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东沙滩涂渔业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东沙滩涂渔业管理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44号2000年5月1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在东沙地区多次发生渔业纠纷,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渔业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局面。为了维护东沙滩涂水域的渔业生产秩序,合理开发、充分利用东沙渔业资源,保护广大养殖和捕捞渔民的合法权益,现对进一步加强东沙滩涂渔业 管理通知如下:
一、东沙滩涂渔业由省统一管理。东沙包括东沙、三丫子、亮月沙、顺水尖等辐射沙洲,位于下列六点连线的范围内(A:121°07′500″E32°53′N;B:120°15′500″E32°53′N;C:121°18′500″E33°00′N;D:121°15′E33°20′N;E:121°00′E33°28′500″N;F:121°00′E33°06′N)。根据《 渔业法》第 七条第二款:“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江苏省实施〈 渔业法〉办法》第 九条中“跨行政区域的水域、滩涂的渔业,由毗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机构监督管理”等规定,重申在我省海洋勘界之前,东沙滩涂的渔业生产(包括捕捞和养殖),参照蒋家沙滩涂渔业管理模式,由省统一管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管理。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东沙滩涂资源状况、传统作业、生产历史等对东沙水域的渔业生产作统一安排,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东沙滩涂,发展水产养殖业。优先安排具有开发利用东沙滩涂历史的养殖单位和个人,优先照顾因保护渔业资源需要而被取消作业的专业捕捞单位和个人。
二、切实加强对东沙地区的渔政管理。凡在东沙滩涂从事生产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滩涂养殖使用证”,然后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海域使用证”,取得“两证”方可从事养殖生产,确认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在已确定的滩涂养殖区域内从事生产活动。“滩涂养殖使用证”和“ 海域使用证”不得转让。领取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保护费的具体征收办法和标准仍按苏价费函〔1998〕72号、苏财综〔1998〕84号文件执行。
三、合理利用和保护渔业资源。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东沙滩涂贝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应予保护,不得作为养殖和捕捞场所。取得滩涂养殖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滩涂养殖使用证所规定的使用时间、养殖用途、养殖范围和养殖方式进行生产,无正当理由不得荒芜。为了防止围而不养或占而不用的现象发生,滩涂养殖贝类放养苗种的数量不得低于当地同类生物自然存量的平均水平。对于未进行开发利用或放养量低于规定标准的,省及有关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令其限期开发利用并放足苗种进行增养殖,过期不开发利用或放养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回其滩涂养殖使用证和 海域使用证,取消其养殖使用权。
四、认真处理好渔业纠纷。在东沙滩涂发生的渔业纠纷,应首先由双方当事人或县市渔政机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处。在渔业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或捕捞设施。有关县、乡政府要支持、配合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说服教育工作,维护稳定局面。
对滩涂争议较大的区域,可引入市场经济机制,采取竞价用滩的方式,确保滩涂使用权。逐步过渡到东沙所有滩涂都采取竞价用滩方式确认滩涂使用权。对于划定养殖区内的传统捕捞作业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相互兼顾的原则。严格控制滩涂捕捞网具数量。对前阶段有关部门发放的“养殖使用证”和“ 海域使用证”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发“养殖使用证”和“ 海域使用证”。
五、加强组织领导。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东沙滩涂进行统管,是省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从全局出发,并借鉴省管蒋家沙滩涂的成功经验所作出的决策,各有关市县政府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决策精神,积极支持省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切实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要加强地区之间的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消除不稳定因素。各级渔政及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好东沙地区的渔业生产秩序。
六、东沙、蒋家沙以外的其他海洋辐射沙洲,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实行委托管辖或指定管辖的办法,委托或指定沿海有关市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七、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尽快制订东沙滩涂水产养殖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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