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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 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0]33号
  • 【发布日期】2000-03-23
  • 【生效日期】2000-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 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
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3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发展粮食生产,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范围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黔府发〔1999〕37号)已明确:“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省的小麦、桂朝稻不再作为定购品种,退出保护价范围。”这是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通知》精神,针对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中出现的新情况作出的重要决策。去年,各地在秋种工作中,加大了粮食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力度,农民根据市场需求扩大了其他农作物的生产。
(二)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我省的玉米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二、关于退出保护价收购粮食品种的收购政策
(一)对我省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要拓宽收购渠道,允许经省或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批准的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直接收购、经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鼓励粮食生产者通过批发市场出售,粮食集贸市场要常年开放。对于2000粮食年度以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的这部分粮食,仍纳入超储补贴的范围,继续由粮食风险基金给予超储补贴,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抓紧销售,防止出现潜亏。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加大粮食市场管理的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未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品种的市场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等非法活动。
(三)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退出保护价收购的部分粮食品种收购资金的供应工作,按照“库贷挂钩、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提供贷款,积极支持国有粮食购企业的购销活动。

三、大力发展优质粮食品种,切实做到优质优价
各地要做好调整优化粮食和农业生产结构的工作,大力推广优质粮食品种,鼓励和引导农民根据市场需求扩大优质粮食品种的生产。要逐步实现产业化经营,实行产、供、销一体化,发挥整体优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搞好服务工作,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合理制定优质粮食品种的收购价格,做到以质论价,优质优价。

四、加强对部分粮食品种退出收购范围的宣传工作
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是国务院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不仅有利于促进农民调整和优化粮食及农业生产结构,也有利于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部分粮食品种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对做好粮食供求平衡,推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意义。要尽早向农民公布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政策精神,切实加强宣传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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