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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40号
  • 【发布日期】2000-05-10
  • 【生效日期】2000-05-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0〕40号2000年5月1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委、办、厅、局,省各有关直属单位:
中国证监会近期正式发布了《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对股票发行方式作了新的规定。同时,国家将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筹备设立高新技术板(二板市场),为高新技术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创造良好的条件。为积极适应股票发行方式改革,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步伐,更好地促进全省优质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股票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拟上市企业和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要制定必要的规划,引导和扶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严格按照《 公司法》、《 证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改制,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打下基础。

二、着力推进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推进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是全省证券工作的重点。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和再筹资,鼓励企业通过资产重组方式进入证券市场。打破所有制界限,积极培育和扶持符合上市条件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发行股票。在材料审报核准过程中,省、市有关部门要精心指导,严格把关,认真提出修改意见,帮助企业完善申报材料,提高企业申报材料的质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公开高新技术企业的上市条件、评审程序和核准方法,增强上市工作的透明度,引导更多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主动地争取上市。

三、适应股票发行方式的改革,规范企业上市申请程序。各地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做好后备上市企业的选择和储备工作。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根据《 证券法》、《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和《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聘请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作为上市辅导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并报各市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备案。拟上市公司进入辅导期后,要严格按各项规定办,上市辅导期满一年经证监会派出机构评估合格后,可编制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在经各市政府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由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并申报材料。

四、通过资产重组发挥上市公司“壳资源”作用。充分利用上市公司“壳”资源,通过实施股权转让、资产置换、股份回购等方式,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提高企业盈利能力。采取有效措施,加快优质资产向上市公司集中,鼓励上市公司兼并具有互补关系的企业,鼓励上市公司之间实施购并重组或吸收合并非上市公司。重组后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可积极申请增发新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打破地域界限,支持企业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资产重组,鼓励企业实施促进产供销一条龙的纵向并购,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税收、信贷政策等方面最大限度地给予扶持,以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

五、努力为企业改制和上市做好服务工作。在推进企业改制及上市工作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把推进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改制和上市,作为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措施来抓,为企业改制上市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随着股票发行方式的改革,省、市有关部门的工作应由过去的“被动、审批”方式向“主动、引导、服务”方式转变,相互配合,各尽所能,更好地为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提供服务。要充分发挥我省证券经营机构和中介机构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收购兼并、股票发行上市等方面的作用,鼓励信誉好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来我省开展业务,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省证券市场。
附件一:一、《 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略)
二、《 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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