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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发[2000]23号
  • 【发布日期】2000-05-01
  • 【生效日期】2000-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0〕2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1994年以来,省政府办公厅就公文处理工作先后下发了几个文件,对公文处理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从贯彻执行情况看,总的讲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近一个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比较明显的不该出现的问题,给正常的工作秩序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主要问题:一是职责不清。个别地市和省直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明显属于本级政府、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也请示省政府,要求省政府或办公厅发文。二是不按要求办理文件。对分拨到省直部门办理的文件,或不按时限要求反馈办理情况,或不能按时提出落实意见。或在部门之间运转时间过长,拖到规定办理日期才匆忙报送省政府,延误了时间。三是公文质量差。有些地市和部门上报省政府的请示,特别是要求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正式下发或转发的公文,往往是部门色彩较浓,全局观念不强,内容缺乏条理性,语言文字表述粗糙引用数字不准确,甚至出现使用不规范语言,标题与内容不符,同时主送省政府与领导个人,不按规定签发等问题;有的省直部门对代拟文稿审核把关不严,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不实,严重影响了办事效率。四是公文文种使用不当、体例格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请示和报告不分,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或诸多事项放在一起请示等,给公文的承办带来困难。五是不按规定的渠道报送文件。个人携带文件直接送领导个人的现象增多,造成领导同志批办与办公部门承办的公文逆行及相互脱节。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程序,保证公文处理工作有序、高效、正常运转,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重申并要求如下:

一、坚决制止文件升级。属于本级政府、本部门职权范围决定的事项,不要请示省政府;需要向下级部署的事项,一律由本级政府、本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向国家归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国家明确要求及特殊情况外,一律由部门直接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全省专业性工作会议,除办公厅主办外,一律由主办单位发会议通知;属于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发文。

二、提高公文质量。各行署、市政府、省直部门的办公室(厅)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把好公文的文字、政策、体例格式关以及公文报送关,同时对内要做好提高公文质量和按规定程序行文的宣传工作,形成层层把关、层层负责的良好氛围。省政府办公厅对报送的文件和代拟文稿质量有问题的将退回重新办理,并且每季度对公文代拟稿质量和公文办理情况进行评比通报。

三、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对处政府办公厅分拨或交办的公文办事事项,各部门必须按规定的办文时间及有关要求,指定专人落实办理,尤其是应该急办的公文,要及时反馈办理结果。对一时不能办完的,要说明原因,提出完成计划,并定期报告进度情况,以便省政府领导掌握具体情况,及时作出正确决策。

四、严格履行公文报送程序。凡上报省政府的公文,应按规定的渠道报送,对个人自带的文件,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予受理;如有紧急情况确需专人报送的,应由本地、本部门办公室负责文秘工作的同志专送;发送传真文件,必须事先与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沟通联系。

五、各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不仅要把好公文审批关,而且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在这个岗位上工作的同志,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心全意地投入到工作中;要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办公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素质提高工作,保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正常、有序、高效运转。

200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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