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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村务公开 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省委办发[2000]28号
  • 【发布日期】2000-05-17
  • 【生效日期】2000-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村务公开 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村务公开
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委办发〔2000〕28号2000年5月17日)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现将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关于《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实行依法治省,落实十五大确定的农村跨世纪发展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在农村基层推行的一种新的村务管理方式。其核心是保证村民直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其实质是让村民当家作主,参与村中事务的决策和管理,实现依法建制,以制治村,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要确定全面具体规范的公开内容,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群众要求公开的村内事项,都要进行公开。并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村务公开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全面推进村民自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切实加强领导。
各地(州、市)、县(市、区)要成立由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任正、副组长,组织、民政、纪检监察、农业、宣传、司法、财政、水利、土地、计生、电力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把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第五条 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实行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乡镇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年终奖罚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县、乡两级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在农村基层全面落实。

第七条 村党支部对村级民主制度建设负领导责任,积极支持保障村委会开展村务公开。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集中概括为财(财务收支)、物(物资管理)、地(土地管理)、娃(计划生育)、筹(统筹提留)五个重点方面,以及集体经济项目承包经营情况,村干部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及报酬等。

第九条 村务公开的主要事项:
(一)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的提留收缴和使用;
(二)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优抚费、乡村道路建设费和教育事业费附加的统筹收缴情况;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经费筹集方案及资金的使用;
(五)水电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
(六)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形式和标准;
(七)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八)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九)村集体所有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抵押;
(十)上级下拨的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各种农用物资的分配;
(十一)扶贫、救灾、救济捐赠物资的管理发放;
(十二)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划拨、开发、转让、出租等;
(十三)村民宅基地的审批、划拨;
(十四)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及超生处理;
(十五)农民承担的费用和劳务;
(十六)村办公经费、接待费的分项支出,以及村干部的报酬;
(十七)村干部任期和年度工作目标,实现目标的主要措施及完成情况,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干部的结果。
(十八)与村务公开内容有关的各项政策法律依据和规定。
(十九)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充实公开内容。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时间和形式



第十条 村务公开的程序。一般事务由村委会讨论通过后公开;重要事务由党支部和村委会先行讨论,并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后公开;重大事务由党支部、村委会先行讨论,并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开。

第十一条 村务公开的时间。常年性的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在项目完成后半个月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重要事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村务公开可采取会、栏、册、簿等形式。会,即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及时反馈村民要求,公布村内重大事项;栏,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都要在本村醒目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并设意见箱;册,即以县为单位向所有农户下发《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手册》;簿,即村委会要建立《村务公开 登记簿》,将公开的时间、程序、内容进行填写以备查考。

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也可以通过广播或发放公开簿、明白卡等形式公开。

第五章 村务公开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村委会要依法建立健全保障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制定村民自治章程,规范村委会的工作;
(二)制定民主评议干部制度,约束村干部的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行使 村委会组织法赋予的职责,并负责审议村务公开内容,监督村务公开工作。
各类规章制度要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做到规范、简明、实用。

第十五条 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具体负责审查、监督村务公开工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村民代表会议推举产生,但不得是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成员。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一)审查村务公开的各项内容;
(二)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
(三)征求并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四)督促村民委员会对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作出答复。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个人查询的,村民委员会应在3日内给予答复;15户以上的户代表联名查询的,村民委员会应在15日以内核实并重新公布。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开的事项,或公布内容不真实,或对村民的查询不答复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改正。

第十八条 对不实行村务公开或在村务公开中,对提意见的村民打击报复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乡(镇)、村要建立村务公开档案,将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审核意见、群众提出的问题和答复处理情况等,妥善保存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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