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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702
  •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0]10号
  • 【发布日期】2000-03-23
  • 【生效日期】2000-03-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机构改革中档案归属与流向处置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0〕1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全省机构改革中档案的管理,保证国家档案的安全,防止档案泄密和流失,合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机构改革中,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清理和交接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销毁档案。凡新设置的部门、单位都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省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79年以前(含1979年),市、州、县(区)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89年以前(含1989年)形成的,反映本机关基本职能活动的档案资料皆应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已由部门档案馆接收进馆的除外),具体接收范围按《档案馆工作通则》第六条的规定,由同级档案局(馆)确定。

三、省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80年以后(含1980年),市、州、县(区)直机关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在1990年以后(含1990年)形成的档案,其归属与流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撤销的部门、单位(包括临时机构),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其职能归属的主要部门、单位代管,不得分散。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合并组成新的部门、单位时,原部门、单位的档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由新组建的部门、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和利用。
(三)一个部门、单位的职能和内部机构分解到两个以上部门、单位时,其档案不得分散,应作为一个全宗移交给同级国家档案馆,或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继承原部门、单位主要职能的部门、单位单列全宗保存,并同有关部门、单位商定该部分档案的共同利用及其他有关问题。
(四)机构保留但名称更改或职业与业务范围部分发生变动的部门、单位,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部门、单位继续保管,不得分散。

四、机构改革中成建制转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部门、单位,在转制之前形成的档案原则上应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确因工作需要,可暂由转制后的行业办公室或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代管,何时移交,由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后确定。

五、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出本部门、单位档案的归属与流向意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开展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

六、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应符合接收标准,并附有该部门、单位“组织沿革”、“大事记”、“全宗介绍”等有关资料。

七、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在机构变动前后的档案全宗划分及其原部门、单位档案馆馆藏档案的归属与流向,由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后确定。

八、机构改革中撤并、划转的部门、单位,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手段,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严防泄密事件和流失现象的发生。档案整理或移交工作要同机构改革同步或超前进行,严防因机构变动、人员调整,档案无人过问现象的发生。档案人员要履行职责,认真清点核对本单位的档案,做到帐物相符,严防流失。

九、各级国家档案馆在接收档案时,要严格履行交接手段,保证接收进馆档案的完整性,并按规定整理好。交接双方必须按照移交目录清点核对,主管领导要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十、机构改革中,凡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吉林省档案条例》等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予以惩处: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擅自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以及私自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有其他不当行为的。

十一、机构改革中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应及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共同协商、妥善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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