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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水利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单位】厦门市水利局
  • 【发布文号】厦水利〔2009〕180号
  • 【发布日期】2009-09-30
  • 【生效日期】2009-10-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厦门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水利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水利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厦水利〔2009〕180号)




各区水利(农林水利)局、思明区政府办,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厦门市水利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专此通知。

厦门市水利局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厦门市水利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项目评审工作程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库是指由厦门市水利局(以下简称市水利局)直接管理,由各方面专家组成,为本市水利工程项目评审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专家信息系统。

第三条 专家库专家的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市水利局组织的水利规划、设计、咨询、竣工验收、项目后评价等项目评审工作;

(二)为全市水利工程项目审批提供决策参考,包括水利工程项目的立项评估评审、中期评估评价、课题验收鉴定的评审等事项。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来源于备选专家数据库。备选专家数据库由市水利局邀请、专家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获得的信息汇集而成。

第五条 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以上,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政治素质,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三)熟悉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具体评审工作;

(五)科技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第六条 需要进入备选专家数据库的专家应向市水利局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表

(二)邀请书或推荐信;

(三)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近五年主要工作业绩、著作、项目成果。

第七条 备选专家库专家主要由福建省科研院所、企事业等单位中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在职或离退休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部分外地专家进入备选专家库。

凡属市水利局邀请和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专家库专家由各业务处室从备选专家库中筛选、推荐,经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汇总并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确定。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后,市水利局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续聘或更换。

第九条 备选专家数据库和专家库由市水利局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负责。

在统一管理、分类使用的原则下,各相关处室根据水利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工作需要,提出专家使用申请和要求,报分管局长审定后,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项目评审组织单位在专家评审或咨询服务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专家工作情况及专家评审意见等材料用电子版报送市水利技术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独立地为本市水利工程项目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评价意见和建议;

(二)提出专家咨询评价意见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三)获得参与咨询评价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对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库专家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评价;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评价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水利工程项目决策事项及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依法接受市水利局的监督和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利局将解除聘任并在专家信誉栏中予以记载:

(一)项目评审期间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尚未构成犯罪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的;

(四)在承担项目评审工作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市水利局对专家库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应予以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厦门市水利局办公室 2009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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