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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 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政[1999]39号
  • 【发布日期】1999-09-22
  • 【生效日期】1999-09-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 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
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皖政〔1999〕39号)

省政府有关部门,原行业统筹驻皖单位:
省劳动厅《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
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意见
(安徽省劳动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原行业统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号)的有关规定,对从1999年起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1998年底以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998年12月31日以前由原行业统筹单位按规定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不变。其中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在统筹项目内的待遇,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不在统筹项目内的待遇,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二、关于从1999年起职工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办理退休,应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的规定(以下简称地方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9〕3号文件规定,为保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行业计发办法平稳过渡到地方计发办法,从1999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实行5年过渡,在此期间办理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按地方计发办法计发,低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即称待遇差),逐年发给补贴。1999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0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70%;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5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10%。2004年以后退休的职工不再发给补贴。
按地方计发办法计发,高于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不再发给。
(二)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按地方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的具体内容包括:
1、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的工资基数为在皖各行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计算口径与各行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相同;
2、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计算指数所采用的个人月标准工资和统标补贴之和是:1991年-1995年职工各年度本人月标准工资(含岗位技能工资)和在皖各行业平均津、补贴之和;采用的全省月平均标准工资和统标补贴之和调整为1991年-1995年各年度在皖各行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和平均津、补贴之和。计算本人月标准工资和在皖各行业职工月平均标准工资的口径需一致。
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视同缴费年限为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本人连续工龄。
3、个人帐户养老金按职工本人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按上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的,低于部分用调节金予以弥补,调节金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月60元。发给调节金后仍低于原行业计发办法的,发给补贴。
按此办法计发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按待遇差发给的补贴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无余额后再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关于建立和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原行业统筹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建立个人帐户;原行业统筹按国务院国发〔1995〕6号和国发〔1997〕26号文件已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帐户规模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职工个人缴费从建立个人帐户时起并入个人帐户。
(二)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从1998年1月起统一按省劳动厅公布的同期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息。原行业统筹规定的1998年同期记帐利率高于我省的,当年仍可按原行业统筹的规定执行。

四、关于其他事项
(一)按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工资基数,行业统筹时各行业已封定的,仍按各行业规定的封定时间为准;未封定的,一律以1997年底的本人标准工资和行业平均工资为准,今后不再变动。
(二)计算地方计发办法与原行业计发办法之间的待遇差,发给补贴时,原行业统筹计发待遇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核定的项目为准,核定范围以外的待遇,不列入地方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和行业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对比范围。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办理退休,经各行业统筹单位审核,由省劳动厅指定市、地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第二条(二)项规定计发,若按地方计发办法计发,低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不再发给补贴;高于原行业统筹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也不再发给。
(四)从1999年1月1日起,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退休由省劳动厅审批。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经批准退休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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