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二000年一月四日粤价〔2000〕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省直有关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粤办会函〔1999〕130号)取消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物价部门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办理注销《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对省取消的收费项目,各地要认真抓落实,对违反规定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要按《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严肃处理。
三、本规定自2000年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取消的19项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建设部门
1、外国设计机构设计管理费
2、房产托管费
二、水利部门
3、小水电管理费
三、劳动部门
4、外来人员就业证费
四、计划部门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许可证费
6、广东省“农转非”计划指标卡费
五、交通部门
7、换(补)发养路费缴讫证费
8、补(换)发跨省客运核准证费
六、公安部门
9、前往边防禁区特许通行证费
七、文化部门
10、营业性娱乐管理费
11、文物出境鉴定费(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出境文物鉴定的收费按文物鉴定费标准执行)
12、文物出境复检费(此收费项目取消后,出境文物鉴定的收费按文物鉴定费标准执行)
八、技术监督部门
13、商品报验准销证费(原仅限于广州市行政区域收取)
九、卫生部门
14、个体医师(士)资格考试费
15、食品企业卫生年审费
16、家属统筹医疗验证费
十、司法部门
17、律师事务所管理费
十一、证监部门
18、期货监督管理费
十二、深圳福田保税区
19、出入保税区通行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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