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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 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府发[1999]68号
  • 【发布日期】1999-11-29
  • 【生效日期】1999-11-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 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
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川府发〔1999〕68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用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的(含中央补助地方的投资)、纳入省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安排投资的、省级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投资和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的项目。

二、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管理实行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原则。省计委、省建委分工维持现状,工程标底审定、建设资金核拨及财务管理、工程预决(结)算审核以省财政厅为主。

三、切实加强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建设项目不超概算,确保重点工程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一)工程标底的审核。
按规定必须招投标并且有财政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将自行编制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设备供应招标标底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初审签章后7日内,送省财政厅授权的四川省财政投资评审咨询中心(以下简称省财政评审中心)审定。
工程标底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额。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应由省计委会同省建委从严把关审批,需增加省级预算资金的应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工程开标、评标、定标工作,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有财政性投资的项目工程还应有省计委、省财政厅、省财政评审中心参加。
(二)工程预算的审核。
建设单位应在完成工程预算编制后7日内,将工程预算有关文件、资料报送省财政厅授权的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
工程预算需报审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送审报告,计委的立项批文,概算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图预算书,设计施工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等文件,设计、勘测、监理和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经发包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及技术措施费,工程量计算书、钢筋用量表、工料分析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省财政评审中心应在收齐工程预算报审文件、资料之日的第10日起,一般工程1个月、大中型工程2个月内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批准文件,并对工程预算报审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发现预算超概算的,应责令重新报省计委审批。省财政评审中心下达的工程预算审核批准文件是办理工程资金拨付和结算的依据。
(三)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核。
工程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有条件实行报帐制的项目实行报帐制管理)。结合工程进度及工程监理情况,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财务进度等定期统计报表、监理报告及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报送省财政厅授权的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核拨工程建设资金。
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应当按财政投资预算的90-95%拨付,其余部分待省财政评审中心出具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批准文件后再进行结算。
(四)工程竣工决(结)算的审核。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决(结)算编制完成后7日内将竣工决(结)算文件、资料报送省财政厅授权的省财政评审中心审核。
竣工决(结)算需报审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送审报告,计委的立项批文,开工报告,工程招投标文件,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经发、承包双方签章的工程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及会议纪要,经发包单位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及技术措施费,经发、承包双方工地现场代表签字的施工签证及隐蔽工程技术资料,经发、承包双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预算书,工程监理报告和工程施工合同及有关补充协议、纪要,工程决(结)算书、工程量结算计算式、钢筋用量表、工料分析表和有关材料设备供应情况证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省财政评审中心应在收齐文件、资料之日的第10日起,一般工程1个月、大中型工程2个月内出具工程决(结)算审核批准文件。
工程竣工决(结)算审核批准后,建设项目中的省级财政投资结余资金必须在3个月内收归专门设立的建设专项帐户,由省计委和省财政厅重新作计划安排。
国有建设单位凭省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竣工决(结)算审核批准文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项目竣工验收。
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省建委组织(特殊行业由主管部门组织),省计委、省财政厅、省财政评审中心、相关银行等有关部门参加。

四、以上办法先试行,试行中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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