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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中办发〔1999〕30号文件进一步调整报刊结构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1602
  • 【发布文号】豫办[2000]1号
  • 【发布日期】2000-01-05
  • 【生效日期】2000-0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中办发〔1999〕30号文件进一步调整报刊结构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中办发〔1999〕30号文件进一步调整报刊结构的实施意见

(2000年1月5日豫办〔2000〕1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报刊结构的通知》(中办发〔1999〕30号)精神,完全符合我省实际,要全面地、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根据中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我省报刊结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省直厅、局、部、委、办一律不办报纸。原有的报纸,可划归党报主管主办。党报吸纳不了的要撤销。

二、各地(市)级(含省会城市)局、办、部、委不办报刊,现有的报刊一律划转或停办。

三、省广播电视报及地(市)广播电视报可划归当地党报主管主办,也可改由当地电视台或电台主管主办,亦可由电视台或电台联合主管主办,刊期一律为周一刊。

四、省直厅局可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实行限量发行,禁止用行政权力摊派征订。其余的合并或划转给出版社、党报来办,不得联办。出版社、党报吸纳不了的要撤销。

五、省委各部门所办期刊在数量上实行总量控制。原先办有期刊的,只保留一种,实行限量发行,禁止摊派。其余的停办或经批准后划转给其他没有期刊的、急需的党委部门。

六、省教委所办的指导工作类报纸停办或划转,可保留一份指导工作的期刊。所属学习辅导类报刊要大力压缩。调整后保留的报刊可由出版社或教委所属的报刊社主管主办。

七、个别服务群众文化生活的厅局报刊,属读者自愿、自费订阅,发行量很大,而党报、出版社又吸纳不了的,可由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划拨给非党政部门、符合办报办刊条件并确有管理能力的单位主管主办。

八、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我省所办报刊实行属地管理。未按此规定办理相关事宜的,应于1999年度报刊年检核验结束时处理完毕。

九、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单位,其所主管的报刊要随之撤销或划转。

十、凡挂靠办报办刊、出卖或变相出卖刊号及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报刊,一律停办,不得划转。

十一、所有停办或改变主办单位的报刊,需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十二、省直党政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可到省新闻出版局申办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内部资料。内部资料不得收费征订,不得刊登广告。

十三、切实做好报刊调整的善后工作。
1、属调整范围的报社、期刊社,其主管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学习中办发〔1999〕30号文件精神,做好全社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解决报刊调整后的各种问题。
2、属调整范围的报社、期刊社的人员,其主管部门和接管单位要妥善安置。对国家正式编制内工作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通盘考虑;对社会招聘人员,亦要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属调整范围的报社、期刊社,在结束业务之前,其主管单位要认真处理债权、债务,全面清产核资,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4、我省的报刊调整工作于2000年6月底前结束。届时属调整范围的报刊,如仍未调整,一律撤销。
有关政策问题,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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