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消除白色污染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消除白色污染的决定
(2000年3月2日琼府〔2000〕1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护和改善我省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省建设目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就我省消除“白色污染”,对生产、销售和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餐具、薄型塑料袋、鞋等塑料制品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建生产一次性使用的不可降解的塑料餐具、薄型塑料袋、鞋等塑料制品项目。
二、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生产一次性使用的不可降解的塑料餐具、薄型塑料袋、鞋等塑料制品的企业,没有回收措施的,必须在一年内进行技术改造,生产符合国家标准(GB18006.1-1999)的一次性可降解餐具和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产品。
三、从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没有标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回收标志的一次性使用的不可降解塑料餐具。
不可降解塑料餐具的生产者、销售者和在经营中使用不可降解塑料餐具的经营者,对不可降解塑料餐具负有回收利用的责任。生产者必须在产品上标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回收标志,设置回收不可降解塑料餐具的站、点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3年内回收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四、从2000年5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0.025毫米)不可降解的塑料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业企业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经营销售和使用塑料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五、从2000年5月1日起,旅馆业及游泳场等公共场所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鞋。
六、鼓励使用布制、纸制等可重复使用的购物袋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纸类、食用粉类、植物纤维类、可重复使用的餐具,以及竹、草、藤制的一次性环保拖鞋。
七、有关单位要在机场、码头、长途汽车站、居民生活区、重点风景旅游区(点)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收集装置,并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或者堆放造成“白色污染”的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
八、消除“白色污染”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消除“白色污染”工作负总责,并全面组织实施。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消除“白色污染”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及环卫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实施管理。
九、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鼓励、扶持企业生产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可降解餐饮具及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替代品,同时鼓励、扶持兴建回收利用废塑料资源的项目,进一步扩大资源的再利用。同时,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防止和消除“白色污染”。
十、违反本决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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