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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全省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2
  • 【发布文号】赣府发[2000]5号
  • 【发布日期】2000-02-25
  • 【生效日期】2000-02-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全省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全省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赣府发〔2000〕5号2000年2月25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切实转变乡镇企业经营机制,加快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从战略高度来认识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省乡村集体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初步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的来看,产权改革的面还不广,力度还不大,措施还不到位,差的改不动,好的不愿改。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进这项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长远利益和大局利益出发,思想更解放一点,胆子更大一点,措施更有力一点,力求全省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经济效益有一个根本性的突破。
推进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实际出发,把解决当前的突出总是与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结合起来,为乡镇企业的跨世纪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推进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着眼于强化企业发展的动力机制,通过明确产权主体,理顺权责关系,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逐步向“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目标迈进。要把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结构调整、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加强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上规模、上水平,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竞争能力,实现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新飞跃。

二、要从实际出发选择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形式,不搞一刀切
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要结合企业和当地实际,选择适当的改制形式:
(一)进行公司制改造。部分大中型企业,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为主要形式,实行规范的公民制改造。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发行股票,转为上市公司。
(二)积极推行股份合作制。在具体操作中,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股份合作方式。股权应相对集中,鼓励企业法人代表、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多持股、持大股。
(三)发展乡镇企业集团。以一个或几个企业为龙头,通过联合、兼并或资产重组,组建同行业或多种经营的企业集团。组建企业集团要防止强迫命令,各级政府要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加强引导。
(四)采取出售、拍卖、兼并、破产等形式,推动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重组,大胆推进集体所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要积极吸纳社会各类资金和境外资金到乡镇企业参股或买断股权。
(五)通过租赁、托管等方式引进管理,改善和优化产权控制,提高效率。

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要合理界定企业中的国有和集体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实行联营、股份经营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农村集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瓜分、侵占集体资产。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市场法则来搞活企业。要对企业资产进行科学评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根据原始资本金投入和劳动创造形成资产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产权归属。对一些难以划清投资主体的,应充分考虑企业性质、原始资本、劳动积累、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合理确定。评估后的国有、集体资产,应在征得所有者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作不同方式处理。集体资产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按一定方式量化到各个主体。
(二)要妥善处理好企业债务。要把处理好企业债务作为推动乡村集体企业产权改革的重要措施来落实。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债权金融机构的意见,严禁逃废金融债务。企业的债权债务,经当事双方协商,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可采取债权转股权、以物抵债、适当减免、挂帐停息、挂帐计息不付息或缓付息等不同办法处理,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各地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地实际制定一些具体的增资减债措施,灵活处理好企业债务。
(三)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各地的乡村集体企业发展水平不一,企业的资产结构、负担状况、市场前景等情况也千差万别。因此,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的原则,不要硬套一个模式,不强求统一进度。要从企业的具体情况出发,认真调查研究,充分酝酿,区别不同情况,在改制形式、股权设置、持股比例、分配方式、扶持政策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与方案。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充分尊重群众的创造,鼓励大胆试、大胆闯。
(四)要切实保障改制后企业的合法权益。原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可按规定享受原有的各项优惠政策,其财务及统计渠道不变。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对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给予大力支持,改制中涉及的各项正当收费应尽可能就低不就高。严禁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为乡镇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加强和完善管理。改制企业在根据不同的改制形式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体制,完善企业用工、分配制度,加强财务、成本、质量等各项管理,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改制为公司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企业章程,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行民主管理。乡村集体企业改制后,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能放任不管,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管理水平,搞好服务。

四、加强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
乡村集体经济是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搞好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县(市、区)、乡(镇)两级要加强领导。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把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作为新时期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来抓,要集中时间、集体精力、集中人力,打好改革攻坚战。
乡村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有关中介机构要积极为改革提供优惠服务。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加强指导。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参谋,搞好规划、协调、监督、服务工作,并对改制工作进行督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改制中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使改革顺利、健康向前推进。
各地收到文件后,应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并切实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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