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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9-16
  • 【生效日期】1999-09-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

(1999年9月16日)

各盟市司法局、二连浩特、满州里市司法局:
为进一步贯彻《 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 律师法〉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不断提高律师职业道德水平,充分发挥律师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作用,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的通知》要求,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在全区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事务所及全区广大律师,要提高对建立律师执业社会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制度,是贯彻《 律师法》,保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增强律师的责任感、服务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牢固树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思想,坚决克服社会监督可有可无的思想,纠正摆脱和回避社会监督的不良倾向。

二、自治区与盟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要建立律师执业监督制度。督察员是代表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督察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职能部门和律师协会中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扎实的人员担任,由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督察员不代替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部门、律师协会的工作。
督察员的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律师事务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司法行政机关重大部署、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对律师队伍建设中重大突出问题进行调查;
(三)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四)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五)参与重大投诉违纪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制度。要聘请三名以上人员为本所社会监督员,社会监督员的职责是:对律师及工作人员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敬业精神、业务水平、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并向律师事务所提出改进意见。
律师事务所聘请社会监督员后,要通过适当途径向社会公布,并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备案。律师和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员的监督,尊重和配合社会监督员的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采用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征求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处理并整改。

四、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社会评议制度。自1999年起,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次年的1月10日前,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提供上一年收案的委托人名单,由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向委托人寄发《律师工作情况反馈表》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委托人名单必须全面、真实。
鉴于此项工作列为1999年度实绩考核目标任务,因此,1999年度律师社会评议提前到今年10月份进行。望各地接此通知后,速将《律师工作情况反馈表》发至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直接发给委托人征求意见,并于10月底前逐级报司法厅。

五、各律师事务所要建立服务公示制度。要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社会监督员名单、单位、联系方式以及执业律师照片、姓名、执业证号,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等公示。公示项目要美观、整齐、醒目,公示内容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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