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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0]14号
  • 【发布日期】2000-02-01
  • 【生效日期】2000-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
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1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一日
关于我省公墓清理整顿的整改意见
(省民政厅 2000年1月1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2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8〕102号)要求,在省清理整顿公墓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和民政、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从1998年10月至1999年9月,对全省33座公墓进行了重点清理,通过积极努力的工作,遏制了乱批乱建公墓,严格了公墓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是,我省公墓建设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全省共有16座公墓未经省民政厅批准,占清理公墓总数的48.48%,其中有的是当地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越权审批,有的未办任何手续,还有的以公益性公墓进行经营,无视国家对公墓建设的申报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

二、大部分公墓均不同程序地存在着建墓手续不完善、经营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的情况。

三、墓穴用地面积不按规定建设,超标现象较严重。

四、公墓布局随意性大,没有与城市的建设规划相衔接。公墓建设起点低,没有按照绿化、美化、园林化、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建设。

五、乱埋乱葬现象严重。据统计,每年进入公墓埋葬的骨灰、遗体仅为死亡人口总数的20%左右。
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对公墓管理的规定,乱批乱建公墓,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二是受封建传统的丧葬思想影响,在农村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边远山区,存在大坟头、大墓碑,甚至引发封建迷信活动,导致乱埋乱葬现象严重。三是殡葬改革相对滞后,推进力度相对较弱,法律法规宣传还需进一步加强。四是依法行政权威性、威慑性不够,个别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清理整顿公墓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我省公墓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制定全省公墓建设规划。根据各地、州、市的公墓建设规划,省民政厅制定全省以墓建设规划,报民政部审批,并严格按民政部批准的规划审批建设。

二、对现有公墓,严格按照《 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认真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审批管理。对当地确实需要,又不违背公墓建设规定,但未经省民政厅批准的公墓,应按民政部《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2000年3月30日前将申请补办手续的有关材料,按申报程序逐级报省民政厅审批。对已经省民政厅批准修建的公墓,尚未到工商、国土、物价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手续的,内部建设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整改,并在2000年2月29日前办理、完善有关手续。对在清理整顿中确定取缔和关、停、并的公墓,当地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解决。在解决过程中要做认真细致工作,严格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

三、严格按照国办发〔1998〕25号文件要求,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骨灰公墓的单人墓和双人合葬墓墓穴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公墓的单人墓穴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穴面积不得超过6平方米。今后墓地和骨灰存入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四、加强公墓单位的内部管理,搞好公墓的绿化、美化。严格禁止在公墓内建筑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修建宗族墓地,正确引导人民群众的丧葬行为。

五、建立公墓年度检查制度。省民政厅要根据公墓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公墓年检内容和程序,规范年检制度,公安、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使公墓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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