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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802
  • 【发布文号】黑政办[1999]103号
  • 【发布日期】1999-11-18
  • 【生效日期】1999-11-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9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1999〕10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1999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9〕19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1999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法规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精简的实际情况,今冬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1996年冬季以前入伍的义务兵;1997年冬季以前入伍的部分义务兵;服役满12年以上的志愿兵;服役满10年不满12年的部分志愿兵。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仍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11月底开始接收,2000年1月底结束。转业志愿兵仍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计划接收。交接工作从2000年1月5日开始,2月底结束。批准转业的时间统一填写2000年4月1日。对无故提前或超过接收时间的,各地一律不予接收。特殊情况的需报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
全省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志愿兵安置工作要在200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
对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要着眼于今年的新情况、新特点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引导退役士兵深刻理解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深化改革的方针政策;正确对待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体谅国家困难,服从组织需要,听从组织安排;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各地要因地制宜地对退役士兵进行政治经济形势、法律知识、安置政策等方面的教育,同时还要有针对性搞好技能培训,开展公益活动,全面提高退役士兵自身素质和修养,增强竞争上岗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开展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工作,使退役士兵更珍惜当兵历史,爱护军人荣誉,自觉遵纪守法,顺利度过待分配时期,愉快走向新的工作岗位。

四、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军队裁减员额战略决策的关键一年,也是贯彻实施新修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第一年,士兵退出现役的数量大幅度增加,接收安置任务十分艰巨。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推进军队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冬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1999〕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继续贯彻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政策。对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取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由当地政府统一下达,确保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凡我省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论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承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并要保证按照当地政府的计划安置退役士兵。任何行业都无权自定本行业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的子女。今年继续对我省部分中省直单位实行由省统一下达安置计划,各行署、市、县政府不再重复下达安置计划。中央、省属单位的安置比例不少于职工总数的9‰。各级政府对中央、省属单位的分配计划,必须在协调落实后,再行分配。防止因此造成退役士兵上访。有条件的地方,经当地政府批准,可试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具体实施程序要按照省“双退”安置领导小组《黑龙江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暂行办法》执行。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管理部门,要尊重和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安置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不但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责任,还要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在强化指令性分配手段、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区要扩大“双向选择、供需见面、择优录取、包底安置”范围;要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要鼓励退役士兵到非国有企业工作,对自愿或分配到非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他们在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及住房等方面与本单位职工享有同等待遇。对分配到中省直单位的退役士兵以及部队各大单位确需内部兵改工留用的退役士兵,可由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直接办理分配手续,当地公安、粮食部门予以落户口和办理粮食关系。对在1998年抗洪抢险中立功受奖、长期在艰苦地区服役和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非个人原因未能安置就业的,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和发放部门,由安置地市、县政府确定。
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的用工要求,结合退役士兵的特点,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对其进行政治思想、文化知识和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要加强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加强培养和开发使用工作的力度,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继续完善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和职能,制定本地切实可行的开发使用规划和实施方案。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并通过市场配置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拨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建设的后备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建房工作;对有工作能力的二、三等伤残军人,要无条件接收安置;对患精神病、需集中供养和住院治疗的,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分散供养的要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99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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