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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省直机关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45号
  • 【发布日期】2000-05-18
  • 【生效日期】2000-05-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省直机关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省直机关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45号2000年5月18日)

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拟制的《陕西省省直机关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国家机关和财务拨款的事业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是会计委派制的一种新形式,是加强和规范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实现国库集中支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会计委派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一、省财政、人事、编办、审计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协作,积极认真地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抓紧组建省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尽快完成省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办公场所的设计、施工任务。省审计厅要对进入省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单位今年7月1日以前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
各试点单位应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和会计核算中心会计业务移交办法的要求,做好会计工作移交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单位对其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各试点单位的会计工作,交接双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严禁借会计工作移交之机转移资金、弄虚作假、突击花钱、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附: 陕西省省直机关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陕西省财政厅 2000年4月20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今年要在省级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推行会计委派制试点,成立专门机构,会计人员由财政厅直接管理,统一委派,强化管理和监督”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决定事项通知》(陕政办通〔2000〕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行会计委派制的意义
会计委派制,是指政府会计主管部门或国有产权管理部门以资产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代表其监督国家资金使用单位或企业资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情况的一种制度。在公共单位,特别是在财政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施会计委派制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财政改革方向,并为加强财政管理,建立公共财政框架,逐步实行国库统一收付制度奠定基础。实行会计委派制,是会计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有利于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控制财政支出,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利于制止铺张浪费,治理“三乱”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的好转。

二、我省会计委派制试点的基本模式
我省自1997年神木县成立全省第一家会计局开始试点起共采取了三种模式:一是统派统管式,二是会计代理式,三是重点委派式。
总结我省部分地市这几年的试点经验,结合中纪委第四次会议和全国财政会议的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省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再行试点,建立陕西省省直机关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会计中心),对试点单位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

三、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础原则
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执行《 会计法》,落实中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定,切实加强省直单位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规范省级政府部门及直属机构的财务收支行为,管好用好财政资金,为构筑公共财政框架,实现国库集中统一收付奠定基础,促进建立精减、高效、廉洁、务实的政府机构。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
2、合理安排支出,有效调剂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3、精减人员,规范管理,简化程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
4、正确处理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关系的原则;
5、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

四、试点的范围
根据省政府决定要求,结合我省目前财政管理状况,纳入会计集中核算试点的单位是:今年省政府机构改革后保留和新设置的政府工作部门、直属行政机构、直属事业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部分大专院校。
集中核算的资金范围包括四部分:一是财政拨款,包括行政经费、事业费及专项经费;二是中央部委专项拨款;三是预算外资金;四是其他收入,包括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

五、会计集中核算的基本运作方式
会计中心会计系预算会计的组成部分,在单位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情况下,核算和管理试点单位纳入试点范围的各类资金,执行《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会计中心对各单位的财务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办法。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一律取消会计岗位,撤销银行帐户,其现金、转帐、汇兑等资金结算和行政经费、事业费、专款的拨入、支出、往来款项的收付以及日常会计核算监督、会计报表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统一由会计中心办理和承担。
会计中心办公地点设在省政府前大楼,采取柜台式对外敞开办公。会计中心的会计组织系统,分为总会计和柜台会计两级。总会计掌管会计中心全部资金的增减变动及结余情况,柜台会计核算所管单位各项经济活动。会计中心设置10个会计核算柜台开展业务,选择银行进入并设立专柜,代理会计中心全部现金出纳业务,会计中心配备专职电算维护人员。
会计中心的业务流程是:
1、结算和管理。会计中心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根据业务需要与单位、财政、银行电脑联网,实行会计业务电算化,财务管理信息化,并逐步实现网上结算。
2、资金流入。属于省财政拨款,由省财政厅根据单位年度预算及其提出的拨款申请,按执行进度通知国库,将款项直接划拨会计中心开户行统一帐户;属于中央部委专款,由中央各部委将款项直接下拨会计中心开户行统一帐户;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仍维护现行办法不变;属于其他收入由单位直接上交会计中心。
3、资金使用。单位向所属单位转拨经费时,应开具预算拨款凭证,由会计中心按规定办理转拨或支用;转拨专款时,应根据分期用款计划,开具预算拨款凭证,由会计中心按规定用途办理转拨或支用;单位正常的经费支出,如差旅费、电话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等,按规定由单位审核批准后,直接到会计中心报帐或由会计中心划拨。托收无承付的水、电、气费等由会计中心审核后支付。工资、政府采购支出、会议费、外事接待费、养老、住房公积、医疗保险等按现行办法执行。各单位的零星开支采取报帐制或由会计中心核定“定额备用金”(信用卡或限额现金方式)周转使用。
4、财产物资核算管理。单位购置的材料等各项财产物资,会计中心根据有关原始单据记帐,进行数量,金额控制;单位应建立实物保管数量卡(或备查记录),并定期与会计中心核对,保证帐实相符,保证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

六、试点单位和会计中心的职责
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后,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积极筹集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预算和单位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申请财政拨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审定、报送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其流失;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原单位的会计工作交由会计中心会计承担后,资金的筹措、分配和使用等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单位负责人应维护会计中心会计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中心会计要根据《 会计法》、《 预算法》和有关法规制度,认真做好所管理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及时记录、计算和报告单位各种资金的增减变动及其结果,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会计中心会计每旬要为所管单位提供资金收支结余情况表;每月终了3日内向单位提供月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等;每季终了5日内向单位提供季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等;每年终了10日内向单位提供年度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附表、报表说明书或财务情况说明书。除定期提供上述报表外,根据所管单位管理需要,会计中心会计还应适时向单位提供有关会计信息资料。会计中心会计要协助单位编好预算和做好财务分析、考核等管理工作,要依法监督单位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单位会计资料和电算化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会计中心会计要对试点单位负责人负责,树立服务观念,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处理好单位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集中核算的关系,处理好与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关系。

七、会计人员的管理
1、人员来源。会计中心会计从省级部门现有会计专业人员中选调。选调会计中心会计专业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报名、单位推荐、资格审查、统一考试、组织考察、确定人选、办理调动手续”的程序进行。选调人员的基本条件除政治素质外,还要求具有大专以上财会专业学历或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合格证书,并能熟练操作会计电算业务,男性年龄在45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5岁),并且具有3年以上会计工作经历。会计中心会计专业人员选调的具体工作,由省人事厅、编办、财政厅拟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
2、人事管理。会计中心选调的会计专业人员统归省财政厅管理。会计中心要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并实行定期轮岗。
3、工资福利待遇。凡选调到会计中心的人员,执行全额事业单位职员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并根据个人工作岗位、责任大小设立岗位津贴。省人事厅应核定给省直机关会计中心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会计中心工作人员的住房、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上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4、纪律约束。会计中心要制定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严格纪律约束。制定会计核算中心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专职报帐员管理办法、工作人员考勤办法、考核奖惩办法、工作纪律、廉洁自律规定等。要定期对会计中心会计执行财经方针、政策,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知识更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评比。凡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者,取消其会计中心会计执业资格。

八、试点的实施步骤
1、选调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选调工作按照会计中心会计人员选调办法的要求,由人事厅、编办,财政厅负责统一组织。
2、办理会计移交手续。试点单位要按照会计移交办法的要求于6月25日统一轧帐,并按照会计中心的通知时间办理会计移交手续。为了满足会计核算建帐的要求,请各单位于6月10日前向会计中心提供本年初会计科目(包括明细科目,下)余额表和单位全部会计科目的规范名称及标准代码。
3、组织审计。试点单位进入会计中心前,由省审计厅对其2000年7月1日以前的会计资料进行统一审计,审计后办理有关会计交接事宜。
4、会计中心于7月1日起正式运行。按照移交的进程,于8月底前全部试点单位进入会计中心集中核算。
实施会计委派制和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工作,涉及部门利益、单位利益和会计人员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省级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会计委派制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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