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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第六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0]6号
  • 【发布日期】2000-03-06
  • 【生效日期】2000-03-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第六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
第六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黔府发〔2000〕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为企业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国家有关部委1999年12月和2000年2月公布取消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精神,现将第六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费项目所涉及的各级执收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同级物价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变更手续。

二、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力量对近年来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检查,省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对仍在向企业收取或变相收取已取消收费项目的,一经查出,要将其非法所得清还给原缴费单位或个人,无法清退的,全部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同时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取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这次取消的部分收费项目,省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已先期通知执收部门和单位停止收取的,按省有关部门要求执行。其余取消收费项目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贵州省第六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三月六日

贵州省第六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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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 │序│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 │号│ │ ┃
┠──────┼─┼─────────────┼───────────┨
┃一、经贸 │1 │机电设备委托招标服务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 │ │(中标设备服务费仍按价费 │价费字〔1992〕581号 ┃
┃ │ │字〔1992〕581号和黔财综字 │黔财综字〔1998〕60号 ┃
┃ │ │〔1998〕60号有关规定执行) │ ┃
┠──────┼─┼─────────────┼───────────┨
┃二、交通 │2 │新增车辆公路建设费 │黔府办发〔1995〕79号 ┃
┃ ├─┼─────────────┼───────────┨
┃ │3 │水上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 │ │ │价费字〔1992〕191号、 ┃
┃ │ │ │价费字〔1993〕17号 ┃
┃ ├─┼─────────────┼───────────┨
┃ │4 │消除污染管理费 │同上 ┃
┠──────┼─┼─────────────┼───────────┨
┃三、劳动和社│5 │援外职工劳动保险证明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会保障 │ │ │ ┃
┠──────┼─┼─────────────┼───────────┨
┃四、新闻出版│6 │插图版面国际展览评审鉴定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 │ │ │价费字〔1992〕402号 ┃
┃ ├─┼─────────────┼───────────┨
┃ │7 │审查音像制品费 │黔新出〔1991〕28号 ┃
┠──────┼─┼─────────────┼───────────┨
┃五、海关 │8 │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 │ │ │价费字〔1992〕293号 ┃
┃ ├─┼─────────────┼───────────┨
┃ │9 │查单费 │同上 ┃
┠──────┼─┼─────────────┼───────────┨
┃六、环保 │10│机动车尾气检测费 │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规┃
┃ │ │ │定 贵阳市有关部门规定┃
┃ ├─┼─────────────┼───────────┨
┃ │11│最佳环保应用技术评审费 │国家环保总局规定 ┃
┃ ├─┼─────────────┼───────────┨
┃ │12│环保科技成果证书工本费 │国家环保总局规定 ┃
┃ ├─┼─────────────┼───────────┨
┃ │13│环境工程设计证书评审费 │国家环保总局规定 ┃
┠──────┼─┼─────────────┼───────────┨
┃七、外汇 │14│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 │ │ │价费字〔1992〕196号 ┃
┃ ├─┼─────────────┼───────────┨
┃ │15│外债登记证费 │同上 ┃
┃ ├─┼─────────────┼───────────┨
┃ │16│转贷款登记证费 │同上 ┃
┃ ├─┼─────────────┼───────────┨
┃ │17│出口收汇核销单工本费 │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
┃ │ │ │价费字〔1992〕623号 ┃
┃ ├─┼─────────────┼───────────┨
┃ │18│进口付汇核销单工本费 │财政部、原国家物价局 ┃
┃ │ │ │财综字〔1995〕144号 ┃
┃ ├─┼─────────────┼───────────┨
┃ │19│携带外币出境许可证费 │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 ┃
┃ ├─┼─────────────┼───────────┨
┃ │20│进口付汇备案表工本费 │地方外汇管理局规定 ┃
┠──────┼─┼─────────────┼───────────┨
┃八、司法 │21│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管理费│〔1986〕司发计字第164 ┃
┃ │ │ │号 ┃
┃ │ │ │黔司发〔1996〕第91号 ┃
┃ ├─┼─────────────┼───────────┨
┃ │22│乡镇法律服务所管理费 │司发〔1990〕166号 ┃
┃ │ │ │黔司发〔1992〕18号 ┃
┠──────┼─┼─────────────┼───────────┨
┃九、公安 │23│支线占道管理费 │〔1992〕黔价非字116号 ┃
┃ ├─┼─────────────┼───────────┨
┃ │24│干线占道管理费 │同上 ┃
┃ ├─┼─────────────┼───────────┨
┃ │25│大型汽车年度通行证费 │同上 ┃
┃ ├─┼─────────────┼───────────┨
┃ │26│小型汽车年度通行证费 │同上 ┃
┃ ├─┼─────────────┼───────────┨
┃ │27│三轮摩托车年度通行证费 │同上 ┃
┃ ├─┼─────────────┼───────────┨
┃ │28│二轮摩托车年度通行证费 │同上 ┃
┃ ├─┼─────────────┼───────────┨
┃ │29│人力车年度通行证费 │同上 ┃
┃ ├─┼─────────────┼───────────┨
┃ │30│汽车临时通行证费 │同上 ┃
┃ ├─┼─────────────┼───────────┨
┃ │31│汽车临时停车证费 │同上 ┃
┃ ├─┼─────────────┼───────────┨
┃ │32│汽车定点停车证费 │同上 ┃
┃ ├─┼─────────────┼───────────┨
┃ │33│对符合两年审验驾驶执照并免│公安部门规定 ┃
┃ │ │身体检查的驾驶员,要求每年│ ┃
┃ │ │年审和体检的收费(详见说明)│ ┃
┠──────┼─┼─────────────┼───────────┨
┃十、药监 │34│药品广告审批费 │黔卫计字〔1994〕342号 ┃
┃ ├─┼─────────────┼───────────┨
┃ │35│移植省外地方标准收载品种申│同上 ┃
┃ │ │报生产审批费 │ ┃
┃ ├─┼─────────────┼───────────┨
┃ │36│申请生产省内和国家药品标准│同上 ┃
┃ │ │收载品种审批费 │ ┃
┃ ├─┼─────────────┼───────────┨
┃ │37│医疗器械企业标准审定费 │黔药局财字〔1993〕167 ┃
┃ │ │ │号 ┃
┃ ├─┼─────────────┼───────────┨
┃ │38│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费 │同上 ┃
┃ ├─┼─────────────┼───────────┨
┃ │39│药品生产经营合格证费 │黔价非字〔1994〕第49号┃
┠──────┼─┼─────────────┼───────────┨
┃十一、广电 │40│影视节目审批费 │黔价经字〔1997〕18号 ┃
┠──────┼─┼─────────────┼───────────┨
┃十二、公安、│41│在审核发证、发照及其年检工│有关文件或有关部门规定┃
┃工商、税务、│ │作中搭车征订各类报刊、资料│ ┃
┃交通、环保、│ │的摊派收费(如:驾驶员年检│ ┃
┃卫生、质监、│ │中征订《交通安全报》、“交│ ┃
┃城建、文化等│ │通与安全”专利收费等) │ ┃
┃ ├─┼─────────────┼───────────┨
┃ │42│附加在发证、发照及其年检工│同上 ┃
┃ │ │作中的各种类型代办费(经省│ ┃
┃ │ │财政、物价批准并签有书面委│ ┃
┃ │ │托合同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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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根据有关规定,对持有准驾车型A、B、N、P驾驶证的,持有准驾车型C驾驶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和年龄超过60周岁的,每年审验一次;对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两年审验一次,免身体检查。“从事营业性运输”是指车辆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取得面向社会提供客货运输有偿服务的行为;为本单位(含企业)生产、生活提供服务的车辆,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的范围。凡符合两年审验一次的驾驶员,已经1999年年审的,2000年只签审验单,不收任何费用。本通知公布前已进行2000年年审的,应另行加盖至2002年有效的审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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