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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0402
  • 【发布文号】晋政发[1999]59号
  • 【发布日期】1999-11-20
  • 【生效日期】1999-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1999〕59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西省贯彻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发〔1996〕36号)精神,提高资源利用率,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规划、突出重点
(一)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从本地实际出发,对资源综合利用进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要在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积极创造就业机会。
(二)要把资源综合利用同调整产品产业结构结合起来,坚持“深度加工、加快转化、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的方针。应以煤炭为基础,由低效能向高效能转化,大力开发和延伸“煤炭--电力--铝工业”,“煤炭--焦炭--化工”和“焦化--甲醇等清洁能源,带动灵活燃料汽车”等产业链;进一步拓展精细化工和煤化工产品;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铝矿资源,大力发展铝及铝型材;加大力度发展复合硅酸盐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推动我省产品产业进入以深度加工和综合利用为特征的新发展阶段。
(三)要把资源综合利用同治理改善环境结合起来,坚持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增产不增污。资源综合利用工程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杜绝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新污染源的产生。
(四)从我省的现状出发,突出重点。“九五”末到2010年,要大力引导重点扶持一批大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一是采用技术先进的循环流化床锅炉,大量燃用煤矸石、煤泥、中煤等低热值燃料发电,总装机容量力争达到100--200万千瓦。二是在电厂比较集中的地区利用粉煤灰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等建材产品,在现有建材企业的基础上改造或新建4--5个年产20万吨粉煤灰水泥、复合水泥、砌筑水泥生产线,年产50万平方米粉煤灰墙地砖生产线,年产30万立方米蒸压制品等墙体材料生产线。三是抓好工业废水及循环利用节水工程,重点抓好冶金、化、煤炭、焦化等行业的污水处理循环利用项目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除重点扶持好以上一些大的工程项目外,对资源综合利用的中小项目在政策方面要放开。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积极鼓励发展非公有经济,拓宽再就业工程渠道。
(五)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对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成熟技术,各级政府应积极安排示范工程,逐步实现产业化。适当引进一批适合我省省情的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及设备,组织科技力量消化吸收和创新;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推广应用;重大的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课题要纳入国家或地方的科技攻关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六)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涉及各行各业,为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工作的连续性,成立山西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组,省政府分管工作的副省长担任领导组组长,有关行业、厅局主管领导为领导组成员。其职责是监督有关职能部门贯彻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省的有关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组织开发和推广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公布限期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定期通报全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省资源综合利用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综合利用办”)设在省经贸委,负责日常工作。

三、加强管理,依法监督
(七)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综合利用。每年要从自有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资源综合利用,具体比例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八)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排放单位要根据运距远近给利用单位5--7元/吨废物装运补助,并应为其运输车辆提供装载机械和交通便利。对固体废弃物,均实行无偿使用,排放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变相收费。因废物利用造成二次污染的,由利用单位承担责任。
(九)对矿产资源,地质勘查部门的勘查报告中应有资源综合利用章(节),矿山设计部门在确定主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生产企业要按照批准的方案,对共生或伴生矿产进行回收。对具备资源综合利用条件的交通、水利工程,其设计部门必须将充分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及制品纳入设计方案,建设施工单位应确保使用。
(十)为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提高技术起点,采用能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工艺、设备和技术;严格限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发展。部分高污染行业的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7〕1号)中有关技术政策规定。
(十一)积极推广使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各级人民政府建材部门要对现有实心粘土砖瓦厂进行整顿,限制实心粘土砖的生产,推广使用以固体废物为主要原料的空心砖和砌块等新型建材产品。要严格执行《山西省限制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鼓励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十二)对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回填工矿的挖损区、塌陷区、地下采空区和进行土地复垦,要严格按《 土地管理法》、《 土地复垦规定》、《山西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面复土或绿化。
(十三)各地(市)、县对从事经营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严禁个人回收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业务。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取缔现有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加工业务。对全民、集体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企业要逐级上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要统筹规划,合理布点,严格审查,核发统一印制的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资格证,公安部门凭资格证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资格证及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三证齐全的方可从事回收、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业务。
(十四)省老旧汽车更新办公室牵头,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回收报废汽车行业要进行清理整顿,核发统一的资格证书。要严厉打击利用废旧车辆配件拼装机动车和转手倒卖报废车辆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报废汽车和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转手倒卖,流入社会继续使用。一经发现,经予以没收并从重处罚。
(十五)建立健全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统计制度。废物排放、利用单位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排放、利用数量。各地(市)省直有关行业厅局,年底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废物的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存在问题及新一年度工作计划的书面材料报省综合利用办公室。
(十六)建立资源综合利用考核奖惩监督检查制度。对固体废物排放单位实行堆存量增长指数考核,年初下达指标,年终检查考核。省综合利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全省资源综合利用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抽查、互查活动。对在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四、实行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十七)凡是对资源进行综合利用的,不论企业性质如何,其新建、技改项目及产品只要在国家颁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均可享受免税优惠政策。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十八)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内容为:
1、对企业生产的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它工业固体废渣的产品,免征增值税。
2、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生产的,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占原材料比例在30%以上的产品的所得,可在5年内免征所得税。
3、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资源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4、国家专项投资的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5、工矿企业对“三废”(废气、废渣、废水)的综合利用和对伴生、共生矿进行综合利用的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执行零税率。
(十九)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加大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的资金投入。一是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引进国外资金和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二是要吸引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投资。为吸引投资和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省人民政府每年从省经贸委掌握的军矿基金分成拿出2000万元,以半贴息的方式补贴企业资源综合利用技改项目。
(二十)各级计委、经(贸)委要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科研主管部门对搞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及产品的科研经费,要给予支持和倾斜。
对积极开发利用废物的生产企业,电力部门要优先安排电力负荷。
(二十一)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综合利用电厂(包括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其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都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
(二十二)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电价,要按同网同质同价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可实行峰谷电价;因成本过高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同网同质同价原则的,可以实行个别定价,由综合利用电厂商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网购入综合利用电厂电量所发生的购电费用可计入成本,作为电网销售电价调整的基础。综合利用电厂与电网互供电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可以实行电量按月互抵结算。综合利用电厂所发电力,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可以在内部调剂使用,电力部门不得扣减电网供应给该企业的电力电量计划指标。
(二十三)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下(含1.2万千瓦)的综合利用电厂,不参加电网调峰;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电厂,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允许高峰满发,但低谷时发电负荷不得低于发电设备额定功率的85%。
煤矸石电厂燃料的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大于12550千焦/千克的,不得享受上述各项优惠和鼓励政策。
(二十四)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经省综合利用办公室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及环卫部门认定后,运输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车辆可免缴养路费、过路、过桥、过闸费及卫生费。
资源综合利用是社会化的系统工程,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改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效途径,不仅仅是经济主管部门的工作,新闻宣传、法制等部门均应关注,广为宣传,强化人们资源综合利用意识,组织和引导全社会各界力量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切实把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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