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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2000]41号
  • 【发布日期】2000-05-09
  • 【生效日期】2000-05-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实施意见

(苏政办发〔2000〕41号2000年5月9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对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部分粮食品种及有关配套政策作了规定。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范围
为了有利于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粮食生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今年7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起,北方春小麦、南方早籼稻、江南小麦、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00年新粮上市起,全省各地的红小麦、玉米、早籼稻、常规籼稻4个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二、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品种的收购政策
(一)拓宽粮食收购渠道。对省政府规定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4个粮食品种,要拓宽收购渠道。允许和积极鼓励经设在省辖市的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收购经营企业名单报省工商局备案,收购资格证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对未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也要积极拓宽收购渠道。除经省级计划部门会同工商、粮食部门批准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饲料生产企业以外,还允许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直接进入农村收购自用粮,但不得倒卖。建立和完善农村集市贸易,鼓励粮食生产通过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
(二)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市场收购主体增加的新情况,提早准备,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大市场管理的力度,保护合法的粮食购销活动,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活动。经批准可以直接收购、经营退出保护价范围粮食品种的各类粮食企业,不得借机收购未退出保护价的粮食品种。要继续加强粮食加工企业的粮源管理,坚持查验运销凭证制度,督促健全收购、经营台帐,落实长效管理各项措施。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互相配合,加强综合治理,保持粮食市场购销秩序长期稳定。
(三)收购贷款和财政政策。对省政府规定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红小麦、玉米、早籼稻、常规籼稻品种,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的购销活动。有关商业银行也要对经批准收购粮食的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我省红小麦、玉米、早籼稻、常规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以后,省对地方的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基数作相应调整。地方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只能用于补贴粮食流通环节,不能挪作他用。对于2000年粮食年度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仍纳入超储补贴范围,各地要积极采取措施,抓紧销售,防止出现潜亏。
(四)实行收购经营企业自主定价的政策。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4个粮食品种的购销价格由企业自主确定,其收购价格水平应根据市场行情,按照购得进、销得出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粮食收购、经营企业要加强自律,规范价格行为,收购粮食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牌收购,尽可能保持收购期间价格的相对稳定。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退出保护价收购粮食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压级压价,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以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将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是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大政策措施,对于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粮食种植结构调整,保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加强领导,认真实施。一方面要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要积极组织粮食品种、品质结构的调整,突出优质化发展方向,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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