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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关于 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办发[2000]25号
  • 【发布日期】2000-05-16
  • 【生效日期】2000-05-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关于 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关于
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办发〔2000〕25号)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政治部、驻桂空军政治部、武警广西总队政治部: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动员全社会力量,大打禁毒人民战争的有效载体,是从根本上遏制毒品蔓延的一项治本的重要基础性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开展禁毒工作,创建“无毒社区”作为重要政治责任,纳入议事日程,层层落实责任制和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要把创建“无毒社区”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各基层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形成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创建工作格局。通过坚持不懈的创建工作,不断巩固创建成果,夺取禁毒斗争的新胜利。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5月16日

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自治区禁毒委员会
关于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九五期间加强禁毒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7〕5号)和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全国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方案》(禁毒委发〔1999〕6号)精神,全面落实禁毒工作各项措施,把全区禁毒工作不断引向深入,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积极作用,形成全民动手、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综合禁毒的良好局面,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中央关于禁毒工作的一系列政策,巩固禁毒成果,以禁吸戒毒工作为重点,把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工作的各项任务、措施和责任落实到社区,分解到各职能部门和居(村)委会、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组织,使禁毒工作由部门行为转变为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全社会行为,逐步扩大“无毒社区”的范围,积小区为大区、积小胜为大胜、积大胜为全胜,直到实现“无毒自治区”的目标。

二、范围和标准
(一)“无毒社区”指无毒单位、无毒学校、无毒街道、无毒村镇等。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农村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城、镇以街道和机关、企事业、学校为基本单位,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在创建工作中,对暂住人员、寄住人员以暂住地、寄住地社区为主负责管理,人户分离人员以现住地社区为主负责管理。
(二)社区内无吸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制毒及其他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即为“无毒社区”。
(三)社区内有吸毒人员的,达到以下七条要求的可以评为“无毒社区”:
1、对本辖区、本单位出现的所有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戒毒,复吸的一律劳教戒毒;
2、对戒毒出所人员全面落实帮教措施,帮教率要达100%。现有吸毒人员戒断巩固三年以上(现有吸毒人员不包括出国、户口迁出和死亡的;劳动教养三年和服刑三年以上的;下落不明四年以上的);
3、帮教对象要有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谈话记录和每两月一次尿检的记录,帮教对象戒毒后要保持没有复吸现象;
4、对本单位、本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和从外地流入本辖区的吸毒人员情况要掌握清楚;
5、社区内部要层层签订各种禁毒责任状,并根据帮教对象的情况建立家庭、居(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组成的帮教小组;
6、辖区常住人口中,无新吸毒人员滋生,辖区内无贩毒和种植毒品原植物现象;
7、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要集中开展毒品预防教育,每年要求进行两次以上。

三、方法和步骤
(一)在创建“无毒社区”工作中,各地要紧紧围绕无吸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制毒总目标,立足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创建的目标任务、组织领导、方法步骤、工作措施、评估标准、评估办法、奖惩措施、工作要求等。
(二)全区开展创建“无毒社区”的活动分三步走,2000年全区“无毒社区”的占有率要达40%;2001年底“无毒社区”的占有率要达到60%;2003年底“无毒社区”的占有率要达到85%以上。
(三)全面开展调查摸底工作。要依靠居委会、村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单位保卫部门等基层组织,组成专门力量,分片包干,逐人逐户逐单位逐街区进行调查,不留死角,不漏一人。
(四)对于摸底调查后确实不存在毒品问题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无毒成果。对于调查摸底后发现存在毒品问题的地区,要在社区内全面落实以下宣、戒、帮、控、查等创建措施:
1、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减少新吸毒人员的滋生。
2、加大强制戒毒、劳教戒毒力度,提高戒毒效果。
3、严格落实社会帮教措施,降低复吸率。
4、严格控制社会面,防止毒品问题的发生。
5、加强调查工作,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创建“无毒社区”工作的重要意义,加深对创建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和反复性的认识,树立长期创建的思想,把创建“无毒社区”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与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有机结合起来,把创建工作各项措施落实到社区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
各级党委、政府负责领导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创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禁毒委员会负责创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城市街道、农村乡镇党委、政府都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二)各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创建工作。政法机关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在打击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开展强制戒毒和劳教戒毒、进行法制宣传和落实接茬帮教措施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力军的作用;宣传、广播电视、教育等部门要抓好禁毒宣传和预防教育工作;工商、卫生、化工、外经贸、药品监督等部门要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工青妇要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优势,深入社区开展创建工作。其他禁毒职能部门和有关部门都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需要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各地党委、政府应予以充分保障。对吸贩毒活动突出、毒品社会危害严重、开展创建工作难度大的地区,当地党委、政府应加大投入,确保创建“无毒社区”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四)各县区所属乡镇、办事处、派出所等基层各单位要强化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工作,把禁贩、禁种、禁制、禁吸、戒毒和帮教等各项工作任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层层负责,责任到人,以实现“无毒社区”的奋斗目标。
(五)派出所对辖区内所有吸毒人员要列入重点人口管理,要建立由责任区民警任组长的帮教小组,人员组成按照吸毒人员的不同职业分为四类:
1、无业的,由常住地派出所、街道(乡)居(村)委会和家庭组成;
2、在职的,由常住地派出所、单位保卫干部、街道(乡)居(村)委会和家属组成;
3、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常住地派出所、街道(乡)居(村)委会、工商部门和家属组成;
4、在校学生,由常住地派出所、街道(乡)居(村)委会、学校、家长组成。
(六)全面落实和加强社会监控帮教各项措施。一是对解除强制戒毒和解除劳教戒毒人员,由戒毒人员所在地派出所与所在单位、村、街道居委会、涉毒人员亲属成立帮教监控小组,做好接茬帮教监控各项工作;二是派出所、街道办事处要把辖区内的戒毒人员底数摸清楚,并建档立卡,登记造册;三是强制戒毒所、劳教所、派出所“三所”之间要做好交接工作。

五、各地对禁毒工作要实行奖惩结合,奖优罚劣、奖惩严明,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一)对在禁毒各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记功、奖励。
(二)年度内,经考核验收达到标准的单位、学校、街道、村镇,由各地人民政府授予“无毒单位、学校、街道、村镇”称号;对已授予“无毒社区”称号后又出现新滋生吸毒人员或发生制毒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活动的社区,要撤销称号,收回牌匾;对不符合“无毒社区”标准而虚报情况获得“无毒社区”称号的单位,不仅要撤销称号,收回牌匾,还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乡镇、办事处的辖区,年度内出现未掌握8名以上有3个月以上吸毒史的吸毒人员,并未按规定处理的,取消该乡镇、办事处及负责人当年评先受奖的资格。
(四)学校内部学生有吸毒人员不报告,不成立监控帮教小组,取消该学校和学校负责人当年评先受奖资格。
(五)单位内部职工有吸毒人员不报告,不成立监控帮教小组,取消该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当年评先受奖资格。
(六)民警管区,年度内出现未掌握3名有3个月以上吸毒史的吸毒人员,并未按规定处理的,取消管区民警年度的各项评先资格。
(七)各县(区)公安(分)局辖区,管辖5个(含5个)以下派出所,年度内出现未掌握20名(含20名)有3个月以上吸毒史的吸毒人员的;管辖6个(含6个)以上派出所,年度内出现未掌握30名(含30名)有3个月以上吸毒史的吸毒人员的;派出所辖区,年度内出现未掌握7名(含7名)3个月以上吸毒史的吸毒人员的,取消其分管局长、派出所所长年内的各项评定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各种评先资格。

六、无毒市、县的申报工作由当地禁毒委员会向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申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县以下“无毒社区”由社区直接向当地市(区)、县禁毒委员会提出申报,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命名。

七、自治区和地、市、县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及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各级创建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监督,以保证创建“无毒社区”活动各项工作的正确实施。
本实施意见由自治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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