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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2305
  • 【发布文号】昆政发[2000]9号
  • 【发布日期】2000-02-15
  • 【生效日期】2000-0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商贸企业 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商贸企业
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00年2月15日昆政发〔200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实现我市国有商贸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2000年财政扶持商贸企业的有关政策如下:

一、二000年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和重点
(一)国有企业是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商贸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有商贸企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改革和发展中,我市国有商贸企业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设施陈旧、网点减少、经营机制不活、资金短缺、潜亏严重、债务和冗员负担过重。这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市委七届二次全会制定了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我市200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目标:75%以上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5%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基本完成“放小”任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当年安置率70%以上。
(三)今年我市流通工作要围绕一个目标、抓住三个重点,即:努力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以“放小”为重点;以农村市场开拓为重点;以抓好粮、油、肉、菜、蛋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商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四)财政、国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企业改制中各项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资源配置职能。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在股权设置、净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等方面实施积极政策,实现我市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新突破;以“借改投”、“债转股”为主要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帮助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增资减债;健全社保体系,减轻企业负担,创造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和环境;继续保证“米袋子”、“菜篮子”工程资金需要。

二、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改制,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
(五)对国有商贸企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联合、兼并、租赁、承包、托管经营和出售等改制形式,实现因业制宜、因企施策。经营状况正常、职工有购买能力的企业可按股份合作制改制;连续亏损而资产尚存的企业可实行兼并、拍卖出售、转让,也可实行委托、分离、租赁经营或资产增值承包,盘活有效存量资产;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的企业实施破产。中小企业可进行工商联合,为大企业配套服务或加入大企业集团。改制企业按照《昆明市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市属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昆明市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制有关政策的补充规定》等设置股权、处置资产、安置人员、分配利润。
(六)加大政策力度,加快国有商贸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公司制改制步伐,扩大职工持股比例,鼓励职工持股会控股。
1、进行改制的企业,需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审计,潜亏及资产损失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批准后,可一次性冲减国有净资产。
2、市属大中型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净资产可部份用于职工出资配股、让渡、设置引进人才及经营者预留股。具体为:按职工出资额1:1比例配股,顺序为:应付工资结余、福利费结余、国有净资产;按职工出资额1:0.1-0.3比例让渡,一次性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按职工出资额1:0.1-0.5比例设置经营者配股及引进人才预留股,一次性从国有净资产中划出。
3、市属中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国有资产退出,其出售国有净资产收益优先用于安置原企业离退休人员所需养老保险及医疗、用于退养人员及遗属抚恤费用、用于原企业职工生活安置补助、用于预留经营者配股和引进人才配股。具体标准为:企业改制前的退休职工人均22000元,离休职工人均25000元,退养及遗属人均15000元,离退休职工、退养职工医药费人均15000元;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补助费人均22000-25000元;经营者的配股和引进人才预留股按出售净资产收益扣除离退休人员和优抚对象所需费用后的15%比例设置。国有企业净资产按上述标准处置后剩余部分出售给本企业职工,可按售价下浮购15%-25%。剩余部分作为负债借给企业无偿使用三年。
(七)市属国有小型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市财政借给企业、尚未实施“债转股”的技改资金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由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与财政部门重新办理借款手续。若净资产按最低标准安置离退休职工、抚恤对象、在职职工不足的,可将财政借款转为原企业的资产金用于安置职工。
(八)市属大中型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国有净资产存量较小的企业,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技改资金借款和流动资金借款实施“债转股”,增加“国有股本”。

三、支持技术进步和设施建设,支持市场开拓和商业营销
(九)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可按“ 两则”、“两制”规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半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十)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可分别按销售收入的1%-2%和0.5%-1%提取流动资金和网点仓库建设资金,该两项资金的提取,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列入企业当年成本费用,增加“国家资本金”。
(十一)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0.1%-0.5%提取科技创新、扩销促销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有贡献人员。
(十二)对新型营销方式、优势骨干企业、重点项目和因旧城改造后回迁的商业网点,给予项目资金贷款贴息。
(十三)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贴息200万元,扶持商(粮)办工业中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科技含量高、效益好的项目。

四、采取多种形式,增加企业资本金,改善企业负债结构,减轻企业负担
(十四)对销售增加、效益较好的企业及经营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企业、改革力度较大的企业、大中型骨干企业,其财政借款经企业申报,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借改投(债转股)”。未改制企业实行“借改投”转增“国家资本金”,改组成为股份制公司的企业,实行“债转股”转增“国有股本”。
(十五)继续实行所得税由财政返还企业的有关政策。对一般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按45%的比例分户返还企业。对组建集团公司的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全部返还企业。返还部分作为国家投资,转作企业“资本公积金”,并在“资本公积金”中单列“补充流动资金”项反映。改组设立股份制公司的企业,按实际上缴所得税的45%返还企业有偿使用;改组设立股份制集团公司的企业实际上缴的所得税全部返还企业,专项用于生产经营,并在“资本公积金”下单列“专项拨款税收返还”项反映。待公司增资扩股时,可按规定转增“国有股本”。
(十六)进一步扩大土地资产授权经营的适用范围。
1、经批准可将土地出让金注入国有企业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本”。
2、企业改制时,可将土地使用权采取作价入股、部分作价入股、保留划拨用地方式进行处置。
3、在企业兼并、出售、拍卖中,可将企业原划拨土地评估作价后,优先用于安置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
4、允许非上市企业通过交易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收益用于企业“增资减债”,发展生产经营。
(十七)改制企业出售国有净资产的收益或职工出资购买国有净资产应上缴国资部门的收益,三年内留给企业无偿使用。
(十八)改组为股份制的企业,按国有股本总额应分配的国有股股利、股红可暂不上交,作为负债,借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仓库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造,待公司扩股时增加“国有股本”。
(十九)利用财政资金,配合银行,帮助企业置换到期、逾期贷款,减轻企业的利息负担。
(二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3%法定比例缴纳在职人员养老保险统筹金,计入改制公司管理费用。改制前离退休人员费用(包括养老金、医药费、其它费用)允许分离,不计入公司管理费用。其开支渠道为:1、社保部门拨付的养老金;2、因离退休人员分离而转化为利润部分多缴所得税返还;3、国有股红;4、以上渠道开支不足计入股份公司管理费。
(二十一)对原由市财政直接拨补到企业的市属粮食企业及市食品、蔬菜、燃料、农资、禽蛋公司的退休人员补助,转入社保体系管理。

五、继续落实补贴政策,抓好“米袋子”、“菜篮子”工程
(二十二)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全市总规模3800万元,其虽:市级规模2342万元,县级规模1458万元。粮食风险基金专项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超储粮利息、费用补贴。
(二十三)建立地方政府专项储备粮食(贸易粮)2亿公斤,油脂300万公斤。其中:市级专储粮1.2亿公斤,油脂300万公斤;县级专储粮0.8亿公斤。储备粮权分属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储备费用按照事权,由同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市级专储粮每公斤补贴储备费用0.12元(含轮换费和财产保险费),油脂每公斤补贴储备费用0.40元;储备粮、油资金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补。县级专储粮补贴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十四)市级安排基本建设预算300万元,专项用于粮仓建设。
(二十五)市财政对市食品公司计划内经营的活猪,每头给予经营补贴12元;对30万头计划内上调活猪,每头给予饲料粮价差补贴15元、上调奖励6.5元。对县(市)、区食品公司计划内自收自销的活猪,每头给予饲料粮价差补贴10元,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元;对工矿区(官渡、西山、安宁、东川)食品公司计划内自收自销的活猪,每头由市奖励1元;对禄劝、石林县食品公司计划内上调活猪,每头给予运距补贴4元,对东川区食品公司计划内上调活猪,每头给予运距补贴5元,运距补贴由市财政承担;对规模化饲养、按计划上调的活猪,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其中:上调5000-9999头的,每头奖励10元,上调10000-19999头的,每头奖励30元,上调20000头及以上的,每头奖励35元。
(二十六)对昆明市肉联厂定额补贴250万元,专项用于确保2000吨市级储备冻肉的储备、供给;拨补冻猪肉价差补贴资金50万元,用于弥补市级储备冻肉销售倒挂价差。
(二十七)定额补贴20万元,用于供应回民的1000吨牛羊肉经营;定额补贴101万元,用于蔬菜经营及增加淡季和节假日的蔬菜供应量;定额补贴28万元,用于100吨鲜蛋的储备、经营;定额补贴100万元,用于市燃料公司经营蜂窝煤倒挂价差,保证两城区困难居民生活用煤;对市食品、蔬菜公司机关管理人员按原政策人均补助2500元;对市粮油食品公司居民口粮的人口管理业务,定额补贴15万元;对市粮食科研所的在职人员由财政定额补贴10万元。
(二十八)对“米袋子”、“菜篮子”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贷款,继续给予贴息。

六、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带动企业全面的科学管理
(二十九)试行《昆明市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企业经营的以产权为纽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
(三十)试行《昆明市对国有企业和单位委派财务总监试行办法》。向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重点工程及享受国家补贴的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和日常监督,督促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保护所有者权益。
以上政策在2000年试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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