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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中小学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42号
  • 【发布日期】2000-04-14
  • 【生效日期】2000-04-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中小学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中小学收费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4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已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0〕124号)。为了在调整我区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后确保在我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能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有关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特就中小学收费减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秋季学期起,对凡在我区中小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尤其是军烈属子女、孤儿、少数民族学生实行学费(杂费)减免政策。

二、减免形式分为部分减免和全部减免两种,以部分减免为主,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可全部减免。家庭经济困难的衡量指标和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

三、减免名额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5%--20%(以学校为单位)之间,减免总金额控制在收取学费(杂费)总额的10%左右,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校减免申请统筹调剂。个别地方因特殊原因减免需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县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申请减免审批程序:由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或家长)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学生家长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在每学期开学收费时执行。

五、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中小学校要将减免办法与收费标准一并张榜公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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