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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广州市委印发《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字[1999]10号
  • 【发布日期】1999-12-14
  • 【生效日期】1999-12-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广州市委印发《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印发《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字〔1999〕1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
《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州市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粤发〔1999〕1号,以下简称《意见》),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市委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的职责主要是:
(一)领导并组织协调各单位、各部门全面落实中央、国务院的《规定》、省委、省政府的《意见》和我市的《实施办法》。
(二)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执行《规定》的情况,协调解决执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研究有关政策界限。
(三)领导并组织对各区、县级市和市直局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规定》情况的检查考核。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建议,追究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市委书记、市长对全市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市委常委、副市长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市委常委、副市长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部门的党政领导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的党政领导正职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分管的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各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分管单位、部门的领导班子正职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工作、经济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三)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各时期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所辖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
(七)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八)依法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七条 市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各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各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党委(党组)负责领导,组织对自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以及对下一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责任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相结合,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一)责任考核工作一般以下三种形式进行,必要时由党委组织专门考核:
1.自我考核。无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察的年份,与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2.抽查考核。每年结合全市党建、党风、廉政工作大检查,在各单位自查考核的基础上,由党委组织检查组,抽查考核若干单位。
3.上级考核。市成立考核小组,结合各单位领导班子届中、届末考察进行考核工作。市考核小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及市直有关工委参加。
(二)各单位每年自我考核后,应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纪委、组织部。
(三)抽查考核、上级考核后,由检查组、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情况提出考核综合材料(含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等内容)报市委审批。考核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存入纪委的领导干部《廉政卷宗》和组织部门的《干部档案》,并以书面文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

第九条 领导班子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领导干部责任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各等次评定的具体条件附后)。
被考核单位或领导干部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知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或申请复核报告。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领导班子或领导班子正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该单位的市一级评先资格。责任人直接管辖的单位、部门发生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取消责任人当年度的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干部要结合年度考核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纪委、组织部。自查书面材料存入本人廉政卷宗。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负责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的追究。责任追究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责任追究的提出。发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需追究责任时,由职能部门向党委提出报告。责任对象属市管干部的,报市委常委会审批。职能部门是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小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
(二)责任追究的立案。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党委关于追究责任的决定,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立案,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党委审批。
(三)责任追究的落实。职能部门根据党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分别作出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需向上级纪委、组织部备案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党纪政纪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是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整改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从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颁布之日起执行。
(一)由于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策,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行为之一的,要追究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的责任;在追究责任时,主要领导要比其他领导重。在决策时,对错误决策持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或经调查核实的,不予追究责任。
(二)责任人在任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离任后才发现的,仍要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敢抓敢管,尽职尽责,对分管的单位、部门发生的问题能及时采取措施,积极查处,挽回损失的,在责任追究时比照有关条款可以从轻处理或免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中所列“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党内有关规定的解释,或依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部、省纪委、省监察厅最新的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广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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