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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205
  • 【发布文号】市政府令第78号
  • 【发布日期】2000-05-19
  • 【生效日期】2000-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已经2000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车俊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合肥市关于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市容环境整洁,创造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行为,根据国务院《 广告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市市区、开发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的整洁,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其整洁的行为。

第四条 零星招贴物应当依法张贴于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
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上张贴除零星招贴物外的其它宣传品或涂写宣传标语的,应当经市、区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后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并做到到期清除。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外,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上张贴、涂写、刻画。

第五条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及街道(乡镇)市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街巷、居住区内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招贴栏并加强管理。
对本辖区内出现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市、区市容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市容管理机构应当追查违法行为人,并依法进行处理;一时难以发现违法行为人的应当组织清除。

第六条 各单位对自己管理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应保持整洁,对在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其它设施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行为人及时清除,赔偿损失,一时难以发现行为人的,应当先行代为清除。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据《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并处警告或者10-50元罚款;属非法设置、张贴广告触犯治安、医疗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不清除其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污迹的,市、区市容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市容管理机构组织代为清除,并责令其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代为清除的费用按乱张贴、乱涂写每处10元,乱刻画每处20元标准计算;但代为清除的费用明显高于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有关单位已组织清除或者代为清除的,可以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要求违法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费用。

第九条 市、区市容管理部门对违法张贴、涂写、刻画行为中公布其通讯工具号码的行为人,可暂时中止其通迅工具的使用,并通知其于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中止通讯工具使用期间内,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恢复其通讯工具的使用。

第十条 中止通讯工具的使用,由区市容管理部门调查取证后报市市容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通讯业务经营企业中止该通讯工具的使用。
市通讯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有关通讯业务经营企业配合执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市辖三县建制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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