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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第四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2000]9号
  • 【发布日期】2000-04-25
  • 【生效日期】2000-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第四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湖南省第四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发〔2000〕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湖南省第四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是关系到加强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建设,维护城市基层稳定和促进城市两个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妥善安排换届选举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集中人员,集中时间,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四月二十五日
湖南省第四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
(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二000年四月三日)

全省第三届居民委员会于今年6月底任期届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湖南省〈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今年下半年应进行全省第四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第四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施方案。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全省第四次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严格按照《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办事,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切实保障居民的民主权利,推进城市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城市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二、换届选举时间:200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换届选举的方法与步骤
第一阶段为组织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1、各市、州、县(市、区)分别成立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选举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指导小组的职责是:宣传、执行《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搞好调查研究,拟定选举方案,部署、指导和监督换届选举工作,引导居民依法搞好换届选举;培训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受理换届选举工作中有关申诉;总结交流换届选举工作经验。2、组织、指导居民委员会推选新一届居民代表和成立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按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的办法,民主选举新一届居民代表,由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确定本届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并推选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小组设组长1人,成员3至5人。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确定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确定选举方式;组织候选人提名;确定正式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3、培训选举骨干。省、市、县分别举办培训班,负责培训下一级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培训各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骨干和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主要是:学习《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实施办法》,学习民政部、省有关选举工作的文件和各级关于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实施方案。4、抓好试点。各市、州应选选择一个街道办事处和一个镇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所辖范围内铺开。
第二阶段为宣传发动和选民登记阶段。主要工作是:1、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各地要运用广播、电视、墙报、标语等多种宣传手段,加大对《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居民群众充分认识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了解选举的程序和方法,自觉参加选举工作。2、搞好选民登记。参加居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可以是本居住地区年满18周岁、有选举权的全体居民,也可以是户代表或居民小组代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尽可能地采用全体选民参加选举的方式。户代表和组代表必须是本居住地区有选举权的居民;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都应该在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选民名单须在选举日前15天张榜公布,户代表或组代表名单须在选举日前10天张榜公布。
第三阶段为选举阶段。要有步骤地做好以下工作:1、提名、确定候选人。居民委员会成员最初候选人可以由有选举权的居民5人以上联名提名产生,也可以以居民小组为单位提名产生;最初候选人名单应张榜公布,反复酝酿。正式候选人由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确定。正式候选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组织和领导能力,廉洁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居民服务,身体状况良好。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在服刑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教处分的,因经济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选举前3年内本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以及县级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对象不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委员候选人至少应比应选名额多1人;正式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日前3天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布。2、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准备选票和封闭式票箱;发放选民证;公布投票选举时间、地点;布置投票选举会场。3、正式投票选举。核实参选人数,有选举权的全体居民或户代表或组代表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能有效;选举实行无计名投票;选票应由选民单独填写;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分开选举,不能先选委员,然后由委员推选主任和副主任;居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应有1名妇女。投票结束后,应当即由选举工作人员验票、唱票、计票;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并于当日或次日将选举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适时召开全体新当选居民委员会成员会议,颁发由省统一印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当选证书》,予以确认,并进行上岗前的培训。4、选举资料立卷归档。对选举过程中产生的全部材料(含选票),由居民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及时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四阶段为建立居民委员会下属组织和整章建制阶段。新一届居民委员会班子产生后,要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下属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居民委员会会工作会议、居民委员会3年任期目标、居民委员会干部岗位责任、居民委员会下属各委员会工作职责、居务公开、居民公约、共建文明社区联席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所有规章制度都应上墙公布。

四、换届选举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各级财政要落实必要的换届选举工作经费,确保换届选举顺利进行。
2、各地要以换届选举工作为契机,深入调查了解居民委员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要帮助解决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和经营用地,继续落实居民委员会的财政补贴。
3、各地要拓宽居民委员会干部来源渠道,要按照年轻化、知识化的原则,面向社会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到居民委员会班子,优化居民委员会的干部队伍结构。特别要注意从下岗待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中选举居民委员会干部。对落选的原居民委员会干部,要作好思想政治工作,并妥善安排好其生活、工作。
4、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中,要重点抓好软弱涣散居民委员会的整顿治理工作,要充分依靠群众,尊重选民民主权利,依法选好居民委员会班子,采取有力措施,改变软弱涣散居民委员会的落后面貌。
5、对不按照法定任期进行换届选举,不按法定程序确定候选人,不经选举委任居民委员会成员,不按法定程序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使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冲击会场、毁坏选票和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伪造选票、虚报选票票数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对控告、检举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迫害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给予警告;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对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创造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总结和研究,并向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选举工作结束后,各市、州要进行检查验收,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2001年1月底前报省基层政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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