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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002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1999]119号
  • 【发布日期】1999-09-20
  • 【生效日期】1999-09-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政办发〔1999〕119号1999年9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物价局、财政厅、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制定的《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 省农发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了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做好压库促销工作,现就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原粮及其加工成品粮的顺价销售价格管理暂作如下规定:

一、顺价销售原则
(一)坚持顺价销售政策,兼顾市场实际情况和企业的实际困难,支持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适应市场变化,抓住机遇,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做好压库促销工作。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顺价销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不得擅自低价亏本销售粮食。
(三)坚持粮食顺价销售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主制定的原则。

二、顺价销售作价公式
(一)原粮顺价销售的作价公式为:原粮顺价销售价格=原粮购进价格+收购费用+储存销售费用+应收当期银行利息+利润-当期应补各项补贴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行加工销售成品粮的顺价销售批发(出厂)价格作价公式为:成品粮顺价销售批发(出厂)价格=(原粮顺价销售价格+加工费用-副产品收入)÷出品率+成品粮储存销售费用+利润
(三)指标解释:原粮收购价格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定期限内实际收购入库原粮的加权平均价格;收购、储存、加工、销售费用等,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粮食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合理计算和分摊;成品粮出品率,副产品收入按照本企业实际情况核计;利润按照微利的原则由企业确定。应收当期银行利息包括:企业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占用贷款(包括视同库存占用贷款)的利息、发放费用贷款的利息、财政补贴期限已过的简易建仓贷款的利息,未纳入中央或地方财政信息范围的应由企业消化的财务挂帐利息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当期合理费用除应扣除粮食未销售前应补的超储利息、费用补贴外,还应扣除销售补贴(销售补贴必须全部用于归还农发行的贷款)。

三、顺价销售运作
(一)顺价销售价格应以原粮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和最低利润确定。顺价销售的具体价格由独立核算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根据本规定和市场价格情况自行确定。
(二)粮食顺价销售以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粮食购销企业为核算单位。
(三)原粮收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库存不同年度的粮食以及定购价和保护价粮食的实际收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以利库存高价位粮食也能逐步顺价销售。鉴于当前市场粮价较低的实际情况,对于实行顺价销售比较困难的地区和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格也可按当年购进的定购价和保护价的实际收购价格加权平均计算。对将定购价调整到保护价水平的粮食品种,其原粮购进价格也可按保护价的实际收购价格作价销售。
(四)面对当前市价较低,顺价销售困难的实际,粮食购销企业既要坚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又要面向市场,大力开拓市场销售渠道,促进粮食顺价销售。允许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边购边销,分品种、分批次单独作价。
(五)为促进企业把握市场机遇,减少库存损失,确保全年度顺价销售,在各级政府及物价、财政、农发行、粮食等部门的监管下,粮食购销企业必须在落实补亏资金来源,确保农发行及时足额收贷收息基础上,陈化粮销售允许出现一定程度的暂时亏损,并实现亏损额总量控制,以保证全年度顺价销售,全年度不得出现亏损挂帐。
(六)为防止粮食陈化,减少库存潜亏,允许粮食购销企业在销售特别困难时,在当年新收购入库的新粮数量范围内,以当年新价加上当期合理费用出库同品种陈粮,并以新粮轮换陈粮。

四、顺价销售管理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粮食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合理计算和分摊粮食购销的有关费用,特别要保证当期应分摊利息能够及时得到收回,并要千方百计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费用,严禁将不合理费用摊入成本。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建立健全粮食顺价销售的帐证资料,如实记载粮食购销成本费用以及粮食购、销、存数量和价格,真实反映企业经营情况。
(三)各级物价、粮食、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顺价销售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协助解决粮食顺价销售中的矛盾和困难,确保粮食顺价销售正常进行。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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