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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16号
  • 【发布日期】2000-03-30
  • 【生效日期】2000-03-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等部门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外经贸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意见
(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省财政厅 2000年3月)

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简称:境外加工贸易,下同),是当前进一步对外开放,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增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精神,现就鼓励我省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技术、设备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当前,要按照国办发〔1999〕17号文件要求,有领导、有步骤地组织和支持一批有实力、有优势的省内企业走出去,以现有设备和成熟技术,在有条件的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从而扩大出口,促进省内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省对外经济的发展。
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贸易为先导、效益为中心的基本原则。在行业选择上,以设备、技术上有较强优势的轻工、纺织、机械、电子、服装、医药等行业为重点;在投资主体上,以实力强、管理规范、有一定出口实绩、出口产品有较好信誉的省内生产企业和有生产实体的外经贸企业为重点;在投资方式上,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从事散件组装及加工生产为重点;在地区选择上,当前可以主要选择非洲、南亚、中亚、中东、东欧、俄罗斯、南美等一些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与我关系友好、双方有相当经贸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与我国签有投资保护协定及避免双重征税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重点。

二、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有关鼓励政策
经国家批准从事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凭外经贸部核发的《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可享受以下鼓励政策:
(一)资金鼓励政策。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关于下发〈关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的信贷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230号)规定,凡符合规定贷款条件的企业,有关银行对其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优先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贷款以人民币为主,对项目确有需要的,银行可发放短期外汇贷款。银行可在对企业统一授信的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状况、出口规模以及预计境外带料加工项目的能力等,核定企业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信贷额度。对资信状况和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其境外带料加工项目效益明显,还本付息有保证的,贷款利率可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下浮。
2.根据外经贸部《关于申报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扶持境外加工贸易有偿使用项目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等232号)规定,国家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项目由中国进出口银行评估、放款和回收。
3.根据外经贸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企业利用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字第120号)要求,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从援外优惠贷款、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中得到资金支持。
4.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08号)规定,为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允许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将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充实到资本金。对已经国家批准举办的具有境外加工贸易性质的境外企业也可在获利后5年内将所获利润充实到资本金,免交其应上交财政的投资收益。
5.对境外加工贸易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资金优先提供出口信贷。有关银行应根据《 贷款通则》及企业的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和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实际生产规模等指标,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国内企业核定该项目出口信贷额度,在额度范围内简化审批手续。
6.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管局《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273号)规定,从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周转外汇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国家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2个百分点。
7.根据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加工贸易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415号)规定,从事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企业申请批准的人民币中长期贷款,银行按正常的贷款利率执行,国家由中央外贸发展基金对出口企业贴息利息总额的50%。
8.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申请批准的以设备、零部件等形式的投资,可申请享受省技术改造贴息基金的贴息。各市、州、县(市、区)政府也应在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外汇管理政策。
1.根据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外汇管理的通知》(〔1999〕外经贸计财发第195号)规定,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免交汇回利润保证金。
2.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购汇或汇出外汇的,需事先进行外汇风险审查,待办完国内各项审批手续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汇出核准手续;不涉及购汇或外汇汇出的,可不做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和外汇风险审查,企业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投资主体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3.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涉及外汇收、付的,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作为先期投资的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的出口,企业应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海关报关单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如属正常出口收汇的,企业应凭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出口合同等材料,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可适当延长境外加工贸易项目设备、技术、零部件、原材料的出口收汇核销期限。
(三)出口退税政策。
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76号)要求,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含实物性投资)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实行出口退税,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在获得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后,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退税率按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有关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39号)规定,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货物,仍应实行“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对企业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方式出口的非自产二手设备,可凭普通发票等有关凭证申报办理退税,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计算退税。
(四)金融服务和政策性保险鼓励政策。
1.省内各级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本系统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优势,为全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清算、咨询等金融服务。
2.发挥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为境外加工贸易等国家鼓励出口的项目、产品提供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动乱、政府征用)及非商业性风险保障。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出口的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条件提供保险。适当提高对拉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的出口信用保险国家限额。同时,国家将尽快研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
(五)其他鼓励政策。
1.为引导企业在项目的选择方面符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符合全省境外投资的总体布局,省经贸委将会同省外经贸厅在国家经贸委拟定的第一批《国家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五大类、91件产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出《吉林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同时,将建立“全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库”,对列入项目库的企业,指导他们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促进入库项目成熟一批,申报一批。
2.已获准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生产企业,如尚未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审函字第553号)要求,可向省外经贸厅提出申请,按申报程序办理自营进出口权。
3.境外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设备、技术、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许可证或配额,给予优先安排。
4.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货物的出境,海关要提供通关便利,实行“全天侯、无假日”的预约工作制度;经企业申请,海关可派员到出口企业,上门执行监管任务。对需要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要力争在装箱发运前做好检验和熏蒸检疫工作,避免货物压港压库,使货物在进口国顺利通关。对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机构要给予更为便利的服务。
5.根据外经贸部、外交部《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外派审批手续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182号)精神,简化对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派审批手续。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确定适当数量的经贸业务骨干,实行简化对其临时出国(境)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省外经贸厅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审定后,在《出国(境)任务批件》的备注栏中注明“境外加工贸易、一年内多次有效”字样,企业持《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外经贸部批准证书到省外办办理护照、签证手续。到未建交国家、敏感、热点国家(地区)和港、澳、台地区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的企业,其经营管理人员外派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已在境外投资,从事境外加工贸易业务且带料出口成绩较好的企业,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对从事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进行确认和补办手续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海函字第536号)要求,可向外经贸部申请确认或补办手续,经确认或补办手续的企业,可享受有关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方面的扶持政策。

三、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度及工作时限
根据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境外带料加工装配项目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9〕外经贸政发第263号)规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的同时分送省外经贸厅和省经贸委备案。
(二)省直企业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申报。
(三)省内其他企业,由企业注册地的市、州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经贸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形式正式文件,联合上报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
(四)各级经贸部门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编制境外带料装配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厅外经〔1999〕344号)要求,做好初审工作,侧重对项目投资主体的生产经营、发展潜力和境外项目的投资规模、自有资金来源、产品结构等国内问题进行审核;各级外经贸部门侧重对项目的投资国别地区的政局状况、国别政策、当地及周边市场、投资环境、主办单位进出口情况等涉外问题进行审核。在企业有关材料备齐的情况下,省外经贸厅、省经贸委各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者,形成正式文件一式两份,联合上报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

四、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一)建立吉林省境外加工贸易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主要研究确定我省境外加工贸易业务中的重大事宜,制定政策及管理规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从财政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咨询、人员培训等各方面为企业服务。此项工作由处外经贸厅牵头,会同省经贸委和财政厅组织实施。工作协调会议成员单位有省国税局、外汇管理局、外办、长春海关、检验检疫局等部门组成。
(二)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我省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产品目录和地区、行业发展现状,制订本地区、本行业的境外加工贸易年度工作方案,认真做好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对本地区、本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和项目要给予重点指导和支持。
(三)建立相对集中的海外投资区域,为省内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业务提供有效服务。可在我省承担的援外工程以及已经建立的境外生产企业、贸易公司的基础上,在相对成熟的某一区域先行启动,逐步拓展。具体方案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经贸委研究制定。
(四)积极做好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归口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经贸委及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境外加工贸易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归口管理。要注重项目的效益和质量,引导企业做好项目前期考察和论证工作;要督促境外企业的中方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进行科学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境外资产的保值增殖;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及我驻外经(商)参机构的联系,及时了解境外企业的情况,积累成功经验,指导国内企业进一步扩大对外投资;要加强境外企业的统计工作,特别要做好境外加工贸易带动我省设备、原材料、零部件、散件出口的统计工作;要注意研究工作中的新问题、新动向,为企业提供有效的服务和支持。
境外加工贸易企业的中方主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境外项目的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境外企业管理制度,确保境外资产的保值增值。境外企业要研究和遵守所在国的有关法律,建立健全以财务管理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服从我驻当地经(商)参机构的指导和协调,确保投资效益,按时归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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