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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内党发[1999]16号
  • 【发布日期】1999-11-05
  • 【生效日期】1999-11-0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

(内党发〔1999〕16号1999年11月5日)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科教兴区的重大战略决策,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再造内蒙古经济发展新优势,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依靠技术创新,加快科技产业化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1、改革开放20年来,特别是在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战略思想的指导下,我区在实施科教兴区战略进程中,坚持优势资源与现代科技相结合,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科技进步与经济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是,在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特别是在利用高新技术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以及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制约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势必严重削弱我区下个世纪的经济竞争能力和综合实力,延缓第三步战略目标的实现。只有大幅度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才能从根本上扭转我区初级产品相对过剩,高新技术产品少,高附加值的旺销产品市场占有率低的被动局面,才能实现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的转变,使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2、我区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应以依托自治区的优势资源,加速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为重点,大力推动产业化进程,提高经济增长的运行质量和效益。逐步建立起以政府引导和政策激励为保障,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基本要素的技术创新体系。基础研究要集中力量完成市场急需的应用科研课题,充分运用市场经济规律,瞄准世界和国内科技前沿信息,坚持自主研究开发与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的原则,加大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力度,在较高的起点上开展技术创新与科技产业化工作,努力形成新的重点领域和产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加强重点产业领域的技术创新,以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3、选择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环境保护六大领域作为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发展领域,突出自主创新,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占领技术制高点,发挥先导作用。集中力量在稀土新材料、农牧业生物技术和生物制药技术、电子信息等领域支持一批能形成较高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项目和产品,尽快形成产业化规模。
4、加速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注重高新技术与传统产业的嫁接,把技术创新作为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的突破口,着重解决一批制约工业经济快速高效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技术难题;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技术创新项目;推广应用一批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和名牌产品;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市场具有较强竞争实力,能够带动全行业振兴的科技型企业。
5、加强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技术创新。在耕地、草原、森林、水资源永续利用和绿色产业等领域实现生产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大力发展环境保护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绿色制造技术。采用生物工程技术与农牧林草沙业技术相结合的植被恢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研究开发适合荒漠地区生态农牧业建设模式,开发和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中蒙药开发研究工作,促进中蒙药的继承创新与产业化发展。

三、加快工业领域的创新体系建设,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6、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健全技术创新的市场化运作机制,要把技术创新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作为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措施,通过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增强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能力,解决好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攻关、重点试验、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依托。要强化岗位技术培训,广泛支持企业职工开展技术发明和技术革新活动。面向市场需求,开发新工艺、新技术和新产品,采用先进的经营管理方式和科学的组织形式,组织生产、销售和服务。
7、企业技术改造要坚持技术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与管理创新相结合。以市场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为导向,立足现有基础和条件,着眼长远目标,坚持高起点,防止边改造边落后。支持企业自主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其开发费用允许全额列入成本。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自治区发展重点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贴息和相关的退税优惠政策。
8、培育和发展多元化科技投资主体,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规模,积极引导外商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大胆探索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实施知识产权资本化,允许国有资本与技术要素以股权方式结合,建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化特点和激励技术创新人才发挥才能的技术股份化等分配制度。
9、鼓励已经形成品牌优势、有一定规模和消化吸收能力的企业兼并或联合科研机构,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增加技术储备。择优扶持一批重点企业或企业集团参与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并以此为依托聚集一批高素质的技术创新人才。根据市场化原则确定和重点扶持一批区域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产业化优势企业,经过认定的区域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产业化优势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充分调动企业发展外向型加工贸易的积极性,推动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
10、继续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和规划筹建新的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新的科技园区,要建成我区面向国内外招商引资的窗口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基地,增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科技园区为各类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提供服务的功能。要充分利用政策优势,加大引进技术、人才、管理和资金的力度,吸引更多的区内外高新技术项目和企业进区直接进行产业化开发。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进一步优化软硬环境,加大综合配套改革的力度,加速我区稀土高科技的产业化进程。
11、继续大力支持和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各级政府的科技发展计划和各类专项科技基金,要对民营科技企业开放,保证民营科技企业能够平等地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竞标。重点帮助民营科技企业落实信贷、项目用地、进出口及信贷担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具有一定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以技术作价入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式参与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和技术改造。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联合,建立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基地,扩大高新技术产品的科研与开发规模。

四、加快农牧业领域的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进程
12、加强农牧业技术创新的综合研究,通过产学研协作方式实现农牧业科技发展新的跨越。加强“种子工程”建设,在农作物、牲畜、林草、水产等种子方面,采用现代生物技术和传统常规手段相结合,引种和自主选育相结合的方法,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高效、多抗的动植物新品种。加快节水农牧业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加强粮、经、饲优质高产耕作栽培技术、旱地农业技术,主要农作物生物灾害和畜禽主要病虫害可持续控制技术、主附加值绿色农畜禽水产养殖加工技术的研究开发。
按照自然区划、生态类型和经济、资源特点,选择条件比较好,具备典型意义的区域按照科技示范园区的模式,逐步建成一批现代农牧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基地,通过示范区域和基地的带动辐射作用,促进农牧业技术创新和农牧业高科技产业化经营稳步发展。
各类农畜产品技术监督和质量检(监)测机构要高度重视动植物品种、农药、兽药、饲料、化肥等标准化工作。严格按照生产与监督分开的法定程序执法,确保农牧业技术创新的质量指标和生产的规范化。
13、继续深入开展创建科技先进旗县活动,健全和完善盟市、旗县农牧业科技产业化领导体系和科技承包、推广、示范、培训服务体系。在合理分工和有效集成的基础上,稳定和重组区域性技术开发与推广服务机构,做到项目开发有载体,试验示范有基地,科技承包与服务组合配套。
充分尊重农牧民的意愿和首创精神,积极支持以农牧民为主体的各类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和农村牧区科技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
14、稳定农牧业生产第一线科技推广队伍。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核定机构编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全区各旗县要在现有师资和教学条件的基础上办好一所职业技术学校,为农牧业技术创新培养一支留得住、用得上的基层专业人才队伍。要利用现有农牧林水渔草沙技术推广站(场)的技术人员和场地设施办好一个科技示范基地。完善激励机制,强化科技综合承包。技术推广目标要向提高质量和效益转变。
15、进一步拓宽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渠道,加大对农牧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坚持以农牧户投入为主、国家投入为辅原则,积极鼓励银行、企业、单位、个人对农牧业技术创新增加投入。在试验基地、示范园区建设方面,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划拨一定数量的资金给予支持,并采取项目招投标和科技综合承包责任制的方式组织实施。

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构筑与技术创新主体相适应的科技服务体系
16、优化全区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调整科研组织结构。应用型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要实行企业化转制,科技人员要进入企业的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通过科技项目招投标方式,继续对基础性、关键性的产业化研究与开发活动给予支持。
17、采取多种形式加快科研机构改革步伐。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变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社会公益类、农业类和技术服务类机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对转入农牧业技术推广领域的科研机构要按照事业单位对待。科研结构调整后保留的少数重点科研机构和重点研究(试验)室,在调整分流的基础上按照非营利性质的机制运作和管理。盟市以下的科研机构除自治区确定保留的专业方向外,其余都要转变为科技开发、科技成果推广、科技中介等服务性机构。
在2000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区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的企业化转制工作,建成5个具有自然资源优势和区域特点的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在2005年底前分期分批完成自治区15个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组建工作。
18、国有独立科研机构要实行现代院所管理制度,试行科研机构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继续由政府支持的科研机构要以全员聘任制为主,建立适应市场运行机制和企业化管理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科研机构从存量资产中提取20%的比例作为科技人员个人股份;允许科研机构从新增效益中提取较高的比例用于工效挂钩的奖励部分。改革现代职称制度,实行岗位职务聘任制。对科研机构内部的职务职称结构比例,自治区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科研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定岗位责任和任职目标。科技人员竞争上岗不受职称限制,所取得的岗位职务和待遇在聘任期内适用。允许科研机构对科技人员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自主决定内部分配方式。
19、高等院校的科研机构要坚持产学研相结合,与相关的校办企业合并重组,逐步转变为独立核算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申请政府资助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必须具备创新性和产业化的目标,应有企业的参与。
20、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生产力促进中心、人才和技术市场、专利服务中心等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和运行机制的转换,通过政策扶持,促使这类机构逐步成为以中小型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市场运作和企业化经营为发展方向的中介服务机构。对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中介机构,经认定后允许在一定时期内按照非营利机构的性质运作和管理。
21、重点规划和建设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已建成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要强化“孵化”功能,增加“孵化”数量和提高“孵化”的成功率。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应通过风险基金和贷款担保基金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提供支持。
对于服务功能比较单一的中介服务机构,要与具有其它功能的中介服务机构联合,向多元化、整体化方向发展。各盟市所属的科技开发、技术市场、专利服务、情报信息等机构要优化结构,提高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资产评估、技术经纪、信息发布等整体服务功能和水平。
22、加强技术创新中介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手段。重点抓好全区科技信息网络的建设工作,使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开放、协作、高效的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社会化共用体系,改变原有的科学仪器设备及其资产营运机制,打破行业、部门界限,提高大中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六、加强领导,强化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营造良好的环境
23、逐步建立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和金融等各方面投入为补充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入体系,为技术创新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和产业化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从2000年开始,国有企业的研究和开发经费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要达到1%;大中型企业要达到3%;科技先导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
自治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争取国家此项基金的匹配部分。
24、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合理调整投资结构,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关于全区各级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速度应高于财政支出年度增长速度的规定。到2000年,全区财政年度安排的科学技术三项费和科学事业费占全区年度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要达到3%。
25、各级政府的科技经费要由养人改为办事。自治区本级科技经费新增部分要重点用于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和有偿使用。从2000年开始,自治区财政、科技部门要集中部分资金,启动实施以技术创新为重点、促进高新技术超常发展的“跨越”计划,突出重点,滚动安排,分步实施。通过“跨越”计划加强自治区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能力、技术创新环境建设,支持技术创新的区域试点示范。
26、建立风险投资机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的产业化。自治区财政逐年增加对风险投资基金的资本金注入。自治区确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伊克昭盟先行试点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和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允许风险投资的盈利部分用于补偿亏损,同时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建立和完善风险投资的撤出机制。
27、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途径,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和服务。对市场前景好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要优先发放贷款。
28、以改革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为突破口,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采取有效措施,不拘一格选用人才、引进人才,从根本上稳住全区的现有科技骨干和吸引区外优秀人才。在逐步改善科技骨干生活条件的同时,重点保障和改善他们发挥技术创新才能的工作条件。合理调整分配关系,切实保障科技人员通过创造性的劳动获得较高比例的合法收入,激励他们为实现科技产业化建功立业。积极推行首席专家制度和定期考核的动态管理制度。对长期在科研岗位工作、确有专长的学科带头人和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的优秀科技专家,要适当延长工作年限,其原有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保持不变。
29、建设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基地。自治区各高等院校要优化学科结构和专业设置,重点抓好技术创新人才、高素质企业家和适应技术创新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工作。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与区内外高等院校通过产学研合作,联合定向培养硕士、博士研究生。鼓励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科研机构在国内外重点高等院校选择紧缺专业和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奖学金和助学金,毕业后凭合同约定来自治区工作。
各级党校要把现代科技知识列入干部培训课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科技骨干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自治区每年选派一批中青年优秀党政干部、企业家和科技骨干到区外学习培训或到国外深造后,充实到各级党政机关、国有大中型企业或科研机构的领导岗位任职。
30、积极鼓励和吸引区外高新技术人才来自治区工作。凡来我区工作的区外人才,工作期间在效益分配和授权荣誉等方面与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凭工作合同公安部门要给予办理落户手续,免收城市建设增容费,夫妻及其子女两地生活的困难要及时解决,录用单位要优先安排住房和子女就近入学。凡携带科研成果、技术和资金到我区立项办厂和从事科技产业化工作的区外企业和人员,在工商注册、土地使用、税收等方面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自治区扩大横向联合的优惠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利成果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参与收益分配。
自治区设技术创新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基金,专项用于吸引和资助区外科技人才来我区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31、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技术创新、实现科技产业化,促进结构调整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着力改善技术创新的内外部环境,下大力气抓好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各部门要转变观念,强化职能和提高服务意识。要集中力量,突出重点,明确技术创新的方向和突破口,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树立“全区一盘棋”的观念,加强合作,整体推进。
32、自治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工作由自治区科教兴区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和编制年度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把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远景目标规划中。要加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宏观指导,大力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和推动技术创新活动。各级科技、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国资、土地、金融等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33、重视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知识产权和技术创新成果。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制定和出台有利于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拔尖人才引进与培养、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壮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财税、金融等方面对技术创新的具体扶持政策,为技术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环境。
34、健全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科技管理体制。按照面向市场,立足创新,加速产业化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若干技术创新与产业化的重大项目,努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各类科技发展计划的实施,要引进竞争机制,改革现行的科技成果评审和科技奖励制度,把引进和培养技术创新人才、建设技术创新基地和改善技术创新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自治区技术创新的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加强技术创新,实现科技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既是全区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也是当前保证我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抉择。各级党委、政府和全区各族干部群众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本贯彻意见,努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化,为内蒙古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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