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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 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502
  • 【发布文号】鲁政发[2000]7号
  • 【发布日期】2000-01-14
  • 【生效日期】2000-01-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 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
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发〔2000〕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公安厅、建委、计委《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意见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改进户籍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工作,把这件好事办细办好,进一步促进我省的城市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二000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
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意见的报告

省政府:
近几年来,为促进我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推动经济发展,省委、省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调整改革。特别是实施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制度以来,对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推动农村生产力的进步和城镇服务业的发展,推进我省城市化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先进省份相比,目前我省的城市化水平还比较低,城市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辐射及带动能力还比较弱,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还很不适应。
为进一步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地向城镇转移,加快二、三产业发展,推动城市特别是小城镇建设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的范围
除《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地方城镇居民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4〕3号)中规定的范围以外,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如其自愿,均可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一)在城市建成区内兴办实业,投资达到一定数额,依照规定交纳税费,经营3年以上,并有合法固定住所,生活有保障的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在大中城市市区购买60平方米以上、在小城市及小城镇建成区内购买45平方米以上的成套商品住宅,持有合法的房产证,生活有保障的省内公民及其随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三)大、中城市引进的具有研究生学历或高级职称人才的直系亲属,小城市及小城镇引进的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以上人才的直系亲属。
(四)夫妻双方同在大城市建成区以外的郊区、中小城市及小城镇建成区内,有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及生活保障,从事非农产业3年以上的省内公民及其子女。
(五)现居住在城市市区、城镇建成区内的常住农村户口人员,凡从事非农产业,具有合法收入和生活来源的。

二、进一步明确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性质
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属非农业户口。办理了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与国家统一管理的城镇居民户口人员在迁移、征兵入伍、退役安置、劳动就业
、子女上学、粮油供应、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三、妥善处理进城落户人员的承包地
凡进县城及县以下城镇建成区落户的本省农民,对其原承包的土地,不得立即强行改变承包关系,本人自愿交出的,可交出;本人不愿交出的,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最长不超过3年),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凡自愿保留承包地的,应承担农村原有的义务。

四、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改进户籍管理,扩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范围,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各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及城镇建设的需要和承受能力,按照当前主要抓好县城和大城市郊区、工矿区和交通枢纽区中心城镇及传统大型集镇建设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征收城镇建设增容配套费。工作中要杜绝一切不合理收费。各级公安、建设、计划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协作配合,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把这项工作做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建设委员会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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