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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环保局关于 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办发[2000]22号
  • 【发布日期】2000-03-21
  • 【生效日期】2000-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环保局关于 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环保局关于
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0〕2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局《关于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情况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十一日
关于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情况的报告

省政府:
1999年12月9日至11日,国家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检查团对我省及济南、青岛两市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进行了检查。检查团对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我省及两市政府对此项工作给予了充分重视,在全社会进行了认真的宣传发动,并把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纳入了制度化、法制化管理;有效地控制了进油渠道,加大了关闭取缔小(土)炼油专项治理力度,堵住了含铅汽油来源。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检查团也指出了我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加强调查研究,详细准确掌握小(土)炼油具体情况,继续进行专项整治;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搞好配合,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加强环保监测硬件建设,进一步完善监测手段。
根据国家检查团的检查情况和提出的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我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部门间协作与配合。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环保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省石油公司共同组织实施。省环保局对全省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销售的无铅汽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标准的不准销售,对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犯规定销售含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大管理力度,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级石油公司要加强全省无铅汽油批发业务的管理,保证全省无铅汽油的油品供应。

二、强化措施,全面完成淘汰车用含铅汽油工作。济南、青岛、烟台等9个应于1999年7月1日前完成任务的重点城市,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巩固淘汰含铅汽油工作成果,努力控制汽车尾气污染。其他市地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29号文件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77号)抓紧组织部署,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于2000年7月1日前完成任务。

三、抓好停止生产70#汽油工作。国家明确要求,2000年1月1日起停止生产70#汽油。此项工作由省经委牵头,省环保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石化厅参加,对我省小炼油企业停止生产70#汽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发现仍未停止生产的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对取缔“土炼油”的监督管理。结合正在进行的“五小”企业关停工作,对“土炼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油田所在市地经贸、环保、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要采取统一行动,对油田周围和边界地区的个体土法炼油依法进行取缔。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山东省环保局
二000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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