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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清理核查 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 挂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1999]192号
  • 【发布日期】1999-12-15
  • 【生效日期】1999-12-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清理核查 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 挂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清理核查
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
挂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92号1999年12月15日)

市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时效性,也是供销社深化改革,搞活农村市场流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开展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清理核查结果准确、真实。各区、县在清理核查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清理核查小组报告。

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
1999年12月14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8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关于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1999〕73号)精神,现就我市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历史形成的财务挂帐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核查的范围和内容
清理核查财务挂帐,是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或基层社在1993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截止1999年8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有效资产的各项损失占用的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及其他资金。为促进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库存的地方储备棉和商品棉数量、成本等情况一并进行清查核实。此外,对区县(含区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也要进行调查核实。
截止1998年12月31日(棉花企业为1999年8月31日)尚未消化或处理的1992年底以前发生的中央和地方政策性亏损挂帐,要单独统计填报,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和地方政府确认的分项挂帐数额,逐户分解落实。

二、清理核查的组织方式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市上已成立由市计委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供销社、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参加的市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小组(以下简称市清查小组),负责全市清理核查工作。市清查小组由市计委副主任张展任组长,市财政局胡剑虹副局长、市审计局石桂英副局长、市供销社赵家壁主任任副组长,并从成员单位抽调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的人员组成市清查小组办公室,具体开展清查工作。市清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计委财金市场处(联系电话:7295326、7295293,传真:7210540)。
各区、县要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家、省和市清查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面负责清理核查工作,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保证清理核查工作顺利进行,并圆满完成任务。

三、清理核查实施办法
(一)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先培训后开展工作的方法进行。市、区县实行统一培训,区县级被培训人员直接承担清查任务。培训班由市清查小组具体负责。
(二)按照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的通知》(计经调〔1999〕1733号)精神,这次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对象划分为四类,即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区县及区县以上棉花公司、非棉花企业或基层社、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并相应制定了清理核查和调查统计表及其填表说明、每个类型的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范围、内容和界定标准,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三)各级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清理核查小组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83号文件及本通知要求,对供销合作社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并对区县及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转拨财政性资金、收取所属企业管理费和经营利润、占用所属企业资金及其分布形态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填报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结果。根据清理核查的结果填制《清理核查方案》所附对应的统计表。并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工作底稿》一式两份(可复印也可复写),原件由企业的主管供销合作社财会部门保存,清理核查基层社工作底稿和报告由区县财政和供销合作社财会部门保存。凡盈亏不实的,必须按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计经调〔1999〕1733号文件附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调整,坚决剔除虚增亏损。清理核查期间,市清理核查小组将组织有关人员到各区、县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四)供销合作社企业库存商品、产成品和半成品、低值易耗品、物料用品等,因质量变异或购销价格变化可能发生的潜在损失,严禁列入“新增未弥补损失”项目,一律按其实际成本填列“实际资产净额”项目中的有关指标,但各区、县可以文字材料单独反映有关情况。已按法律程序由人民法院宣布破产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或基层社,不纳入这次清理核查范围。
(五)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工作涉及的补贴政策、损益界定和帐务处理问题,按国家计委等七部委国计经调〔1999〕17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1999〕7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未做规定的事项,各区、县要向市清理核查小组报告,由市清查小组研究制定出具体处理办法报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文件规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后解释执行。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的具体统计指标口径和有关政策问题,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后统一解释(联系电话:7279722)。
(六)各级清查小组成员单位中的财政、审计、供销及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从企业提取数据,填制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统计表,并经本级清理核查小组审核确认后,由各级财政和供销合作社等部门用规定的计算机软件逐户录制数据软盘。市清理核查小组负责编制全市清理核查和调查核实汇总报告,连同分户数据软盘,报请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清理核查小组于1999年12月底前上报省计委、财政厅、审计厅、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陕西分行。各区、县务必于1999年12月25日前上报市清查小组。

四、清理核查工作的要求
清理核查供销合作社财务挂帐是一项政策性、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各区、县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实施,组成强有力的调查工作队伍。核查中,要如实上报有关数据及情况,确保清理核查结果准确、真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随意调整清理核查统计数据以及阻挠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有违反要严肃查处。各级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或基层社,要积极配合做好调查核实和清理核查工作,如实提供核算资料、占用银行信贷资金和财政性资金等情况,实事求是地说明财务挂帐成因,不得更改原始帐目。对清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区、县要及时向市清查小组反映。市清查小组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在认真做好市本级清理核查工作的同时,加强对全市清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保证全市清查工作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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