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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 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0]6号
  • 【发布日期】2000-02-18
  • 【生效日期】2000-02-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 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
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政发〔2000〕6号2000年2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若干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切实做好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加大国有企业实施破产工作的力度。对产品没有市场、长期亏损、扭亏无望和资源枯竭的国有企业,特别是纺织、冶金、煤炭、有色、机械、军工等重点脱困行业的此类国有企业,本着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同国力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实施破产,并争取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二、国有企业实施破产要坚持规范操作。原则上分为破产准备、破产申请与受理、破产宣告与清算、破产财产处置与清偿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五个阶段。企业实施破产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进行。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

三、对列入国家计划实施破产的企业,享受银行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政策,省级各国有商业银行要积极配合,予以支持。破产企业处置土地使用权和破产财产所得首先用于安置职工,变现收入不足以安置职工的,其不足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担。

四、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破产期间的职工待遇,比照所在城市下岗职工的待遇执行,由破产清算组会同原企业解决。难以解决的,可由同级财政部门垫支或采取其他途径借支,破产终结后用变现收入归还。职工安置采取多渠道、多形式解决。(一)随资产安置,由收购单位接收,有多个收购单位的,按资产份额同比例接收。(二)鼓励家在农村的单身职工,自愿返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所在乡(镇)要予以接收,并在落户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落户后按《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给予略高于城市职工安置费用的经济补偿。(三)提前退休,从法院宣告破产之日起一年内为限,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可以提前退休。(四)组织职工签订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有关规定规范管理,可以由行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管,也可以由职工自行选择其他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管。

五、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破产期间的职工生活费,破产终结后的职工安置费,以及按国家规定不得纳入核销范围的专项生活贷款,依次从企业资产变现收入中提取。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破产后,其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发放;企业破产时,应优先清缴所欠社会保险费用,其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别按企业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25%和6%的比例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免除企业破产前欠交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滞纳金。由接收单位负责安置和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安置费,按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拨付。破产企业所办学校、医院等非经营单位,同资产、职工和每人3年平均工资成建制地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当地政府部门要予以接收。

六、各有关部门都要为企业破产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所在城市水、电、气等公共设施部门应保证职工正常生活需要。破产企业的债务担保,凡属行政干预以及其他部门违背企业意愿强制担保的,可解除担保责任,由破产清算组与有关债权人从实际出发,妥善予以解决。

七、鼓励优势国有、集体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各地市、各部门要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从结构调整的整体需要出发,对所属企业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有一定优势和潜力、需要通过兼并实现扩张的企业名单和亏损严重、需要通过被兼并实现脱困企业的名单,并为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兼并主动搞好服务。企业间的兼并应坚持自愿原则,避免采取行政手段勉强“撮和”。兼并前企业双方要签订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各自主管部门批准。

八、对符合条件的优势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积极争取列入国家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精神,享受免除欠息和兼并后5-7年贷款利息的政策。被兼并企业的资产一次性划给兼并方,兼并方要同时承担债务和负责接收职工。

九、对企业跨地区的兼并,其各项税收维持原上缴渠道不变。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其资产可以不再进行评估;土地以划拨方式由兼并方使用,按国家规定免收各种税费。

十、在实施企业兼并中,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资产划转手续,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土地转移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企业更名注册手续,有关银行要及时办理债务转移及呆坏账准备金核销手续。对兼并后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销路、发展有前途的,各国有商业银行要在贷款上给予支持,同时从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基金中拿出20%的额度专项用于贴息。

十一、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要严格按照债权转股权的范围和条件,结合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大中型企业扭亏脱困的实际,认真做好申报工作,争取我省有较多的企业进入债转股行列。已经推荐的债转股企业,要实事求是,精心编制方案,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加强与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驻陕机构的联系。各国有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驻陕机构,要加快对已经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尽快划转债务,签定协议,抓紧实施,争取用较短的时间完成,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予以密切配合。

十二、地方金融机构(包括省、市财力控股的地方金融机构)要积极研究制订支持国有企业减轻债务负担的方案,比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贷款实施债转股。对各级财政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财政周转金,凡符合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参照债转股的办法转为股权。允许企业之间的欠款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相互转为股权。

十三、凡经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可以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改为有限责任公司。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范运作,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对运作规范的股份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上市。

十四、对债转股企业分流的富余人员,原则上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经费继续采取“三家抬”的办法解决,其中财政托底部分,按股本比例由同级财政负担。对企业所办中小学和医院等,逐步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所需经费由企业和政府共同承担,逐步过渡到由政府承担。企业自办的食堂、浴室、招待所等后勤服务机构,逐步转成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十五、减轻破产兼并企业和债转股企业的负担。凡属政府部门正常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律禁止收费。咨询、审计、评估等中介服务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破产企业诉讼费用视不同情况适当减收或免收。为加强对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各地市和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

十六、本规定适用于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和经过批准的债转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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