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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电力 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302
  • 【发布文号】闽政[1999]文160号
  • 【发布日期】1999-09-15
  • 【生效日期】1999-09-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电力 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农村电力
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闽政〔1999〕文16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我省制定的《福建省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意见》,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国经贸电力〔1999〕711号函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监督和检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各项目标的完成,逐步实现我省县乡电力一体化管理以及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建立起符合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体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

福建省加快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意见

一、我省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现状
(一)基本情况
1.我省是一个独立电网的省份。全省有县级供电企业61个,1998年县及县以下售电量为187.51亿千瓦时。全省有973个乡(镇),14960个行政村。行政村通电率为100%,农村总户数821万户,已通电817万户,通电率为99.54%。
2.目前我省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基本格局:
(1)省网直供,由省电力工业局管理。直供直管县(市、区)27个,162个乡(镇),2619个行政村,供电133万户,其中4个县(市、区)与地方联营。
(2)趸售、网供与自供自管交叉县(以下统称趸售),由省水利水电厅行业管理。有52个县,811个级镇,12341个行政村,供电684万户。其中有13个县由省电网纯趸售批发转供。其余县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并与省电网联网,调剂补充电力电量。有直供及自发4个县(市)交叉供电,一县(市)有二个供电公司。一般是城区及部分乡(镇)由省网直供,其余乡(镇)由县(市)电力公司供电。
3.行政村及村以下的电力电量,一般由农村电工(全省共有3.2万名)管理,普遍采用承包的办法。
4.全省1998年城乡综合平均电价为0.639元/千瓦时,其中农村综合平均电价0.776元/千瓦时,城市综合平均电价为0.572元/千瓦时。
(二)存在主要问题
1.转供环节多。农电市场趸售转供环节多达4-5个之上,层层加价。大部分行政村及村以下电费由农村电工承包,“三乱”(乱加价、乱摊派、乱收费)和“三电”(权力电、人情电、关系电)现象屡禁不止,农村电价奇高,农民不堪重负。据物价部门统计,1998年整顿农电之后,农村电价平均总水平从0.952元/千瓦时降为0.818元/千瓦时,平均每千瓦时下降0.134元,但仍有46%以上农村用户电价仍在0.80元/千瓦时以上。农民有电用不起,严重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多家供电,多头管电。由于历史的原因,在部分地区存在多家供电的现象,挤占市场、无序竞争和重复建设的矛盾十分突出。由于县、乡(镇)供电机构分属不同部门和企业,无法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大部分乡(镇)电管站变成乡(镇)的重要财源,搭车收费严重。由于缺乏资金等种种因素,大部分电网设备没有得到更新改造过,电网设备陈旧老化,大部分10千伏线路损耗在20%-35%。
3.农电职工队伍庞大,人员过多。农村电工数量多、素质差,行政村电力管理普遍采取由农村电工承包的办法,以包代管、缺乏监督。

二、我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及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深化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企分开,建立电力企业明晰的产权关系。大力整顿农村电力市场,减少中间环节,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村电力建设与管理水平,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和电力工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实行政企分开。组建省电力公司和县电力公司,实行企业化经营,并处理好省和县电力公司的利益关系,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发展。
2.减少环节,提高效率。撤销乡(镇)电管站,组建与乡镇人民政府脱钩、隶属县电力公司的供电所,进行乡(镇)电管站的人、财、物移交。
3.农电体制改革与加快农网改造相结合。改革与改造并举。省电力公司对全省农网改造资金统贷统还。
4.整顿农村电价与规范农村用电相结合。取消多头供电和各种转供电,建立健全农村用电管理制度,取消任何收费承包,规范农村电价标准。

三、目标
(一)至2001年,在省内建立与省电力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全省统一电网,县为实体(一县一公司),实现县、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2001年前完成趸售县的股份制改造。
(二)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试点和第一批建设(改造)县1999年前完成电网改造计划;第二批建设(改造)县,在2000年下半年完成电网改造计划。
(三)降低农村电价,2000年实现直供直管县城乡统一电价。2001年实现趸售以县为单位城乡同价。农村电价与城市电价逐步实现统筹安排,达到全省综合平均电价0.547元/千瓦时(今后遇国家新批价格,从其调整),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电价0.533元/千瓦时,农村综合平均电价要降低0.229元/千瓦时。力争2002年实现统筹安排,全省同网同价。

四、我省电力工业管理体制和农电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改革现行电力管理体制,实行政企分开
1.根据政企分开的原则,将省电力工业局和省水利水电厅现承担的管电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省经贸委。省经贸委作为福建省电力工业的政策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管电职能,对全省发电和供电实行宏观调控,并对电力企业实行行业管理。
组建福建省电力公司,负责对全省电网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省电力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范要求进行公司制改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企业化运营和管理。全省大、中、小电厂实行厂网分开。省电力公司接受省政府的指导与监督,并执行省经贸委的生产计划和电力分配计划。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6号文件精神,地(市)政府不再设立电力专业管理部门,地(市)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给地(市)经委。除各地(市)电力调度部门作为省中心调度所的分支机构外,各地市不设立独立核算的地(市)级电力公司。在地(市)各中心城市以区建制的,由省电力公司直接负责经营所辖各区的城网和农网。
3.县(市)经济局行使政府管电职能,组建县(市)电力公司,原则上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多家供电县的按照出资关系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新设立的县(市)电力公司一律按城网和农网拥有的资产进行股份制改革,成为独立核算的企业,行使企业经营电网职能。
(二)明确省电力公司与县级电力企业的关系
原省电力工业局直供直管的县(市)电力企业,改造为省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或者电力公司控股的股份制公司。趸售县,在2000年年底前由福建省电力公司通过参股入股的形式逐步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电力公司直接管理。在未实行改组期间,由省电力公司在“五不变”(企业性质、资产隶属关系、财税体制、电力趸售关系、人员工资来源)的前提下,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电力公司签定协议进行代管。代管期间,被代管的县电力公司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监督。
省电力公司代管的责任是:
1.负责在征求地方党委同意后,对县(市)电力企业领导班子的配备任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供电企业定员标准》对职工总数进行定编,控制人员和工资总量。
2.全面指导县(市)供电企业的经营管理,控制成本及债务的增长,提高经济效益,负责其资产保值增值。
3.牵头与当地有关部门配合,组建乡(镇)供电所,进行定编、考核和农村电工的聘用。实行电力直供到农户、管理到农户。
4.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农村电价水平降低到省定的目标以下。
5.负责制定农网改造的方案并报有权部门论证审定,由省电力公司实施农网改造工程,统贷统还,负责建设规范、安全、经济、可靠的县统一电网。
6.全面指导县(市)供电企业安全生产和技术进步工作,确保安全、可靠、优质供电。
7、负责与县(市)政府研究并落实代管结束前县(市)股份电力公司的组建。
(三)改革乡(镇)电管站的现行管理模式。
撤消乡(镇)电管站,改革为县(市)电力公司的供电所,使其成为县(市)电力公司统一核算内部机构,乡(镇)、村不再设立作为经济核算单位的管电单位。可一乡一所,也可数乡一所,统一由县电力公司经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电费收入全额上交,其所需费用开支由县(市)电力公司核拨。对乡电管站转制过程中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1.人员:改制后乡(镇)供电所的职工,由省电力公司根据电力行业规定的编制核编,与乡(镇)人民政府脱钩,纳入县电力公司统一管理。人员的招聘,严格按照统一考试,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进行。农村电工录用实行统一考试、择优聘用,持证上岗,并纳入县(市)电力公司合同管理。
2.电网设施:集体供电资产可自愿上交、无偿划拨(债权和债务同时上交),交由县(市)电力公司统一管理,统一维护。
(四)取缔任何形式的农村电费承包,实行农村用户一户一表,建立规范的抄表收费制度。全面推行“五统一”(统一抄表、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和“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乡(镇)电管站改为供电所后,实施由县(市)电力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用户电表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按国家规程进行检定。
(五)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和规定。省、县电力公司负责执行本供电区内由有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高压输电电网批发电价和低压配电电网零售电价。制止越权定价。杜绝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严禁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代征代收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价外收费。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对本县(市)农村电价进行有效监督,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减轻农民电费负担,在规定时间内实现直供直管县城乡同价、趸售县城乡同价。
(六)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后,原趸售县(市),多家供电县,自发自供县内各发电厂(站)原则上按不低于最近三年的平均数确定其上网电量。其上网电量由上一级经委(经济局)核定,全省各地(市)自办电厂未入网的,入网电量由地(市)经委核定后,报省经贸委确定。上网电价由有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待条件成熟后纳入全省竞价上网。
(七)对边远山村以及少在当地小水电丰富,其平均电价低于当地县(市)平均电价的乡(镇),其改制工作经省“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暂缓进行。

五、时间安排和进度
(一)1999年底以前完成
1.6月底前,县(市)人民政府会同省电力公司(改制前的省电力工业局,以下同)负责原县(市)级管电、供电机构或合并、或联营,组成一个县(市)一个电力公司,政企分开,职能转变;
2.8月底前,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撤销辖区全部乡镇电管站,会同省电力公司改制成县(市)电力公司所属的供电所;
3.6月底前,省电力公司与县(市)人民政府签订代管协议,省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协调、仲裁;
4.1999年底前实现农网改造试点县及第一批改造的16个县城乡同网同价。
(二)2000年底以前完成:
其余直供直管县(市)城乡同价。
(三)2001年底以前完成:
1.10月底前,其余趸售县(市)以县(市)为单位城乡同价;
2.省电力公司与各县(市)电力公司以资产为纽带、按股份制方式改革全省的县(市)级电力企业。
力争2002年底前实现全省同网同价。

六、组织实施
这次农电体制改革,是对我省历史上长期形成的农电体制和市场管理秩序的一次重大调整和变革,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并且直接关系到各项经济利益的重大调整,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统一规划、周密安排。
(一)省人民政府成立“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全省农电管理体制改革,协调解决改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省经贸委作为全省电力主管部门及早到位,全面负责具体组织指导、监督和落实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会同省计委、物委、电力局、水电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在农电体制改革工作中分工负责,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一县两公司的股份制改革,由省体改委牵头进行试点工作。
(二)各地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的部署,认真落实农电管理责任制,负责协调和监督农电体制改革在本地市和各县的实施。
各县人民政府负责撤销全部乡镇电管站,会同省电力公司组建县电力公司和各乡(镇)供电所,与省电力公司签定县电力公司代管协议,对本县(市)的农村电价监督。
各县(市)经委(经济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农电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由当地人民政府审定,报省“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审批,并抄报省经贸委备案。
(三)省电力公司作为全省电网的经营管理者,接受省政府的指导和监督,在农电体制改革中具体负责农电资产的接收,同县(市)政府组建县(市)电力公司和乡(镇)供电所,并实行代管;负责执行电价政策,与县政府研究并落实代管结束前县电力公司的股份制改革。省电力公司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乡镇供电所的管理办法,报省“两改一同价”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四)县(市、区)供电企业产权认定,由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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