和化妆品的上市登记和审批程序,海关进口管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假冒伪劣等问题加强双边对话。

(三)加强双方在医院院长和全科医生培训领域的合作、促进院际合作和地方合作。

(四)加强中法中医药合作委员会工作,促进两国在中医药特别是临床科研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五)推动在老年医疗服务、医护养老院和家庭医疗领域建立伙伴关系并进行经验交流,在市县一级实施家庭医疗中期试点项目,建立融资体系、培训系统和社会医护人员资格认证系统。

(六)继续推进中法防治新发传染病合作,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质量和安全。

十三、司法合作和法治国家

(一)根据中法刑事司法协助协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加强刑事司法协助合作。

(二)就治理、法治国家建设和执法等问题加强相关机构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继续加强双方司法部门高级别交流,深化司法和法律合作,重点推进在法律互助、公证和律师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四)加强法国国立法官学校和中国国家法官学院之间的合作,轮流在两国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合作举办双边会议。

(五)在2009年4月9日签署的附加条款框架下,促进法国国立法官学校和中国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合作,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办更多双边会议。

(六)在2014年2月17日签订的协议框架下,落实五十名检察官培训计划,通过加强法律知识、熟悉司法实践加强法官交流,推进法治国家建设。

(七)加强中国和法国律师界合作,促进律师接触与交流,并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双边会议。

十四、人文交流

(一)为落实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共同确定该对话的职责和所涉及领域。

(二)重申文化是一国特性的组成要素,社会联系和地区融合的载体,重申应制定富有雄心的公共政策,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就多边问题,尤其是文化在2015年后发展议程中的地位,以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数字时代落实2005年《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思路进行协商。

(三)在2013年4月25日签订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框架内,促进文化政策定期交流以及重大文化机构间的合作;促进在文化领域的智力合作,开展人员培训。

(四)为对方文化中心在本国举办文化活动提供便利。

(五)共同努力打造“欢乐春节”、“中法文化交流之春”等文化品牌活动。鼓励两国艺术家和机构在此框架下进行共同制作。

(六)促进博物馆和文化、自然遗产保护组织就举办展览等活动进行交流。签订合作协定,确立中法相关从业者交流和培训计划(考古工作者、博物馆馆长、文物修复人员、建筑设计师、警察、海关和司法部门),涉及预防考古遗址和其他遗址盗窃、盗掘、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方法培训、文物修复,分别由法国国家遗产学院和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负责。

(七)继续支持互办电影艺术节,派代表团参加对方举办的电影推广活动。

(八)继续完善法国国家电影中心、法国电影联盟和中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及相关电影机构之间的商谈机制,为各自电影在对方国家的传播创造积极条件。

(九)为促进文化多样性,双方鼓励适合对方市场且已经形成商业合同的各自电影在对方国家的发行放映。

(十)根据现有联合制作电影协议,鼓励在各自国家制作、联合制作和拍摄电影。改善在各自国家传播对方国家视听节目的相关工作,增进对对方国家的了解。

(十一)根据各自战略,加强广播影视、报刊和新媒体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十二)继续促进出版业交流与合作,鼓励作品翻译和出版,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图书展,加强版权保护及版权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在建筑、设计、艺术和时尚领域寻求建立新的伙伴关系。

(十四)以2013年4月法国手工业、贸易和旅游事务部和中国国家旅游局签订的协议为基础,加强旅游合作。采取措施,推动本国游客前往对方国家旅游,鼓励相互旅游推介和主题路线设计,更好地推广各自的旅游景点。就景点推介、产品商业化和游客接待等旅游管理经验进行交流。

(十五)丰富欧盟和中国人员往来和移民领域对话内容。共同研究出台新措施,便利双方人员在对方国家的出行和生活。

(十六)发挥两国友好省市及中法地方政府合作高层论坛的作用,下届论坛将于2014年11月在斯特拉斯堡举行,继续办好中法市长圆桌会议,并鼓励企业、协会、智库和民间团体参与、推进地方交流与合作。

(十七)继续加强体育交流与合作,使之成为高级别人文交流机制重要内容。在两国体育主管部门于2008年签订的《中法体育合作协议》框架下,促进体育技术和经验交流,双方将保持沟通,就开展合作的具体运动项目和方式进行探讨。

十五、教育和大学合作

(一)加强中法教育合作混委会机制下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两国各级学校之间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特别是扩大对口学校合作和互派留学生和教师规模。

(二)发展两国高等教育机构联合办学和职业培训合作,特别是要加强中法高等教育论坛的作用。

(三)扩大大学生,特别是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双向交流。两国政府将鼓励私营部门为此提供经费支持,增强交流项目活力,并简化学生签证颁发手续。

(四)落实2014年3月中国教育部和法国教育部签署的中法文国际班项目行政协议。共同办好“中国法文国际班”和“法国中文国际班”。

(五)支持汉语在法国和法语在中国的推广。

(六)加强两国在公共管理人员培训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两国行政学院和有关高校积极开展联合办学和培训合作。

(七)推动中法文助教共同计划取得进展,确保接待机构对其进行良好管理。

(八)加强中法大学合作项目同经济界、企业的联系,提高大学生就业能力。

(九)推动大学交流参与人员之间建立长期关系,建立人员网络,推动中法合作参与相关学校建立校友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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