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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市 经纪组织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京工商发[2000]132号
  • 【发布日期】2000-05-19
  • 【生效日期】2000-05-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市 经纪组织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我市
经纪组织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0〕132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工商局《 经纪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经纪组织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纪组织的设立,应以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登记注册。

二、专业从事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文化、体育、广告、房地产、技术、劳动力、运输、产权、旅游和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其他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经纪组织,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其他类型的经纪组织由区县工商分局登记注册。

三、经纪组织中,专业从事特殊经纪业务的企业名称,应包含能体现该行业特性的字样,如北京(市)XXX体育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市)XXX体育经纪事务所中的“体育经纪”字词;普通经纪组织的名称中应含有“经纪”字词,但不得有从事特殊经纪业务的字样。

四、专营或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经纪组织,其经营范围应核定为“为XXX(XXX应能反映该行业的基本特性)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经纪业务”;从事非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经纪组织的经营范围,应核定为“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经纪业务(特殊行业经纪业务除外)”。从事信息咨询的经济组织,未经核准,不得从事经纪业务。

五、设立合伙制、股份合作制、公司制的经纪组织,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专业从事某种特殊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四名(含)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见附表一)的专职人员;兼营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应当具有二名(含)以上取得相应专业“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专职人员;从事非特殊行业经纪业务的,合伙制、股份合作制经纪组织应当具有二名(含)以上取得非特殊行业“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作为合伙人或股东,公司制经纪组织应具有五名(含)以上取得非特殊行业“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专职人员。
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和个体经纪人,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其投资者或经营者还应取得相应的“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

六、基于经纪组织业务的特殊性,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专业经纪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除了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进行核定外,不应核定其他与经纪组织职能无关的经营项目。

七、申请设立经纪组织或在经营范围中增加经纪业务,应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要求提交相应的“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并按要求如实填写《经纪组织持证人员情况表》(见附表二)。登记主管部门应在五日内将该表转至经纪组织监督管理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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