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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602
  •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5号
  • 【发布日期】2000-02-13
  • 【生效日期】2000-0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意见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认真宣传、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以下简称《推广法》)和《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不断加大依法治农的工作力度,加强了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水利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农业机械化站、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建设,经过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和编制、人事、财政等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对推进全省农业科技进步,保证农业生产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贯彻《推广法》和《实施办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不顺,直接影响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积极性的发挥;二是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经费不足,推广工作难以正常运行,而且“抽血、截留、挪用”现象不断发生;三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补员工作不到位,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员业务素质较低,非专业人员顶岗问题依然存在;四是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本建设投资匮乏,设备陈旧,服务手段落后。特别是在近两年县乡机构改革中,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线断、网破、人散”的现象又有反弹,有的县乡政府无视《推广法》和《实施办法》随意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撤并、减员、削减经费,甚至变更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单位性质,变卖或承包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解聘人员,造成大量固定资产流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稳定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9号),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保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
要尽快理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为更好地发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作用,除重点林区乡镇林业站作为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外,各地必须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以县为主”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负责人任免调动、人员编制、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考核,农业技术推广项目审定与经费管理、农业技术推广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技术推广的规划与组织实施,以及有关执法与技术监督的领导工作由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主管。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各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必须在4月底前完成对所辖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负责人的重新考核、任命,上收所有在编人员档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站属资产进行清理及登记办证等项工作。在机构改革中,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得撤并,坚决纠正个别地方撤并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侵占所属资产的错误做法,依法保护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切实完成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定编补员工作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各级编制、人事、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的规定,继续共同抓紧做好核编和补员工作,核定后的编制不得挪作他用。各市编制、人事部门要积极督促检查县(市、区)编制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补员的审批工作。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补充的人员要从农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优秀农民技术人员中,经过严格考核、考试后公开录用。4月底前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主管部门要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现有编内专业技术人员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80%。要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予以清退。

三、保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经费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推广法》和国办发〔1999〕79号文件精神,将定性、定编、定员后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编制内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应按财政管理体制列入县乡两级财政预算,定额拨付。任何部门都不准“抽血、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各项经费。省、市、县要逐步增加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基本建设投资,省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选择重点县乡,市、县按1:1比例配套,用于改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服务手段。

四、完善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自我发展机制
鼓励和支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开展技术经营服务,按照有关规定经营化肥、农药、农膜、苗木和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兴办农产品加工、保鲜、储运等经济实体,建立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的合法经济组织,其纯收入的50%以上应用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发展,逐步完善自我发展机制。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国家给予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优惠政策,引导和扶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走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路子。

五、加强宏观调控管理
为加大宏观调控力度,进一步强化对农业技术推广“三定”和“达标”工作的监督检查,今后,国家有关部委及省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水利、畜牧、农机等有关部门在农业投资、立项和评选先进时,必须征得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市、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已达到标准的方可办理有关投资、立项和评选先进。凡未达到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和“达标”工作。未完成“三定”和“达标”工作的乡镇占全部乡镇数10%以上县(市、区),取消该县(市、区)立项和评选先进的资格;未完成“三定”和“达标”工作的县(市、区)占全部县(市、区)数10%以上的市,取消该市立项和评选先进的资格。

六、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领导
为确保我省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工作的落实,加大行政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整顿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加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建设,省政府将对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采取联席会议制度进行决定,召集人由主管农业的副省长担任,省编委办、人事厅、财政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畜牧总站、农机总站等部门为参加单位,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各市、县要组织力量,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务必于4月底前完成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工作。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组成检查组于2000年6月对全省74个农业厅(市、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不达标的单位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限期改正。

省农业厅
省水利厅
省林业厅
省海洋与渔业厅
200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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