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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0]11号
  • 【发布日期】2000-04-06
  • 【生效日期】2000-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切实加强对青少年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0〕11号2000年4月6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最近以来,我省相继发生数起危害青少年安全的重大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给受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带来严重摧残,在社会上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我们一些部门工作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管理工作松懈,规章制度不严。其损失令人痛心,教训十分深刻。
青少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和未来。他们的安全问题,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的欢乐与幸福,关系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形象。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青少年的安全工作,一直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江泽民总书记指出:“要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点是应该做到的,也必须做到。”国家相继制定了《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对青少年一代高度负责的态度,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政治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血的教训中,充分认识当前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为了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安全保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青少年的安全保护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要把青少年的安全保护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标体系,作为考核政府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政府领导尤其是分管教育的领导应在中小学安全教育活动中带头宣讲中小学生安全的重要性,并定期深入学校检查安全工作。发现安全工作抓得不力、不到位的,要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组织学校及有关部门立即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对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领导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要坚决予以查处和撤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依法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会领导,定期召集委员会会议,协调解决青少年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当前特别要协调治理好校园的周边环境,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办好事、办实事。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学生安全工作负有主要行政责任。 要充分认识学校安全工作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全力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均应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是本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安全工作一抓到底,落到实处。因玩忽职守发生事故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要特别重视健全安全教育制度、组织大型活动的审批制度、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制度、安全工作的检查制度、表彰奖励及惩罚制度,使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常规化、制度化。
学校要明确教育思想,端正办学方向,全面推行素质教育。要认真抓好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把教师的职业道德作为教师工作考核的首要内容和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教师要为人师表,要以正确的言行做好学生的表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调入教师要严格把关,对违法乱纪和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教职工要认真查处;对不适合从教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职工队伍。
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对校舍坍塌、火灾、交通、卫生防疫、活动组织等方面事故隐患的监控防范,加强校内外各类大型活动的管理,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具有商业色彩的庆典活动,最大限度地减少学生非正常伤亡。
要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加强学校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与公安、联防等部门配合,强化学校保卫工作。寄宿制的学校要制定严格的宿舍管理措施和作息制度,有女生宿舍的学校必须安排人员值夜,加强学校保卫工作,保证学生住校安全。
要建立“安全日(周)”教育活动制度。学校除3月份根据国家教育部的统一布置认真组织“安全日(周)”教育活动外,还应结合学校活动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要把安全教育列为素质教育的内容之一,通过知识竞赛、讲座、演讲、演练等丰富多彩的形式,增强安全教育的实效,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积极探索通过学科渗透的办法,把安全教育内容同学科教育内容有机地融合起来,在教学中传授相关的安全防范知识,使安全防范成为学生的一种自觉行为。

三、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是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体要加大力度,组织编辑、制作适用青少年特点的安全教育节目,并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公安部门要主动帮助所辖地段的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对一切妨碍、扰乱校园正常秩序及伤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事件,要从速、从严处理,坚决打击;要认真维护好交通秩序,确保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要认真对学校消防设施及有关工作进行检查,帮助学校做好消防及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并对中小学生进行必要的自救自护训练。
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要加强校园周边文化市场的管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公安等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通力合作,严禁在学校周围200米以内开设游戏机室、录相室、歌舞厅、严禁向青少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有害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严禁电子游戏机室在国家非法定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动物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发。
建设部门应每年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房屋进行1至2次安全检查。凡发现校舍存在质量与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通知其停止使用,并及时加固或推倒重建。新建校舍工程,必须纳入建筑市场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备案制,以确保工程质量。
卫生防疫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经常组织对学校的饮食、饮水卫生进行检查监督,防止急性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对学校周边的食品店和摊贩,要加强卫生检查和从严控制发证。工商及城管部门对学校周边的食品店和摊贩应进行清理,坚决取缔无证经营。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中小学组织校外活动提供安全的交通工具,安排技术可靠的驾驶员驾驶。要教育广大师生遵守交通规章,维护交通秩序,不要乘坐无证无照和国家禁止载客的车船,禁止向中小学生提供病车、病船。

四、家长对青少年安全负有直接监护责任。 家长是青少年成长的法定监护人,既要尊重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青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也要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引导青少年,使他们健康成长。
各级政府要积极争取共青团、妇联、工会、青年联合会、社区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帮助和支持搞好家庭教育,共同关心和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学校要把安全教育作为对家长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使家长了解和掌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校外活动安全、体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以及其它安全事故中的应急、自救、救护的基本常识,共同担负起安全教育的责任。家长要认真安排好孩子节假日的娱乐和社会交往活动,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履行好孩子校外监护的职责。中小学要建立家访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要建立家长委员会,保持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及时通报安全注意事项,帮助家长确保学生的校外安全。
各地和有关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立即行动起来,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迅速贯彻落实,严防青少年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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