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实施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实施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问题的补充通知
(穗府办〔1999〕5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实施重度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穗府办〔1998〕57号)从1999年1月1日执行以来,全市已有1700多名一级重度残疾人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基础上,每月领取100元补助金,为这部分人的脱贫解困包括解决康复、治病、购置必须的功能替代品等开支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基层经济困难和管理人员不足,以致出现发放对象不够落实、发放周期过长等问题。根据广州市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提出补充修改意见如下:
一、凡符合市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98〕57号文件规定的专项补助金领取者,持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核实汇总报区、县级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批,由街、镇残疾人联合会发放。
二、专项补助金由市和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承担。享受补助金的人数和金额,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实汇总报市财政局。应由市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划拨到区、县级市。
三、专项补助金按月核发,在农村地区至少每季度核发一次。
上述补充修改意见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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