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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802
  • 【发布文号】宁党发[2000]19号
  • 【发布日期】2000-04-28
  • 【生效日期】2000-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
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党发〔2000〕19号2000年4月28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各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机构改革方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中委〔2000〕65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的实施
(一)自治区党政机构改革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批复设置自治区党政组织机构,做好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妥善分流人员,积极稳妥地推进党政机构改革。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完成机构改革任务,即做到领导班子到位、机构设置到位、职能任务到位、工作人员到位。具体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4月上旬--5月上旬)
为了保证改革稳妥有序地展开,机构编制部门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组织实施的准备工作,提出部门间职责的调整意见和内设机构的设置意见及编制分配意见、草拟各部门的“三定”规定,组织、人事、财政、教育等部门研究提出人员定岗分流等工作的配套政策。
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及时召开本部门的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传达中央、自治区关于机构改革的主要精神。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机构改革的各项政策向全体干部职工讲清楚,提高干部职工对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为定岗定员、人员分流奠定思想基础,要切实做到机构改革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正常运转。
2、“三定”阶段(5月中旬--6月上旬)
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核心,为扎扎实实做好“三定”工作,推动机构改革的顺利完成,适时召开区直党政部门“三定”暨定岗定员、分流人员工作会议,具体安排部署“三定”和定岗定员、人员分流工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各部门“三定”工作的意见》要求,提出本部门“三定”规定的初步意见,报自治区编办审核。自治区编办将审核同意的部门“三定”规定征求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自治区编委会审定。自治区党委部门的“三定”规定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自治区政府部门的“三定”规定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在“三定”规定的制定中,自治区编办要对各部门的“三定”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研究、协调解决部门“三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职能交叉问题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协调界定。
各部门的“三定”工作要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进行职能分解,切实转变职能。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要重新界定并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以及与相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之间的职责分工,把工作重点放在党委的大政方针的调研、制定和重要工作的督促落实上。自治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把政府职能转变到区域经济调节、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方面来,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不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
(2)合理划分职责权限,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尽可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各部门的职能界定要注意与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责衔接,保证政令畅通。
(3)改革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大力减少审批事项,是推进职能转变的一个突破口,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这次机构改革重新确定各部门的职能,对现有的政府审批权进行清理。一是清理现有的审批职能,重新确定审批事项;二是依法规范保留的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三是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四是要加强对审批的后续监管,将政府管理的重点从日常审批转向依法监管。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认真清理事业单位履行的行政职能,特别是审批职能。把事业单位的工作重点引导到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轨道上去。
自治区各部门“三定”规定下发后,部门不再承担“三定”方案中未配置的职能。需新增审批事项要严格控制。今后,各部门新增审批事项或将行政职能授权、委托所属事业单位承担的,由自治区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4)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参照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的内设机构,综合设置区直党政部门内设机构,加强业务性机构,减少服务性机构,撤销与当前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机构,合并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复、工作任务减少的机构;各部门的内设机构规格一律为处级,名称尽量规范;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自治区编办批准,处以下可设置科级机构;政府部门一般不设置政研机构和法制机构,可在办公室挂牌或配备专职人员;机关工作人员、下属单位少的部门不单设政治、人事、劳资、计财等机构,可在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个别专项物资和专项经费较多、内部审计任务较重的部门,可配备专职审计干部;机关党委、系统工会根据有关章程设置;纪检、监察机构实行派驻制,其领导职数、编制数单列,人员归驻在单位管理。自治区党委部门的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为10%左右。自治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为25%左右,个别划入职能多、任务重的部门先按25%精简后,视职能增加情况适当调整内设机构。
(5)合理核定编制。按照中央的要求,自治区党委部门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17%,自治区政府部门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45%,我区总体上要坚决完成这一任务。自治区党政各部门分别按不低于17%、45%的比例精简,自治区编委根据职能调整及现有编制基数情况,再合理确定精简比例。垂直管理部门的自治区以下各级机关的精简比例待地、市、县(区)政府机构改革时,参照其人员编制精简比例确定。政法部门重点是精简机关,充实一线和基层,自治区政法机关人员编制平均精简21.3%。
(6)严格控制领导职数。严格执行中编发〔1999〕4号和中编发〔1999〕5号文件规定,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职数一般配2-4名,不配备部门领导助理;自治区党委、政府办公厅主任由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各部门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原则为:编制在3人的设1职,4-7人设1正1副,8人以上的设1正2副,人数特别多、下设科室的处室最多可设1正3副。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类“总师”的设置,原则上按照上下对口的办法配置。部门设立机关党委的,核定处级专职机关党委副书记职数1名。机关纪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不配备专职领导职数。
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不单设党组,与主管或代管部门一个党组。
3、定岗定员、确定分流人员阶段(6月中旬--7月上旬)
各部门要在“三定”的基础上,严格定岗定员。重新合理设置职位,修订职位说明书。要按照“工作需要、群众参与、综合考评、组织决定”的原则,积极运用竞争上岗和双向选择等方式,做好人员定岗工作。具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定岗定员实施办法》执行。通过定岗定员调整和改善队伍结构,同时确定分流人员。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指导,保证定岗分流工作顺利完成。
4、检查验收阶段(7月中旬--8月上旬)
自治区将成立机构改革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纪检委(监察厅)、组织部、编办、财政厅、人事厅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验收工作。检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班子到位情况、机构设置到位情况、职能转移下放以及到位情况、定岗定员和人员分流情况等。检查验收工作由自治区编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机构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改变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方式,参照中发〔1999〕8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纪检(监察)机构派驻制,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单列。具体改革由自治区纪检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自治区编办根据自治区政府机构改革中部门的调整情况提出意见,报自治区党委审批后实施。
2、分解、转移原专业经济部门的相关职能,建立行业管理机构。
成立自治区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冶金行业管理办公室、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医药行业管理办公室、石油化学行业管理办公室。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均设在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不定级别,其人员管理及行政后勤等均由经贸委负责。行业管理办公室不直接向自治区党委、政府上报文件,也不直接向各地、市、县(区)下发文件。
轻工纺织行业管理办公室待自治区轻纺总会承担的企业改制任务完成后,撤销轻纺总会再行组建。
成立自治区国内贸易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信息产业办公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管理,不定级别,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领导干部。
信息产业办承担无线电管理、电信市场监管和信息化推进等政府工作职能。
3、组建自治区信访局,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管理的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业务上接受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指导,不定级别,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领导干部。
4、成立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为自治区政府授权承担全区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自治区政府直属副厅级事业单位。
5、成立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自治区政府直属的副厅级事业单位。
6、新闻出版局与宁夏人民出版社分设,新闻出版局为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宁夏人民出版社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对宁夏人民出版社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重新进行核定。
7、自治区党委工作部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为正厅级,部门管理的机构除自治区老干部局为正厅级外,其余均为副厅级,内设机构均为正处级。
8、自治区农建委更名为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为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使用事业编制。中国秦巴山区扶贫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宁夏办公室并入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对外保留中国秦巴山区扶贫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宁夏办公室牌子。
9、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升格为正厅级,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10、履行政府职能的自治区体育局、自治区粮食局、自治区旅游局、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自治区供销社、自治区轻纺总会等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也要按照机构改革的精神同党政机构同步进行改革,人员编制精简比例为35%左右,内设机构精简比例不低于20%。自治区测绘局由建设厅管理改为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履行政府测绘行政管理职能,其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也按上述精简比例精简。
自治区档案局的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参照自治区党委部门的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精简比例精简。
11、不成立自治区企业工作委员会,其职能由组织部承担。
12、按照中央关于执法机构设置的要求,为避免重复设置执法机构,自治区行政部门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外,原则上不设置执法队伍,已设置的与银川市执法队伍合并。自治区行政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职能。
13、不再保留部门的人员分流问题:(1)撤并组建的新部门,撤并前各部门的人员全部划转到新组建部门,参加新组建部门的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工作,富余人员由新组建部门负责分流安置;(2)职能分解部门,按人随事走的原则,人员随职能划转到相关部门,参加相关部门的定岗定员、竞争上岗工作,富余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分流安置;(3)不再保留的专业经济部门和行政性公司实行政企分开,除部分人员通过竞争上岗随行政职能划转到行业管理办公室外,符合自治区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政策规定条件的人员,参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政策安置。
14、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仍执行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宁编发〔1995〕14号)规定,在机构改革中保持相对稳定。一是部门现有的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暂不调整,已设置老干部处的仍予保留;二是新组建部门及尚未核定过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的部门,按现行的标准重新核定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和服务人员编制;三是合并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和服务人员编制交由合并后的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四是不再保留的专业经济部门和行政性公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服务人员编制随行政职能的划转,交由职能划入部门管理和使用,继续负责原部门离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工作。
15、机构变动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管理,严格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机关变动部门和单位资产处置及经费划转意见》处置机构改革中有关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确保在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不流失,具体工作由财政厅负责实施。
16、学习和培训是机构改革中进行人员分流的重要途径,也是适应未来发展需要、开发人才资源、培养后备干部、建设一支适应多方面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的战略举措,为此,自治区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实施办法》,具体由自治区组织、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7、为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监督,巩固机构改革成果,财政部门与机构编制部门要尽快探索制定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使机构编制管理和人员经费管理制度化、规范人。各部门的“三定”方案审批下发后,财政部门以新的“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数核拨办公经费。

二、清理、精简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
为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各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临时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调整情况对设在本部门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进行清理整顿。凡是职能部门可以承担的工作或已完成原定工作任务的临时机构予以撤销;跨部门、工作任务相近、还存有协调职能的予以合并或保留,但一般不再设实体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今后自治区党委、政府原则上不再新设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工作确实需要的,可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要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管理,自治区党委、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由自治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审定。

三、认真做好机构改革中人员的分流工作
切实做好机构改革中人员的分流工作,是机构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优化机关公务员队伍和基层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充分发挥机关各类人员的潜能和优势,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分流人员确定后,要离开现在的岗位,不能混岗。总之,要多渠道、多途径地做好机关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用三年时间,完成人员分流工作,有条件的部门和单位尽可能地提前完成。有关分流人员的政策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分流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四、调整不再保留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深化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
调整不再保留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是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参照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对撤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进行调整的思路和做法,分门别类地调整理顺不再保留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同时以党政机构改革为契机,对这些事业单位中任务严重不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高的,以及重复设置、规模过小的适应予以撤并;对经费已实现自收自支、具备改制条件的,给予一些优惠政策,积极稳妥地改制为企业。收回部分行政机关目前仍在使用的事业编制,人员纳入机关竞争上岗和分流人员范围。
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按照机关后勤服务职能与机关后勤行政管理职能分开的原则,党委、政府各部门机关后勤行政管理工作由行政机关承担,使用行政编制;服务性、事务性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承担。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般应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实行财务独立核算。要进一步加速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进程,逐步建立对内有偿服务、对外经营服务的运行机制。在此次党政机构改革中,对具备条件进行改革的机关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不再核减,经费形式改为差额补贴,每年核减三分之一,三年后财政停拨经费。实现自收自支后,机关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原则上不再核定,由各部门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实际需要,自行定岗、定员,报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仍需财政拨款的机关服务中心,按照“三定”后的机关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重新核定机关后勤服务编制,通过竞争上岗,分流超编人员。党政机构改革后,机关服务中心原则上不再确定行政级别,不再核定领导职数。有关深化后勤体制改革及机构编制核定原则、要求另行规定,工作适时展开。在此之前,原属撤并部门的机关服务中心或后勤服务人员,暂按不再保留部门人员分流有关原则进行归并或分流。

五、加强机构改革实施阶段的组织领导
这次机构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适应新形势做出的一项战略举措,各部门领导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党政机构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改革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既要坚持改革方向,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推进,又要结合实际,注意稳妥,要特别注意做好分流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调整变动部门要搞好离退休干部的交接,继续做好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了保证机构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各保留部门和新设部门要成立机构改革工作小组,由一把手挂帅负责本部门机构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在机构改革和人员调整期间,各部门要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过渡,妥善保管技术资料、文件、档案,确保不泄密、不流失;不再保留部门也要留1-2名领导负责撤并、改组的善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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