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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0〕41号
  • 【发布日期】2000-05-21
  • 【生效日期】2000-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卫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卫生局(简称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是负责本市卫生工作的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药政、药检职能,交给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贯彻执行国家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法定标准,起草本市有关药品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监督管理及执法的职能。

2.初审新药;审查出口药品;负责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的职能。

3.核发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的职能。

4.初审、推荐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处方药物目录;负责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职能。

5.审批药品广告的职能。

6.受有关部门委托,修订、制定和颁布地方药品质量标准和医疗单位制剂规范的职能。

(二)划入的职能。

原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的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食品用包装材料卫生许可证、食品容器卫生许可证、食品营养(成分)证书、食品用工具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中游泳场(馆)循环水处理和过滤设备检测合格证、日用化学产品、保健用品及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洗消剂产品、标志的职能。

2.取消核准进口医疗仪器设备免税、进京销售一次性卫生用品准销证、进京销售一次性医疗用品准销证、进京销售消毒药械产品准销证、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计量器具合格确认、医疗广告证明等事项的职能。

3.取消对医疗设备统计、计划生育技术等事项的备案。

4.将医学继续教育、医师培训、科研成果鉴定、卫生统计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基建项目的实施、机关后勤服务等具体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承担。

(四)下放的职能。

将设置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下)的资格审批、一级医院评审、中级及中级以下卫生技术职称评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3000平方米以下)的监督管理职能,下放给区、县政府。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卫生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并实施本市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和目标,制订技术规范、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协调本市卫生资源配置,制订并实施本市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指导意见和服务标准。

(三)负责传染病防治和发布监测传染病名录;监督管理食品、劳动、环境、放射、学校的卫生;组织制订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并负责认证工作。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妇幼卫生和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的实施。

(五)负责医疗卫生全行业管理。管理医疗机构,制订医务人员执业管理的实施细则、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

(六)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动员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七)拟订实施本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组织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八)制订并实施本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负责卫生技术人才引进工作。

(九)组织协调本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医学卫生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及卫生援外工作。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推进中医药的继承、创新与合作。

(十一)承担爱国卫生运动方面的有关工作;负责北京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管理北京地区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十二)组织调度全市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及组织全市重大抢救。

(十三)负责对医疗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应用质量监管;负责医疗机构制剂、药品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监督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集中采购。

(十四)研究拟订建立健全卫生事业的补偿机制,拓宽筹资渠道等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医药费用“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工作,研究拟订和管理医疗服务价格。

(十五)制订基本医疗的服务项目、标准,参与基本医疗费用的管理。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21个职能处室和机关党委、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老干部处。

(一)办公室

负责本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建议、提案和值班、档案、保密、信访、接待联络工作,以及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社团管理及直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献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卫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开展卫生改革政策的调查研究;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监督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三)疾病控制与卫生监督处

贯彻国家关于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和食品、化妆品、生活饮用水及学校、环境、职业放射等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卫生防病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疾病控制和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控制疫情、防止蔓延;负责审批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消毒药剂和消毒器械、放射性同位素线装置等与健康有关产品和生产、经营单位及公共场所的卫生许可证。承办卫生防病方面有关工作。

(四)医政处

拟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负责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批工作;负责建立医疗技术应用准入制度和从业人员注册;拟订和实施医疗、护理、医技质量和服务质量标准;禁止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护理执业行为;负责医师执业资格、护士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负责大型活动医疗保障、重大医疗急救、医疗事故处理、防盲和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

(五)基层卫生处

制订初级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和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及区县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负责老年卫生、精神卫生、口腔卫生保健和康复医疗工作;负责医师、社区护士队伍建设;负责城乡基层卫生保健健康教育工作。

(六)妇幼卫生处

制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监督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实施;指导妇幼卫生业务工作;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

(七)科教处

拟订本市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和科研课题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点卫生科研攻关和医学科技成果鉴定、开发、推广应用;负责申报组织管理医药卫生方面的国际合作课题,组织本系统公费派遣出国进修人员的选拔工作及归国人员的课题管理工作;负责医学实验动物和卫生科普知识普及工作;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研究提出医学院校的办学方向、规模和专业设置的意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医学院校办学条件、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管理;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八)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除四害、讲卫生、普及卫生知识活动,组织实施社会卫生整体效果评价;负责农村改水、改厕和创建卫生村镇工作;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

(九)药械处

对全市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除外)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用质量和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医疗设备(包括医用高压氧舱、计量器械和一次性医用器械)的临床应用管理;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药品(包括毒麻药品)的具体管理;负责组织监督医疗机构对药品的集中采购。

(十)献血办公室(血液管理处)

推行无偿献血制度,宣传、动员公民无偿献血;制订并下达全市献血指标;监督管理采供血机构及临床用血质量;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负责本市血液调剂工作;依法处罚献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十一)发展计划处

制订区域卫生规划、编制卫生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及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的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监督管理医院污水、污物的治理工作。

(十二)物价处

负责本市卫生行业的医疗服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药品、血液及制剂收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拟订新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组织对医疗卫生单位、区县卫生局物价专职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三)外事处

负责接待外宾参观访问;负责办理本系统人员出国(境)手续;负责组织援外医疗队、劳务输出、赴国(境)外考察、技术培训及智力引进等工作;负责审核及管理本系统合资项目;组织医学交流、国际医学会议、国际科技合作以及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世界卫生组织北京合作中心的工作。

(十四)保卫处

负责监督、指导直属单位开展安全、治安、防火、防盗工作,监督管理易燃易爆物品;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十五)财务处

负责本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本市卫生系统年度财务预算、核算、决算工作;监督检查直属单位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承办直属单位调剂外汇存储、使用及专控商品购买工作;对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及药品超收上缴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审计处

负责建立、健全本系统审计制度,负责对本系统预决算、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资产的保值、增值、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鉴证;负责直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十七)人事处

负责本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负责实施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负责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工作。

(十八)组织处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十九)宣传处

组织实施本系统中心组理论学习和干部培训工作;宣传卫生改革政策和措施。

(二十)统战处

组织、指导、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统战工作;组织有关学习、宣传、交流等活动。

(二十一)工会(团委)

负责本机关及直属单位群团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工作。

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北京市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管理北京地区各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本机关离、退休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为97名(含纪检,监察编制),另核定老干部工作机构行政编制9名(含北京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处级领导职数44名。

机关后勤行政编制7名转为事业编制。机关后勤事业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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