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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2000]18号
  • 【发布日期】2000-05-08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2000〕1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加快住房建设,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步伐,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现就我市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0年1月1日起,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省、外地驻穗单位,一律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公有住房,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原有的住房建设资金、自有资金和公益金等可转化为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单位,可向未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二、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制定。
(一)市、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审核管理,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1998〕332号);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会同实施单位协商解决。
(二)本市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外地驻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参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98〕21号文件制定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在发放住房货币补贴时,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承受能力,对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按照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前的工作年限及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的职务给予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余下的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货币分配资金按月发放,但发放年限合计不得超过本单位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年限。发放一次性住房货币分配在资金上有困难的单位,可统一采取按月发放形式发放。
(三)各县级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98〕21号文件制定本地区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四)省属驻穗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98〕21号文件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由省财政部门会实施单位协商解决。

三、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审批。
(一)本市企业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房改办备案后实施。
(二)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外地驻穗单位制定的住房货币分配方案,报广州市房改办审批后实施。
(三)各县级市制定本地区住房货币分配方案后,报广州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各县级市、企业、单位在制定住房补贴标准时应量力而行,可参照市人民政府穗府〔1998〕21号文件的标准执行。住房补贴标准可根据物价指数变动和本地区、本单位的经济发展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调整方案按上述审批程序送审后实施。

四、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
各单位发放给个人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同住房公积金,必须纳入市房改办开设的“住房货币补贴专户”,由市房改办参照《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并委托符合管理要求的国有商业银行承办有关业务。住房货币分配资金专户的开设、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的申请使用,须经市房改办审批。

五、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市房改办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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