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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传发(2000)16号
  • 【发布日期】2000-01-01
  • 【生效日期】200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传发(2000)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分行:
为了切实做好今年全区粮食收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12号)和《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关于2000年粮食收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电[2000]30号)精神,现将自治区2000年小麦收购价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小麦保护价收购范围
从2000年7月1日起,阿拉善盟、巴彦淖尔盟、乌海市及伊克昭盟杭锦旗、达拉特旗、包头市九原区、土右旗、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土左旗、托县、和林县、武川县的硬质花麦、白麦以及阿拉善盟、巴彦淖尔盟、乌海市、伊克昭盟、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定购以内的硬质红麦继续实行按保护价敝开收购政策。其它地区小麦全部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二、继续保持粮食定购制度
今年自治区对盟市下达的定购粮食数量不变,由盟市按照优化粮食品种结构的原则进行调整,确保粮食定购任务的完成。
三、关于小麦收购价格
(一)小麦收购价格
2000年小麦的收购价格按照以质论价的原则,分两个价区安排。铁路沿线和自产自销地区的主销区小麦三等品收购保护价,巴彦淖尔盟、阿拉善盟、乌海市、伊克昭盟每50公斤硬质花(白)麦60元,呼和浩特市、包头市57元;硬质红麦收购保护价每50公斤53元。
(二)地区差价与等级差价
2000年自治区的小麦地区差价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同品种小麦的等级差价,三等以上,每提高一个等级,加价2元,三等以下,每降低一个等级,降低3元。等外粮价格随行就市。
四、关于粮食购销的相关政策
(一)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切实做到按保护价常年、常时挂牌敝开收购,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必须实行户交户结,当场兑现,不得代扣代缴农业税以外的任何税费,不得给农民打“白条”,按国家规定质量标准组织收购。各地要在粮食收购中使用仪器验等、验质、测水、防止压级压价。粮食部门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售粮。
(二)认真执行国家新颁布的小麦质量标准。各地区要加强对小麦质量检验新标准的宣传,提高农民的质量意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对农民做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让农民充分认识到种好粮、卖好价、多增收的道理,增强质量意识,提高种植优质粮食的积极性。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执行新的国家粮食标准。要开展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新的检测技术和相关政策。要防止因执行新标准而发生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各粮食收购点要在显要位置上公布新的等级标准和价格水平,以利于农民售粮。
(三)要进一步拓宽粮食购销渠道
1、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按国家政策要求,可以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对批准的大型用粮企业,允许跨地区到粮食产区直接收购,或者委托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大型用粮企业与农民直接签定自用粮合同的,其优质粮的收购价格由签定合同的双方按照优质优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格的原则协商确定;一般品种的收购价格不得低于自治区规定的价格。
2、对退出保护价格的收购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进行收购,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用粮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可以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价格随行就市。
3、农民通过集贸市场出售自产的粮食,不受数量限制。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商(包括私营、个体粮食经营者)可以到农村集贸市场和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和销售粮食。
(四)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优质小麦的收购价格,由粮食购销企业按照高于收购保护价的原则自行确定。对优质粮食品种要单独收购、单独储存、单独销售;对同一品种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分等收购、分等储存、分等销售,真正实现优质优价。
(五)对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当市场粮价低于保护价时,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收购保护价敝开收购,当市场粮价高于收购保护价时,由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根据粮食价格回升情况,适时提高粮食收购保护价格,并报自治区政府备案。
(六)国有农业、农垦企业可以收购销售本企业直属单位生产的粮食,其价格可随行就市。
(七)要坚持顺价销售粮食的原则。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以原粮购进价为基础,加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销售价格。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自行确定粮食销售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但应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
(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受用粮单位委托收购粮食。未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收购价按自治区下达的价格执行。委托代理费和应合理分摊的商品流通费用,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委托方协商确定。
(九)加强粮食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各地物价、粮食、工商行政管理和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压级压价、拒收限收、降价亏本销售等违法行为严肃查处,保证国家粮食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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