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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 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0]21号
  • 【发布日期】2000-03-24
  • 【生效日期】2000-03-2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 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委托
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2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 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由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适用前款规定”的精神,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鲁政办发〔1993〕77号)关于公物拍卖机构由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和管理的规定,省政府确定,委托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指定公物拍卖机构。凡符合条件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程序向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指定后方可从事公物拍卖业务。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要委托由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被指定的拍卖机构要严格按《 拍卖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开展公物拍卖业务,规范拍卖行为。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拍卖机构从事的公物拍卖业务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指定的公物拍卖机构在执业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有随时不指定的权利。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按规定委托、拍卖机构擅自从事公物拍卖业务,以及在公物拍卖中违反法律法规,不进行资产评估、不公开拍卖、公物拍卖收入不上缴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赔偿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000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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