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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办发[2000]16号
  • 【发布日期】2000-05-21
  • 【生效日期】2000-05-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在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

(湘办发〔2000〕16号2000年5月21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选政务公开工作,根据近几年来的实践经验,现就全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和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湘政发〔1996〕7号),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部门上下联动,着重在“普及、巩固、规范、深化、提高”上下功夫,大力提高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切实促进民主政治建设和廉政勤政建设,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进一步扩大政务公开的覆盖面。各级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及事业单位都要实行政务公开。今年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两级实行政务公开的单位要达到100%,市、州达到80%以上,省直单位达到60%以上。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也要参照政务公开的办法全面推行厂务公开、校务公开、医务公开等。
(二)明确政务公开的项目。政务公开包括对社会、群众公开和对机关内部干部职工公开两个方面。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各级行政事务都应向社会和群众公开。全省各级应对外公开的项目主要为:招生、招工、录干、进出口配额、办理证照、税费收缴和减免、收费管理和使用、职称评定、用地审批、征地补偿、城市规划、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建设工程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罚没款收缴和管理使用、邮电资费、电价管理、生育证审批和发放、计划外生育管理费征收和使用、扶贫救灾款物分配、农民负担、乡镇财务等。省工商、税务、公安、电力、民政、教育、卫生、水利、建设、交通、财政、物价、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和行业要制定政务公开方案,分别明确省、市、县、乡应对外公开的具体事项,并提出具体要求,作出统一规范,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纠风办备案。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及其部门还要根据各个时期的不同情况,认真抓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公开。如政府决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公开、政府组织的拍卖公开、政府采购公开、房屋拆迁安置公开、重点工程项目公开等。对内公开的项目主要是:单位内部招工、干部职工调动安排、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干部职工提升晋级、财务开支及工资福利发放等。
(三)规范政务公开的形式和内容。对政务公开形式的总体要求是:群众看得见,看得清,看得懂;便于群众周知、办事和监督。除应采取“两有”(有投诉窗口、有举报电话)、“三挂牌”(挂牌办公、挂牌上岗、挂牌收费)、“四上墙”(办事机构示意图上墙、办事依据上墙、办事条件和程序上墙、办事结果上墙)外,还应注意利用大众传播工具和手段,提高公开效率和质量。对于长期性、稳定性的公开项目,要编印《政务公开指南》,发到单位和群众手中;对于需社会公众了解的临时性、变动性的公开项目,则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实行一事一公开。有条件的市、县两级政府,今年内要建立政务公开中心;乡镇和街道办事处都要建立统一、规范、固定的政务公开专栏(墙);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还要争取将有关政务公开的内容和信息上网(Internet)。对政务公开内容的要求是:全面、真实、具体。公开的事项一般要求具备“六个要素”,即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结果。前五个要素应在事前公开,办事结果则可在事中或事后公开。
(四)完善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今年内,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成立以行政正职为主要负责人的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形成管理、监督体系,制订比较完善的监督制约制度和办法,保障政务公开及时推行。
通过实行政务公开,政府及其部门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有明显提高,政府机关的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得到加强,业务工作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干群关系明显好转,群众对政务公开的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到70%以上。

三、工作重点
政务公开的重点部位是:掌管人、财、物的实权部门,与群众直接打交道的公共管理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和窗口单位。今年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县、乡两级政府和工商、税务、公安、财政、交通、教育、卫生、民政、国土资源、物价、建设、电力、计划生育、水利等部门的政务公开,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公开。基层政府及部门要着重将那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按规定向社会和群众公开;领导机关要着重将那些与基层有关事项,按规定向基层公开。

四、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同级政府负责牵头主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为了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省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储波同志任组长,周伯华、孙载夫同志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纠风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政府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一名副主任、省监察厅一名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五、职责分工
各级各部门要层层建立责任制,把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配合抓好这项工作。
1.政府办公厅(室)。协助政府领导承担对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牵头主抓责任,重点做好安排部署、情况综合、督促检查、组织考核等工作。
2.组织、民政部门。重点抓好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3.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实施政务公开方面的评估、考核和奖惩。
4.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实施政务公开的舆论宣传工作,积极宣传报道各级各部门实施政务公开的情况,及时反映实施政务公开的经验、成效和群众要求,为政务公开提供舆论动力和智力支持。
5.法制部门。负责指导和促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6.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负责对实施政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六、工作要求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把它当作改进政府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要把推行政务公开与开展行风评议、创建文明行业、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大力促进以政务公开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要力戒形式主义。政务公开必须有一定的形式作载体,但无论采取何种公开形式,都要注意实际效果,坚持摒弃形式主义,更要反对弄虚作假、蒙骗群众的行为。
要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政务公开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准。评价政务公开工作,不能只听领导和经办人员怎么说,或者只看形式,而应该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听取来自人民群众的反映和评价。评价政务公开工作的重点是:该公开的事项公开了没有,公开的内容落实或执行了没有,违反公开规定的问题查处了没有。
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通过明查暗访、聘请监督员和开展群众评议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政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还要设立举报电话,积极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公开的不公开或者搞假公开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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